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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都認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能認定罪名成立嗎?
在控辯雙方都認為不構成某個罪名時,法院能否拋開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都不採納,直接判決該罪名成立呢?在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許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辯護人認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認定為不構成犯罪。法院組織控辯雙方進行第一次庭審。在庭審中,所有開庭程序都已經完畢,等待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幾個月之後,法院通知第二次開庭,且告知沒有新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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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共同犯罪行為定不同的罪名?
王某不聽李某的勸阻,從路邊撿起一塊磚頭往孫某頭上砸去。李某此後一直勸阻王某的行為,且並未對孫某再實施加害行為。被害人孫某被王某用磚頭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 公訴機關將王某與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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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中國式無罪|安某某盜竊案,法院變更罪名破壞生產經營罪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存在「實報實銷」,免於刑事處罰,不認罪判緩刑,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無罪判決」都被稱之為中國式無罪。 其實,還有一類案件結果也應當歸為中國式無罪,即法院變更罪名判緩刑或者實報實銷。詳言之,法院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宣告不成立,變更起訴書之外的一項罪名。這種做法,有了刑訴法司法解釋為法院直接變更罪名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基礎,於是法院自行追加、變更、合併起訴罪名的實踐正在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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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2019年2月,王淑珍敲詐勒索案原審一審開庭,法院認為王淑珍敲詐勒索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2年。2020年9月,該案重審開庭,目前案件審結,仍未宣判。 該案原審一審在2019年初開庭,法官王軍在情況說明中明確這40萬是調解賠償款,亓家良也證明他對賠償款到位的事情是知情的,但一審法院仍認定40萬元是敲詐勒索的贓款,並最終認為指控罪名成立,判處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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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數罪併罰案經再審部分罪名不成立 可申請賠償
中新網北京1月7日電(呂春榮)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那到底屬不屬於無罪被羈押,符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該不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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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第一案:控方首次適用《刑法》新罪名面臨考驗
最出人意外的是,一名被告當庭堅稱自己無罪。由於該案是檢察機關第一次以《刑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名指控被告涉案,當兩名檢察官代表控方發表完公訴意見後,立時遭到被告和11名律師組成的辯方,就如何適用該罪名等諸多問題,程度不同地抗辯。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將另行宣告一審判決結果。法院5月9日受理此案,依法判決應不遲於3個月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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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量刑20年到判決2年半 大律師成功辯護摘掉「涉惡」罪名
姜彩熠律師認為,檢察院起訴的5個罪名中,惡勢力團夥犯罪、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三個罪名依法不成立。串通投標和違法佔用林地兩個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危害後果,且李某構成自首,應減輕或免除處罰。控、辯意見懸殊,爭議頗大。為了維護李某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爭取公正判決結果,姜彩熠律師實名向最高院和遼寧省高院領導遞交了申訴材料,並向最高院「大法官留言」網站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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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研究生院原院長莫世健涉性侵案一審宣判:強姦罪名不成立
澳大研究生院原院長莫世健涉性侵案一審宣判:強姦罪名不成立 澎湃新聞記者 蔣子文 實習生 王修平 2019-02-1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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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虎被北京檢方批捕 涉嫌的罪名是「誹謗罪」
斯偉江認為檢察機關依據的是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關於誹謗罪的內容寫明「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被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樣劉虎的案子,就不會通過被舉報人刑事自訴,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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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東方記者案 法庭裁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於上周開庭聽取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今天(3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據多家本地傳媒報導稱,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報導稱,黎智英於下午約2時25分抵達法院應訊,他急步走入法庭,未有回應提問,僅不斷呼喊:「就嚟遲到,就嚟遲到。」數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李卓人、黃浩銘、何俊仁、李永達亦有到庭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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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要點:注意罪名變更問題
一、二審變更罪名,需要聽取律師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之後,發現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但是,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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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國豪遇襲案宣判 ,3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4年3個月至5年半...
#付國豪遇襲案宣判# ,3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4年3個月至5年半不等刑期】針對環球時報-環球網記者付國豪在香港國際機場遇襲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涉案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3人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法庭今日(8日)下午頒布刑期決定。香港「星島網」剛剛消息稱,區域法院分別判處被告賴雲龍入獄5年3個月,畢慧芬入獄4年3個月,何家樂入獄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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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港」分子鐘翰林罪名成立!別想逃
,鍾翰林,「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侮辱國旗以及非法集結的兩項罪名成立,將會在12月29日對其判刑。裁判官表示,被告鍾翰林在走向國旗的過程中,不存在看不見或者不知道該旗幟是國旗的可能。本案裁判官繼續指出,從現場的監控視頻還可以看出,國旗從始至終都沒有接觸到,或者非常靠近鍾翰林,並且即使國旗接觸到了被告,被告也可以擋開,或者離開現場,然而被告卻做出了過激的反應,並在這個過程中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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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被認定不實 一審被判1年9個月
2019年11月5日,紅星新聞從盧繼華辯護律師劉徵處獲悉,近日,虞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方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但敲詐勒索罪成立。 紅星新聞記者此前獲取的虞城縣檢察院起訴書稱,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入盧繼華無事生非,多次舉報張集鎮政府工作人員任聖義、王伸奎、劉開慶、劉富強、張秋蘭等人工作日不上班或工作日飲酒等,後經虞城縣紀委調查,其舉報均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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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讀與已決案例:侮辱罪、誹謗罪
該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該罪名因一般情況下系自訴案件,需要自行收集證據,鑑於自訴人證據收集能力沒有公權力作為依託,所以即便客觀事實可能構成犯罪,但查明的法律事實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所以多數情況下自訴人自訴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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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刑法罪名的理解和分析
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就是典型的敘明罪狀,從該條文所表述的:「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損失的,處……」內容中,就可以明確看出這一罪名的基本特徵和犯罪構成。 罪狀雖與罪名密不可分,但並不等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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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裁決罪名不成立
多家港媒剛剛消息,亂港頭目、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刑事恐嚇記者案今天(3日)下午在香港西九龍法院裁決,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而此前黎智英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面證供成立。稍早,有香港市民在法庭外聚集,高喊「恐嚇記者犯大忌、兩年監禁好正常」 「黎智英快入獄」「應該重判」等口號,批評黎智英罪行嚴重,希望法庭至少判黎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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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恐嚇記者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一周後,香港法律界人士促請律政司:儘快上訴
來源:環球網【環球網報導】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一名男記者,早前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據香港「東網」11日報導,有法學教授表示,律政司可能正就案件諮詢外判資深大律師意見,強調看不見不上訴的原因,若律政司不提出上訴,是不明智、不公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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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黎智英被裁決罪名不成立……
,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而此前黎智英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面證供成立。黎智英此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面證供成立,法官開庭聽取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今天(3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據香港「東網」、香港電臺網站等多家港媒消息,剛剛,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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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犯罪事實能否影響自首成立之司法認定
但如果審判時被告人否認犯罪事實,將直接影響自首的成立,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不構成自首。 案情 被告人熊必志(綽號「偉星」),曾於2006年1月10日因販賣毒品被奉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2009年1月19日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