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請求權基礎——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下)

2021-02-19 法治力量


    我們再講一個重要的問題。學習法律,處理案件,無論是學校教學,還是法院,都在尋求請求權基礎,就是尋找一個可以適用的規範,我剛才講請求權檢查次序已經說到。現在我要說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通盤檢查請求權的必要。我們的老師從一開始教書,告訴我們,不要隨便找一個解答,千萬千萬不要隨便找一個就說。一定要說,在我的訓練中,在我的腦筋中,我要將所有的請求權基礎做一個有系統的排列,跟這個案子關係到的,每一個都要去想,有沒有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競合等。當我想它都有的時候,我就說這個案件可能有三個,有可能請求侵權行為,也可能是不當得利,也可能是物上請求權,因為它的要件、效果,舉證責任等等都不一樣,關係太大。所以我們在念書、教學生的時候,有關實例題中,所有的請求權基礎,顯然沒有的不必說,有疑問的要討論,有的話都要列舉出來,要說明理由。在我們的教學中要嚴格要求。我們目前教學是不是這樣地嚴格要求,我不太知道,但是希望能夠做到,這樣才能夠提升我們法學教育的水準。培養我的學生,如果你是一個律師,或是一個教授,有一個人來問你說,張律師或張教授,我有一個案子給您看,我能不能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呢?張律師眼睛眨一眨說,你沒有請求權基礎,你不能主張損害賠償,當事人便問,真的嗎,張律師又想了想說,你沒有請求權基礎,或者你只有某種請求權基礎的可能,但是這個舉證責任困難,當張律師說這句話的時候,是有多大的自信和多大的責任,告訴當事人沒有請求權基礎導致其不訴訟要負多大的責任,這是我一生學習法律要求自己達到的一個目標,當事人問我們有沒有請求權基礎的時候,可以肯定自信的答出來。我們同學們,至少要慢慢達到這種程度,比如別人問我一個法律的見解,我可以回答,你有兩個請求權基礎,後面那一個有疑問,前面的沒有問題,或者說你有三個請求權基礎,或者說根本沒有。這都是靠我們累積多年的學習達成的,剛開始問我的時候,我也有很多疑問,可能說錯,於是我就要自我檢討,回去查書再研究,任何人都是如此,包括有經驗的學者也會出錯。所以我們希望這種徹底的基礎上的訓練就要從大學裡開展,甚至大一就要開始灌輸,這個情況就是這樣。

 

    下面,我們來說一個實例。這個題目是我在臺灣二十幾年前司法官考試出的題目加以變動形成的。甲於深山發現一塊被丟棄的雞血石,(為什麼是雞血石呢,因為我剛好看到電視裡面買賣雞血石,我一般都是一邊在看電視,一邊在構想例子,我的書上的很多例子都是這樣出來的,我早上散步的時候也在構想例子,走路的時候不能浪費時間,所以我不喜歡跟別人一起散步,因為跟對方講話會擾亂到自己的思考。)甲請乙保管,丙盜竊該雞血石,出售於惡意的丁(善意或惡意),丁將該玉石雕成精緻玉瓶,以高價讓售於知情(或不知情)的戊,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回去大家花一個小時的時間把這個例題寫成書面,這個才真的是所謂的實例研究,做實例研究第一點要求對題目的事實讀之再三,每一個字都要精讀,因為我們要根據事實來做判斷;第二呢,畫一個圖,把甲乙丙丁戊之間的基本關係寫出來,比如寄託、盜竊、加工、出賣等等。在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時,題目中有五個人,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該先說誰對誰。大家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要記住兩件事情,一是邏輯關係,哪一個人跟人的關係是其他人的法律關係的基礎;二是,就當事人甲來講,他對誰主張最有利,他去找哪一個人最容易把雞血石拿回來。假如找到甲跟戊的關係是其他法律關係的基礎,那麼甲能否向戊或向丁有所主張,這就需要應用請求權基礎和歷史方法來判斷,因為雞血石的物權變動需要歷史方法來研究,先研究請求權基礎,是不是物權法34條,是不是不當得利,是不是侵權行為,尤其是不當得利,認定不當得利存在的話需要研究當事人是否受有利益(我們後天會講不當得利),之後用歷史方法來判斷雞血石玉瓶的物權變動,這個例子只能這樣抽象的說下,希望大家回去寫成書面。

