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為了糾正當事人及委託人對二審不開庭審理的誤解,首先,律師需告知當事人,除了必須要開庭的一審判死刑、檢察院抗訴案件外,實務中有80%以上的二審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換言之,在我國司法實務中,二審不開庭審理(書面審理)是常態,開庭審理是例外。即使二審法院不同意開庭審理,一般也不會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因為《開庭審理申請書》《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在送到承辦法官手上的時候,法官必然是會注意到我們在《申請書》上詳盡的理由,「醉翁之意不在酒」,於法有據的申請主要是為了引起法官對本案關鍵事實的疑問和重視。在隨後的工作中,法官會就辯護律師提出的這些問題進行重點審查,力爭最終達到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效果。
其次,律師還需告知當事人,二審開庭審理不意味著對結果有利,不開庭審理也不意味著對結果不利。除法律規定必須要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二審法院選擇開庭的原因有二:一是一審判決確實存在問題,基於案件本身的典型意義和參考意義;二是為了「讓當事人死得更明白」,即,法官通過開庭審理的方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但最後在二審裁判裡,對當事人及律師辯護的理由和依據一一進行分析駁回。而二審法院選擇不開庭審理主要是基於節約時間和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量。對於一審判決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二審法官認為可以直接進行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會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而沒有開庭審理的必要性。同時,在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下,法官依法應當至少訊問一次被告人。律師應當對法官可能訊問到的問題與內容進行預判並告知當事人,讓其有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