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1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
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74318元;日平均工資為284.7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記者:羅書臻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