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日前分別下發通知,要求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據了解,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兩高」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新的日賠償標準自5月16日起執行。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