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注意!政務處分法(草案)來了,這些地方幫你劃重點

2020-12-13 紅網

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全文,並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據了解,這是草案首次全文對外公布。草案具體有哪些內容,有哪些值得劃重點的地方?一起來細細品讀一下。

1、六類公職人員

草案明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下列六類人員: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根據草案,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發現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案件重要或者複雜的,可以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草案明確,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不重複給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一般應當先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草案明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職人員受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係。

草案還明確,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緩刑的;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

草案提到,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特殊情況下,對照處分決定權限,報請再上一級機關、單位批准,可以不予開除,給予撤職處分。

公職人員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給予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相匹配。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

根據草案,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受到撤職處分的,降低職務層次、崗位或者職員等級,並重新確定薪酬待遇。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受到撤職處分的,降低職務層次或者崗位等級,並重新確定薪酬待遇。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由其給予責令辭職、取消當選資格、依法罷免等處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政府視情況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由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調整薪酬待遇、調離崗位、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依法罷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等處理。

3、公職人員已經退休或死亡怎麼辦?

草案提到,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因被調查的違法行為被罷免、免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如果已經退休或死亡,怎麼辦?

作出處分決定前公職人員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不是公職人員,或者已經死亡的,不再給予處分;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草案第二十八條明確: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的,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處分決定機關、單位無法沒收、追繳的,可以提請有關機關協助。對於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4、主動投案後交代問題,應減輕處分

草案還規定了從重處分和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在受處分期間再次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或者被發現受處分前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包庇同案人員的;強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在二人以上的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調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節。

對主動投案後交代本人主要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減輕處分。

5、公開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給予開除處分

「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也是重點。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草案還提到,非法出國(境)或者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未經批准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根據草案,存在四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選拔任用、錄用、考核、評選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存在下列三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貪汙賄賂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公職人員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草案還特別提到,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支持、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草案提到,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6、不因提出覆審、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草案還明確了覆審、覆核和申訴程序。

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申請覆審、覆核。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申請覆核、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覆審、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公職人員不因提出覆審、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草案還提到,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措施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違反迴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覆審、覆核、申訴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來源:中國人大網、政知道

編輯: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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