 

    接下來,我講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法學方法。請求權基礎就是法學方法,為什麼呢?因為請求權基礎是指導我們研究案例的方法。大陸的案例研究需要發展一個方法論,不然的話每個人都依照自己的想法將變得無所適從,方法論讓我們處理實例有一個思考的方法和層次,同時指導我們來論證,所以方法論幫助我們尋找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幫我們尋找法律規範,法律有規定的該如何解釋,法律沒有規定的怎麼辦。《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那麼該法律規定如何解釋,比如什麼時候認為法律有規定,什麼時候認為沒有規定,標準是什麼,該怎麼認定,這是個問題。大陸的《民法通則》於1986年訂立,1988年在香港舉行國際會議,有來自十個國家和地區的學者參加,因為《民法通則》的訂立代表了中國開始走向法制現代化,民法開始制定是世界的大事,這意味著中國體制要進行改變,我有機會被邀請去參加此次會議,在那裡遇到幾名大陸的老前輩,開會的時候有人問《民法通則》第六條中說的國家政策是什麼意思,我站起來說,臺灣民法典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瑞士民法典第一條規定,(1)凡依本法文字或釋義有相應規定的任何法律問題,一律適用本法。(2)無法從本法得出相關規定時,法官應依據習慣法裁判;如無習慣法時,依據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況下,法官應依據公論的學理和慣例。那麼民法通則中所說的國家政策是建立在法理基礎之上的,國家政策實質上是在補充法律,最高法院也是依據國家政策來解釋法律、創設法律的。接下來說國家政策與法之續造,法之續造概念很重要,法律在繼續發展,法比法律高,法律指民法、刑法等這些規定,而法是一個理念,是一個體系,是一個價值,法律解釋進入到法之續造,法律的進步,法律的創造和發展,這整個的問題是我們臺灣和各地的問題,法之續造要有一定方法上的指導,不是你說續造就續造,那麼用什麼方法來續造法律,來解釋法律,是法學方法論的主要任務之一,也是我們學習法律的重點之一。如果沒有學習到這種方法或方法不完備的話,我們在法律的解釋適用上會發生很多的困擾,而法官幾乎每天都遇到這種問題,那他該怎麼解決。關於請求權基礎、法律、法之續造,有一個思考的模式,先是法律規範、尋找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將法律規範涵攝到案件之中,涵攝之後需要法律解釋,法律解釋之後就是法之續造,法律未設規定的法之續造,在我們大陸需要依據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的國家政策,就是依法理、依判例學說、依社會的需要來使法律在現有的法律價值體系上繼續發展,而不一定是依據黨的政策,雖然黨的政策也是國家政策可以考慮,但是不能用其作為唯一的標準,而且不能直接說是依據黨的政策,因為這樣就失去了方法上的誠實性,失去了合理的控制性,失去了事後妥當檢驗的可能性,所以需要有一定的方法來指導,讓依政策適用法律有一個可預見性、可檢驗性、可合理性。那麼後面的法的續造就是這樣的一個問題,法的適用有兩個層次,法律解釋和法之續造。

 

