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即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346.75元,數字為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
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平反錯案的力度也不斷增加,全國各地都通過再審等程序,平反了一些冤假錯案。對於接下來的國家賠償,許多人不明白、不知道如何入手,感到投訴無門,或者盲目亂投醫,到處上訪,造成了時間、精力的極大浪費,如果明白了我們的國家賠償法和相關的程序和標準,就不至於到處亂跑了。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公別有不同的程序,律師僅就司法賠償這部分作一解讀。
一、司法賠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我們討論的僅僅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
按照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就是說,這個標準是一年一變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現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346.75元,數字就是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城鎮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就是羈押一天,按這個標準給予國家賠償。
二、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三、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五、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六、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由於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具體地講解了,主要的就是這些,還有一些細緻的法律條文,有興趣的可以自已翻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