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於2020年6月20日重磅發布,並於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面我們共同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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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的範圍
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具體是: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處分法適用的範圍
1.該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2.該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政務處分種類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四、處分期間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1.警告,六個月;
2.記過,十二個月;
3.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多個政務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五、從輕、減輕處分情形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2.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3.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5.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6.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六、從重處分情形
1.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2.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3.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包庇同案人員的;
5.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七、予以開除情形
1.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3.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八、處分期內對職務的影響
1.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5.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6.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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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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