    為什麼大陸的判決評釋寫的很好,但尚有不足呢?在案例研究上,學校要教同學們解釋適用法律,法律人的基本能力、基本素養是能夠解釋適用法律、創造法律,但是我剛才也說過,無論在處理案例還是在法的續造上都要有方法上的指引,方法能幫助我們思考,能控制我們的思考,讓我們的思考論證能夠得到檢驗,而且要把論證過程公開,讓其他人也可以參與到論證中去,因此就出現了法學方法論的著作,這些都是德國法學的精華。19世紀有三位偉大的法學家,一個是薩維尼,一個是溫德薩伊德,一個是耶林;20世紀同樣有三個偉大的法學方法論家,一個是赫克,主張利益法學派,第二個是拉倫茨先生,我的老師,第三個是伊薩,他們,並不是通過解釋法律創造了一種制度,而是在方法論上深深的影響了德國。這些書在大陸都有翻譯本,一個是拉倫茨的,譯者陳愛娥,翻譯的非常好,我們都應感謝他,第二個是Engish,譯者鄭永流先生,另外Zipperus的書是最近翻譯的。另外Ruethers的《法理學》,大家可以看,拉倫茨先生的是民法,Engish的是刑法,Zipperus的是憲法、行政法,Ruethers的是法理學、勞動法,所以無論是民法刑法或其他的法律,都要有一個方法論的書。很多同學在讀這種書的時候讀不太懂,覺得講的那些東西與自己無關,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同學們沒有研究判例,沒有分析案例,教科書也沒有分析案例,老師的書上沒有研究案例。沒有研究案例,沒有從事法律的解釋適用這些比較精細的問題,就不會體會書上每一個字的用意,比如什麼叫做漏洞、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這些概念是我們常用的,所以導致大家缺少了這些分析的工具跟分析的語言,大陸的教科書,像薩維尼說的一樣,還沒有自覺的來討論這個問題。今天聽張老師課堂的同學報告,非常感動,同學們說的非常好,張院長設計了很多案例,在大陸的很多大學中教學方法有突破之處,也提升了很多教學研究的方法,當我們用案例研究比如屍體是否屬於物,重大誤解如何認定,顯失公平如何認定等等的時候,就要應用法學方法論,我自己在寫作的時候,遇到問題,就會讀方法論的書,譬如我要討論一個問題,這個到底有沒有漏洞,是什麼漏洞,自始漏洞還是價值判斷漏洞,這個要不要添補等,我就會讀方法論的書,所以這幾本書,我讀之再三,像我這樣有點經驗的人,遇到疑問了還要讀這些書,因為它們在方法上幫助我,給我一個思考的方法,沒有遇到問題讀它們的時候,不會有這樣的體會,當我有問題,讀之的時候就會體會到它們的重要性,它們提供給我論證的語言,給我論證的架構和思考的方法。因此這些書希望同學們有空多看看,但是要結合案例研究,教授在寫書的時候也要運用這些方法,比如分析案例討論問題的時候,讓方法論能夠很自然的納入到案例之中和教科書的論述之中,使我們法學研究能提高一個層次,我自己也這樣在努力,也一直在學習當中。

 

    如果學校開設了案例研究課程,我希望同學們能夠自主的地運用案例研究方法學習法律。今天在張紅老師課堂上,我被同學們精彩的案例分析報告所感動,他們講解得很到位,分析的也很透徹。這充分說明了張紅老師的教學方法很獨到,各方面都有突破性進展,可以說他的這種教學方法為大陸其他的教學工作者提供了借鑑,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他精心設計了很多案例,讓同學們研讀、分析、學習。在課堂上,有同學用案例的形式分析屍體是不是物,有同學分析如何認定重大誤解,還有同學講解顯失公平,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能充分的鍛鍊到運用法學分析方法的能力。

 

    當我寫作遇到問題時,我會去閱讀法學方法論的書,當與他人討論問題時(如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存在什麼漏洞,是否是自始就存在漏洞,這個漏洞有無填補的必要等),我會去讀法學方法論的書,就這樣一遍一遍的閱讀,一點一點的運用。儘管我在法學方面略有經驗,我還是要不斷地閱讀,因為閱讀能使我在法學方法上得到啟示和幫助,能讓我悟出思考的路徑和方法。實際上假如你沒有遇到問題,你讀這些書反而可能不會有深刻的體會,而我在帶著問題閱讀的情況下,我能深刻的體會到它的重要性:它能為我提供論證的語言,架構,還有思考的方法。總之,希望同學們有空就多閱讀,閱讀要注意結合案例研究,即便是一個學識淵博的教授在寫書過程中,他也同樣會採用這樣的閱讀方法。將分析案例,討論問題結合起來,就能夠自然地將方法論納入我們的案例之中,甚至是對教科書知識點的論述之中,這個方法能使我們的法學研究提高一個層次,我時刻用這樣的標準要求自己,努力學習。

 

    接下來我們看幾個例子,這幾個例子是法學方法論運用的典型,也是大陸民法上具有爭論的問題。問題如下:

1、違約侵害人格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2、甲誤以乙的油漆為己有油漆牆壁

3、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權責任?

4、債權、佔有在侵權法上的保護

5、出賣的房屋於移轉所有權之前被徵收時,買賣人得否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徵收補償費?

6、甲以投影機投影於乙的牆壁做商業廣告

7、擅以他人的姓名、肖像作商業廣告,獲利甚巨時,被害人得向加害人主張何種權利?

