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9年7月,劉某某先後擔任湘府英才小學總務主任、校長助理、副校長、分管學校財務、後勤工作,通過虛列學校食堂開支,收取食品供應商回扣、企業助學款、社團管理費不入帳等方式,套取學校資金1300多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將小金庫中159.43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又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30.8678萬元。
近日,長沙二三裡資訊從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獲刑4年6個月,並被罰款。
據了解,被告人劉某某於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被長沙市天心區監察委員會執行留置。2019年11月26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日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執行。2019年12月6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執行逮捕。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先後擔任湘府英才小學總務主任、校長助理、副校長、分管學校財務、後勤工作,通過虛列學校食堂開支,收取食品供應商回扣、企業助學款、社團管理費不入帳等方式,套取學校資金1300多萬元,設立單位小金庫,分別存放在由被告人劉某某實際控制的周某、鄒某、首銳、王某等人的帳戶上,主要用於給學校教職工違規發放各類資金,在經手、管理該小金庫資金的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中人民幣159.43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又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30.8678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貪汙159.43萬元
1、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私自指使學校食品供應商負責人鄒某從單位小金庫中轉帳30萬元至其指定帳戶予以侵吞,用於以個人名義與他人合夥投資酒店盈利。
2、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分兩次侵吞15萬元,轉入個人證券帳戶用於炒股。
3、2017年3月28日,長沙市天心區教育基金會轉帳7.74萬元至被告人劉某某個人帳戶,用於發放學校教師獎勵,被告人劉某某向單位隱瞞了該收入,從單位小金庫中支出該筆教師獎勵,而將上述7萬元侵吞用於個人炒股。
4、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侵吞5萬元,用於個人炒股。
5、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侵吞2.93萬元,用於個人炒股。
6、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取現、侵吞23萬元,以個人名義與他人合夥購買挖機運營盈利。
7、2018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侵吞15萬元,用於網上炒股炒幣盈利。
8、2016年3月月3日、3月7日、3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將單位小金庫資金7.09萬元存現至其個人帳戶。2016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將上述款項中侵吞6萬元,轉帳給妻子彭某用於家庭購房。
9、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取現、侵吞14萬元用於購買星光名座小區公寓房。
10、2018年10月至今,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資金中取現、侵吞18萬元用於老宅翻建。
11、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侵吞7.5萬元用於其名下私車加油。
12、2013年11月21日至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單位小金庫中侵吞16萬元用於個人日常消費。
二、受賄30.8678萬元
1、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湘府英才小學奶製品供應商皇氏集團湖南優氏乳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首銳所送的回扣款共24.6678萬元。
2、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每月收受湘府英才小學食品供應商長沙市立達配送中心負責人鄒某給予的每個月好處費1000元,扣除寒暑假共計28個月,共收受2.8萬元
3、2017年9月至今,湘府英才小學食堂託管方湖南綠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1得到被告人劉某某的關照,送給其現金2.6萬元,具體是:2018年春節送8000元。2018年端午節送5000元。2018年中秋節送5000元。2019年春節送8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受朋友程某請託,幫助程某表弟陳某之女陳某某入學仰天湖金峰小學。被告人劉某某幫助偽造了社保流水記錄,並通過時任湘府英才小學校長助理楊某2向仰天湖金峰小學打招呼,使不符合入學條件的陳某某順利入學。2018年8月20日,陳某為感謝被告人劉某某的幫助,送給被告人劉某某好處費8000元,被告人劉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款項被告人劉某某或將現金存入個人帳戶,或者直接使用,用於其日常生活開支。2019年9月5日,長沙市天心區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監察機關來了解情況,當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自行到監察機關主動交待了其自2013年9月擔任學校公職以來貪汙、受賄的違紀違法事實。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委託其家屬主動退賠涉案款26萬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劉某某家屬又主動退賠涉案款10萬元。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劉某某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依照相關法律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收繳,上繳國庫,對未追繳到位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