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3日的《老徐說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來啦!》一文中,我們共同學習了公職人員的範圍、處分法適用的範圍、政務處分的種類及處分期間、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處分對職務的影響等,那麼公務人員的哪些行為會構成違法或者違紀呢?下面大家跟著老徐具體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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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係,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二、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等情形。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出境等規定的
(一)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二)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汙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係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七、其他違反廉潔自律的情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九、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等情形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十、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情形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十一、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十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洩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十三、其他違法行為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作為公務人員要始終秉承為人民服務的初心,知法、懂法更要守法!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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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公務人員哪些行為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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