希望同學們下去以這七個案例為分析對象,嘗試著去寫案例分析報告。將這些案例仔細研究,進行深入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大陸特有的制度,這首先是一種進步,不過也顯示出大陸法治發展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現階段不僅針對法律漏洞作出司法解釋,還發布指導案例,指導案例體現了對法律總體性規範的具體指導。針對這個問題我有兩點建議:第一,二者長期並存,在制定民法典時,應該將這些司法解釋全部納入到民法典中,並將其體系化;第二,民法典制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應儘量少作司法解釋,只有這樣民法才能真正發揮司法上的功能。法院在個體案例之中有所創造並形成法律的條件已經具備,這說明我們中國的法學發展進程很快。綜上,我對法學教育的建議是,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指導案例、關於侵權行為法的指導案例作為教學的主要內容,把重要的案例納入教學的實例題的行列之中,再用請求權基礎對其進行檢驗,運用法學方法論來分析,若老師能以這一方法加以引導,那麼不論在侵權行為法方面,合同法方面,或在刑法,商法等其他部門法領域,我們的學習將會有很大的改變。

 

    我們大陸法學學者的文章分析問題都很詳盡,文章具有很獨到的見解,不過很少有人就實務上的問題展開討論。在德國,日本,臺灣,學者的文章基本上都是依判決展開,絕不會脫離案例,因為脫離案例的文章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既不能使得法律體系變得完整,也不能促進司法進步。在德國和臺灣,判例評釋文章形式多樣,主要是以短評、判決評釋,長篇文章,內容會涉及到體系構造理論,法律原則,具體案例分析等等。需要強調的是,以判決評釋的形式呈現出來的文章,都會有很雄厚的理論基礎作支撐,這樣的文章在臺灣深受讀者的喜愛。大陸的專家、學者、老師、同學應該充分運用大陸已有的紛繁複雜的案例,運用請求權基礎,法學方法論進行學習和研究;

 

    最後,我引用德國齊德曼在就任大學教授演講中的一句話:「我們需要的人,是能夠寬廣的,不拘文義的,合乎人道的,秉持充分社會的認知認識,去適用法律,並在適用之中去創造補充法律,促進法律的發展的人,教育此等人,實在是我們國家希望之所寄。」同樣,在我們國家,司法能不能進步,國家能不能發展,大部分的希望都在於我們的法學教育。

 

    借用齊德曼的話我要表達一下對大家的期望。何謂是法學解題的構造?一般來說,法學解題題型包括:鑑定題和判決題,學校訓練的一般是鑑定題,其實這樣的題逆向看來就是判決,大學的法律教育是為將來的實務做準備,特點就是引用法律條文,把握重點,等等。我希望貴校能開設實例研究的課程,老師們將其作為法學教育方法,同學們每一次課堂上都要注重實例研習,認真做實例研究分析報告,老師們再進行批閱和討論,只有在這樣的不斷練習之中,才能學好法律,從而促進國家進步。最近,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依法治國,其間提到法強則國強,而法強的前提是法律教育要強,法律教育強的前提是培養法律人才的方法要強,正如齊德曼所說,以此與大家共勉,能到此給大家作講座,我感到非常的榮幸和高興,謝謝!

 

    主持人:讓我們用掌聲再次向這位76歲老人致敬!

 

