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公布 專家:強化了任免單位主體責任

2020-12-13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10月14日電(薄晨棣)日前,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今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

此次公布的草案分為七章66條,包括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等內容。制定專門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何必要性?政務處分應如何與黨紀處分相匹配,並與刑事處罰銜接?強國論壇專訪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標提供實現路徑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去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首次將「政務處分」以法律形式明確,並用其代替「政紀處分」,適用範圍也擴大至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強國論壇:制定專門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釋放何種信號?

毛昭暉:第一,凸顯了現在反腐敗制度建設過程中強化以法治為主要推動方式。2018年4月頒布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現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即將出臺,可以看出國家越來越注重運用法治方式推動監察法治體系建設。

第二,我國是先有黨紀處分規定,緊接著以政務處分法為核心來構建政務處分的制度體系,兩者之間是一個遞進式的推動,並且相互有效銜接、貫通。力圖通過這種遞進式推動,向實現反腐敗「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目標一體化推進,並為其提供了具體實現路徑。

強國論壇:「政務處分」與較常提到的 「黨紀處分」有何區別?如果違紀公職人員既是公務員也是黨員,處分有優先級嗎?

毛昭暉:第一,實施主體不同。黨紀處分的實施主體是黨委黨組、紀委、紀工委;政務處分的實施主體從目前來看,一個是監察機關,一個是任免機關、單位。

第二,適用對象不同。黨紀處分針對兩個主體,一個是黨組織,一個是黨員;而政務處分針對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監察對象。

第三,適用行為不同。黨紀處分適用違紀行為;政務處分適用違法行為。

另外,程序、法律後果等均有不同。

具體到處分黨員公務員,關鍵看誰來立案。如果是監察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則先給予政務處分,再給予黨紀處分。如果是紀委立案調查,則先給予黨紀處分,再給予政務處分。從目前來看,《監察法》出臺後,都側重於由監委來進行立案,涉及到與黨員或者黨紀相關聯的問題,則可能由紀委先立案。

強化任免機關、單位責任:應處分的必須處分,該過問的必須過問

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確了公職人員所指人群。另外,草案明確了處分的決定和實施主體,即「誰決定處分」及 「誰來處分」的問題。

強國論壇:政務處分的處分決定機關和實施主體分別是什麼?各自的職能?

毛昭暉:草案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這算是草案的一個亮點。

之前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貫穿一條主線,即監察機關是政務處分的實施和處理機關。草案則明確將政務處分分為兩個實施主體:一個是任免機關、單位,一個是監察機關。從原來的一元化主體變成兩元化主體,這實際上解決了輕重緩急、簡單或複雜的區分問題。按照草案規定,如果案件是重要或複雜的,由監察機關處理。但如果這個案件是一些不重要的,比如輕微的苗頭性問題、違規性問題,通過談話、誡勉等方式能解決的,交給任免機關、單位處理。這種做法,一是強化了任免機關、單位在政務處分方面的主體責任,應該處分的必須處分,應該過問的必須過問;同時又賦予了監察機關對任免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再監督職責。

強國論壇:草案規定: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一般應當先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體現出草案什麼特點?

毛昭暉:如果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相關行為構成犯罪,原則上先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再移送司法,這確實體現出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優先原則。過去是法院先受理,判決後回過頭來再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這個做法有個問題,就是有些黨員帶著黨籍在監獄服刑,忘了開除黨籍。現在要把紀律挺在前面,這個紀一個是政務處分,一個是黨紀處分。先處分,再移送司法,法院再進行判決。當然,這也可能存在一些紀律的銜接問題,有可能法院判決後認為他無罪,原來的處分方式可能會進行調整,我們一般稱為原則上先給予政務處分,再移送司法,判決後再確定。

草案力圖構建一個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並且與刑事處罰相連接的有效體制。原來政務處分的環節比較分散,比如分散在《公務員法》等等,現在把它統一起來,把這個環節補上了。

政務處分與經濟處罰掛鈎,增加法律威懾力

草案明確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六類,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十條則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期間。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草案分別規定了處分後果。

強國論壇:如果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公職人員「無職可撤、無級可降」,該如何處理?

毛昭暉:草案的一個亮點,就是強化了政務處分和競爭職務、崗位等級、薪酬待遇方面的關聯性。為什麼這麼做?政務處分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有人就覺得,過了這個期限,就沒有責任了,威懾力不夠。草案將政務處分與資格處罰和經濟處罰掛鈎,這確確實實對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威懾力。這也針對了公職人員「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

但是,現在有很多新型腐敗行為,草案並未納入。例如,《監察法》裡提出兩個新概念: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監察法》已將其作為兩個獨立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行為來認定。因為現在有很多利益輸送包括權力尋租行為,按照現行的受賄罪認定不了,只能進行黨紀處分。草案在這方面可能還比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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