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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所: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對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罪行較輕的人,即可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司法機關將申請保釋的人和保證人當面對保落實,然後予以釋放。這種保釋措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對於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人來說,在偵查階段有個非常重要的黃金37天,即公安機關最晚要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30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收到提請批准逮捕的申請後最晚要在七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這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審或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請,以達到不被羈押的效果,若沒有利用好這37天,導致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那就意味著在公安機關後續的辦案過程中,若沒有其他特殊情況,該犯罪嫌疑人將會被一直關押在看守所。
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家屬就因為不了解辦案流程,沒有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介入,險些錯過了取保候審的最佳申請時機。此案當事人劉某因涉嫌詐騙人民幣3萬元,20XX年12月1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劉某被公安機關拘留之後,家屬在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後第四日,才找到行仁律師事務所,委託我介入案件。
我受理劉某家屬委託之時,已是黃金37天的第34天,也就意味著我僅剩三天時間去幫當事人爭取不予批捕。在時間如此緊迫的情況下,團隊律師決定分工協作,一方面先由我前去會見劉某,了解案件詳情;另一方面,團隊其他成員則根據現有情況,緊急查找相關法規案例,為下一步的工作予以物料支撐。
在看守所內我了解到,劉某是因家境貧寒、又恰逢家人生病急需用錢,才作出詐騙這種無奈之舉,並且涉案數額較低。在了解整個案情之後,我認為此案可以劉某本身社會危害性不大等事由向人民檢察院申請不批捕,讓劉某取保候審。
為了在有限的時間內儘快推進取保候審事宜,從看守所回程的途中,我迅速將本案幾個重要的辯護要點告知律所內的其他團隊成員,請他們協助緊急起草一份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行仁夥伴的辦事效率一直都讓人驚豔,回所後,我拿著剛擬好的申請書,即刻前往人民檢察院予以提交。在會見完當事人的那天下午,我的不予批捕申請書面意見已經呈交給檢察院,並通過電話溝通,向批捕檢察官充分表達了口頭意見。
詐騙案件中,在證據清楚,當事人願意認罪的情況下,爭取被害人諒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何爭取到較低的諒解金額不僅需要律師的專業意見,也需要家屬的積極配合。我深知此環節的重要性,在提交法律意見的路上,與劉某家屬進行了協調,為其分析了應予賠償的金額並指導其溝通技巧、溝通方法,幫助劉某家屬退回詐騙金額3萬元及部分利息,以較低成本與被害人達成口頭和解。在會見結束後的第二天上午,劉某家屬就代表劉某與被害人達成書面和解,我迅速將和解協議書交由人民檢察院。
最終,當事人劉某在與我會見後的第二天中午十二點,被取保候審。
此案對於律師最大的考驗是時間的緊迫,當時留給我的時間只有三天。一旦當事人被批准逮捕,就錯過了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對當事人非常不利。在這三天的時間裡,我要落實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起草法律意見書、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同時還需要推動當事人家屬與被害人協商,每一項工作都需要爭分奪秒,這對工作效率和專業能力都是一個極大的挑戰。本案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之後,家屬為行仁律師事務所送來了錦旗,表達了衷心的感謝。
不為人知的是,在辦案過程中,律師其實比當事人及其家屬還要焦急。受理案件委託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完成一個環節,才能向下一個辯護環節推進。在當時人和家屬看不到的地方,許許多多的加班加點和未雨綢繆才促成了案件的可觀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