    陳小君教授:儘管我做了15年的法學教授,儘管我從1982年開始就給我的學生上課,今天在現場,我無論是站著還是坐著,都覺得很慚愧。我想我今天說再多都會顯得蒼白無力,也沒有什麼意義。10年前我聽了王老師的課我已經受益匪淺,今天我聽完課我的認識又上了一個層次。正如王老師剛剛問同學們是否帶了六法全書一樣,我在課堂上也經常給我的學生講,上課要帶法典,許多同學不以為然,今天我終於找到了這樣一個權威、具有無限說服力的人跟我產生共鳴,我很榮幸,也很高興。當然我也做得不夠好,今天王老師對請求權基礎作了這樣深刻、透徹的分析,詮釋了法學方法,講解了民法的發展,整個過程中有很多具體的實例,可能限於知識儲備、分析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同學們可能沒有看懂或似懂非懂,不過我們一定會記住今天晚上,今天晚上可能對我們每個人的一生都很重要,至少我們要記住,法律人要有自己的看家本領,這個本領就是法律思維,我們的法律思維源於什麼,是源於請求權規範基礎,只有能夠熟練地運用這種法律方法,我們才能真正稱自己為法律人。王老師在剛剛講到的:從事實尋找規範,從規範回到事實,來回往復,目光的移轉,勇於汲取和穿透,從事實到條文,從條文回到事實,同時要從教科書回到規範,又從規範聯繫到事實,總而言之,我們要以這樣的方法訓練自己。善用請求權基礎,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培養研讀法律條文和設計案例的能力,前者是針對老師,後者是針對學生,即使以前我們沒有這樣做,今天聽了這個講座,我們也應該行動起來,積極培養自己研讀案例的能力,在課堂教學方法方面敢於向老師提出這樣的學習方法建議,一屆屆學習和運用下去,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研讀法律。王老師今天講授了這麼多的內容,我還有一個很深刻的體會,很多人學習法律,都認為法律是人的行為指南,而我認為,法律首先是裁判依據,其次才是行為規範和指引,所以我們在學法律,我們在培養以請求權基礎為規範的思維方法時,不僅僅局限在民法學科上,這個方法可以貫穿和滲透到各個學科當中,它具有指導意義,總之,我們今天體會非常多,可謂受益匪淺,大家以後上課一定記得帶上法條,去認知,要去熟讀,養成一個良好的學習習慣,讓他變成你們作為法律人的一個生活習慣、方式。我相信,我們的中南學生一定不會辜負王老師的教誨,我們在學習中一定會運用王老師的方法去訓練。謝謝!

 

    學生提問1:我的問題是,能否把這個判例類推適用在男女朋友關係上?現在很多兇殺案都是因男女分手而發生,分手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王澤鑑教授:去年華東政法大學舉行了一個論壇,題目為幹擾婚姻關係,即第三人和有配偶的一方有不正當來往,他方配偶能主張什麼權利?親權法上的,或侵權行為法上的,分析之後,發現每個國家對婚姻關係的保護方式不一樣,有的國家不能主張慰撫金請求權的。臺灣也遇到過這樣的困難,也就是說,婚姻到底有沒有權利存在,臺灣早期認為有夫權,後來男女平等之後,夫權不再提倡,那麼到底請求的是什麼權利呢?臺灣一直在尋找一個依據。後來最高法院提出了配偶權,也就是配偶之間存在一種權利,也就是共同圓滿生活的權利,通姦的二人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可以看一看華東政法大學的這次論壇稿,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研究。這次論壇還討論了另一個問題,有一個人目擊車禍,受到刺激因此流產、或產生精神痛苦,能不能向車禍人請求損害賠償?大家可以看看。男女朋友之間應該沒有請求權基礎,這種友誼關係還不構成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對象,即使在這樣的場合,女朋友看到男朋友被撞死,女朋友受到精神痛苦,現在理論上還是認為他們的關係不足以親近到需要保護的力度。分手尚不構成侵權行為,因此也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請求權。

 

    學生提問2:老師您好,您今晚講得很精彩。我這裡有一個小案例,能否請求您向我們展示一下請求權基礎的魅力?甲將自己的房屋租賃給乙,乙合法轉租給丙,乙丙的租賃合同到期之後,丙和甲又籤訂了一個新的租賃合同來繼續佔有該房屋,這時候乙是否有權請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王澤鑑教授:兩個租賃契約都可以成立,依租賃契約就是可以請求繼續履行的。一屋兩租的情況下,兩個契約都有效,丙可以向甲請求履行契約,乙也可以向甲請求履行契約,那麼甲可以向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向另一方承擔租約不能履行的責任。

 

    學生提問3:王老師,我想問一個宏觀的問題,今晚的講座您提出應該重視案例,英美法系很重視案例的研究學習,而我們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案例的學習,在學習過程中應當有一個什麼樣的意圖?

