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兩次」送檢察院,第一次是審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審查起訴,所處的案件階段是不一樣的。
第一,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步的偵查,一般最長是30天。30天之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則可以直接撤銷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犯罪事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會在30天之內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會在7天之內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第一次送檢察院,雖然檢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個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這裡也涉及到我們常說的黃金37天的問題。
第二,檢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如果批捕了就會繼續把當事人羈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機關一般會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
只要公安機關沒有撤銷案件,不管檢察院批捕還是不批捕,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絕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或者延長到3個月(少數案件會繼續延長),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旦移送整個案件就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到法院;檢察院也可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公安機關每次補偵的期限為1個月。
公安機關每次補充偵查後會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