 

    王澤鑑教授:英美法是判例法國家,採取案例教學的方法,大陸法系有法典,案例和判決都是在詮釋法典,但是這兩大法系的區別在慢慢縮小,大陸法系的法典其實也創造了很多判決,實際上,它是由判決來體現法律的發展。下一次我講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一個短短的條文,有數以百計的案例來形成、發展它。在臺灣,或者說在大陸法系,在教學的時候都比較少講條文,而是講案例,而且案例都有名字,比如1932年蝸牛案等,用這樣的案例來進行討論,在臺灣和日本的法學教學,都引用這些判例。我想強調一個問題,老師在教學的時候,應該重視案例的運用,並給案例一個名稱,比如說,黑倫爾案例,有一個人騎黑馬,被人拍下,並未經許可作為廣告展示,遂起訴肖像權受侵害,主張撫慰金,這個判決內容如何,是什麼一個法律問題的呈現,在整個法的發展中,這個判決起到什麼樣的功能。張紅院長對此提出了見解。德國就是在一百年來案例接力賽的方式,到最後,認為人格權具有財產性質和精神性質,一百年來通過案例累積才逐漸確定下來的,我們也應該採用這種接力賽一樣的方式,使我們的法律能夠健全。一位偉大的法學家,在題為《認真對待權利》的劍橋大學演講中說,不要太重視我們的法典。我們的發展也是在累積的案例上使我們的法律進步,慢慢的吸收英美法發展方式的長處。最近,一位最高院法官與我討論時提及,英國法的發展,最重要的一個就是不當得利的發展,英國的一個教授,就用理論把案例整合出來,使其體系化。所以說,判決和法律的進步是互相交通、形成體系化的。德國的法釋義學,功能就是整理案例,形成體系,一方面穩定法律的發展,同時保證它將來開展的可能性。我想這個也是判例法和法典的關係。

 

    陳小君教授:今天晚上我們非常有幸地聽到了這位長者的演講,我們再次用熱烈的掌聲送給王老師。

 

       (文字整理:劉慶國、朱慶華、楊舸帆、陳丹、劉剛、段嘯楠、曹春燕、吳雪睿)

相關焦點

  • 王澤鑑:請求權基礎: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下) 講堂
    如果說有請求權基礎這樣的思考方法,會幫助促成我們大陸寫法條的技術的提升和法條的構造的合理化,有利於法律的解釋適用。所以請求權基礎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一學生聽得最多的一句話,一直到當法官,就是:請求權基礎——你到底是根據哪一個法條,到底有沒有,如果沒有的話,你怎麼認定。最高法院每一個解釋都在創造請求權基礎。現在我講一個很重要的條文,關係到大陸民事責任體系的變遷。
  • 王澤鑑:民法總則與請求權基礎
    王澤鑑:民法總則與請求權基礎(講義整理)講座大綱1、大陸民法總則的施行與民法典的制定民法總則的規定來自何處? 2. 與傳統民法有何不同? 3. 為何不同? 4. 比較法作為法律解釋或法之續造的一種方法  五、政治、法學與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典是政治與法學的產物 (二)德國民法典(1900) 1.
  • 王澤鑑 民法總則 請求權基礎
    民法總則的規定來自何處?2. 與傳統民法有何不同?3. 為何不同?4. 比較法作為法律解釋或法之續造的一種方法 五、政治、法學與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典是政治與法學的產物 (二)德國民法典(1900) 1.
  • 王澤鑑之於中國大陸民法:知識與方法
    但真正能像王澤鑑先生的著作那樣精準可信的,比例實屬少之又少。結果法學書籍雖有數量的大幅增長,卻少有學術質量的顯著提升。無論是法學研究還是法律適用,均離不開方法。讀王澤鑑先生的書,不能僅僅讀其中的法學知識,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學方法。擇其要者,可概括為四端:其一,請求權基礎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二,法解釋學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較法的方法。
  • 如何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解答民法實例題?
    文 | 郭帥本文是根據王澤鑑老師請求權基礎方法進行的解題分析,希望對各位學習和研究民法實例題有所裨益
  • 王澤鑑《民法思維》書評
    除了一般法學方法論所探討的學科對象(包括法概念論及法效力論)外,民法方法論則主要包括了:民法學為解決民法實例問題而發展出來的「請求權基礎論」(此可參見本書頁81-197,也是本書作者數十年來極力倡導的部分)、「法條結構論」(參見本書頁66-72)以及「法律適用論」(參見本書頁225-348)等部分。
  • 【跟著老師學方法】王澤鑑: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
    【跟著老師學方法】王澤鑑: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2014-12-10 中國法學會文章來自
  • 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式、模式、構造與檢查.
    作者 王澤鑑 民法學家節選自《月旦法學教室》201906一、什麼是案例?德國法學教育的精華就在於案例研習訓練請求權基礎的法之適用方法。臺灣學生在德國都專心於論文,並沒有將這一套方式帶回臺灣。臺灣法律雖然繼受德國,但沒有繼受德國案例研習的教學與考試方法。
  • 王澤鑑民法研究系列作品 | 書單
    當事人主張權利,亦須於法有據,提供準確的請求權基礎。著此為出發點,先生獨樹一幟,創造性地構建了請求權基礎的民法研習方法,並貫徹於整個民法研究之全部領域。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是尋找問題、並論證其解決之道的根本方法,是民法學說與實務結合的最佳途徑。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須藉助於實例來演習,透過個案研讀,形成民法的概念與構建民法的規範體系與模式。
  • 朱曉喆:請求權基礎實例研習教學方法論*
    *本文為上海財經大學「高年級研討課——民法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教學項目研究成果。原文發表於《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2] 王澤鑑:《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頁。[3] 王澤鑑:《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
  • 請求權基礎方法六講|高杉LEGAL
    姚明斌老師現任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在《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餘篇,出版專著《違約金論》,並全面開設「民法總論」「債法總論」「物權法」「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等課程,致力於探索理論與實務有機結合的教學模式。早在五年之前,姚明斌老師就與我一起協助王澤鑑老師,整理了《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重排合訂本的體系目錄。
  • 王澤鑑之於中國大陸民法: 知識與方法 | 開學季
    王澤鑑先生的著作持續不斷在影響著大陸的民法學人。今天思考王澤鑑先生對於中國民法的意義,我以為可以從知識與方法兩個方面進行分析。20世紀70年代後期,中國恢復高等法學教育時,面臨著嚴重的法學書籍荒。無論是法學研究還是法律適用,均離不開方法。讀王澤鑑先生的書,不能僅僅讀其中的法學知識,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學方法。擇其要者,可概括為四端:其一,請求權基礎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二,法解釋學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較法的方法。
  • 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理論
    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理論第一款 請求權基礎的意義及功能第一項 請求權基礎與法學教育典型的實例題的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
  • 「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著作等身的王澤鑑先生
    1994年起任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其後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講座教授,浙江大學客座教授,並獲聘為臺灣大學名譽教授。王澤鑑先生被譽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其餘各書亦十分有可觀之處,主要包括"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總則"、"債之發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通則及所有權)"、"民法物權(佔有)"等,亦廣為各校法律系教師指定為教材。其引進的"請求權基礎"思考解題模式,已成為臺灣地區民法學界之主流。
  • 朱慶育: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iCourt
    於是,檢索據以支持或否定當事人主張的規範(請求權基礎)在法律適用中即處於關鍵地位,甚至可以認為,尋找請求權基礎之訓練系法律教育的目標。[10]相應地,糾紛解決的架構亦擴展為「誰向誰依據什麼主張什麼?」(Wer will was von wemworaus?)。
  • 民法:王澤鑑老師精彩語錄!
    王澤鑑教授,1938年出生於臺北。臺灣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
  • 法律人應該具備的法律思維——讀《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法律人應該具備的法律思維——讀《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有感 2020-04-23 11: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法官如何維護法律適用的安定性 ——讀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王澤鑑先生力倡請求權基礎方法,雖然其主要研究對象是臺灣地區民法,無論立法體例還是法條結構形態都與我們有所不同,但這種方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學方法論,對我們如何維護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仍有不少啟示。一、引用法律條款務求精密明確按請求權基礎理論,民法上的基本問題就是「誰得向誰,依據何項法律規定,主張何種權利」的問題,其中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即是這個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一方面要依據案件事實去尋找法律規範,另一方面要使法律規範適用於案件事實,這樣來回穿梭的過程就是法律思維過程。
  •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王澤鑑做客我校
    我校副校長陳小君教授擔任主持人,法學院眾多老師同學到場聆聽,1200人的南湖會堂,座無虛席,甚至,還有許多老師與同學站在走廊和門外瞻仰王澤鑑教授的風採。 對王澤鑑先生的來訪,陳小君表示歡迎,現場觀眾也報以熱烈的掌聲。王澤鑑表示:時隔十年,再次來到我校,倍感親切,榮幸之至。
  •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重排合訂本)
    書名: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重排合訂本) 作者:王澤鑑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