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2020-09-15 企服國際

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一項具體的行政許可從行政機關的實施到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都與被許可人的利益密切相關。作為被許可人,為實現其自身利益,既有可能被迫採取正當的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種利益,也有可能主動採取弄虛作假或者行賄等不正當手段,以取得或者保護其在行政許可中的利益。而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需要依靠其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開展工作,因此,行政機關有的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中,違背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違法行為。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是比較嚴重的,甚至一些高級幹部都因為在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而墮落為犯罪分子。因此,本條專門規定了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國家公務員,也包括依據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最典型、最普遍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對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刑法中的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是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對受賄罪的刑事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行政許可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以下刑事責任:一是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是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是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是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上述犯罪行為,依法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對其實施行政處分。從總體上說,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的情節實施行政處分,但由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現象,影響很壞,特別是在當前反腐敗形勢相當嚴峻的情況下。給予行政處分時,應當加大力度,從重處分,比如,多採用降級、撤職和開除等處分。行政處分依法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監察機關或者該工作人員所在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的司法解釋

行政許可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註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第四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為被告;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對批准或者不批准行為不服一併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並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第五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第六條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計算;以數據電文方式受理的,自數據電文進入行政機關指定的特定系統之日起計算;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自申請人收到行政機關的收訖確認之日起計算。第七條 作為被訴行政許可行為基礎的其他行政決定或者文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三)超越職權;(四)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第八條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與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對無法提供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許可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許可案件,應當以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後實施的新的法律規範為依據;行政機關在舊的法律規範實施期間,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查行政許可申請至新的法律規範實施,適用新的法律規範不利於申請人的,以舊的法律規範為依據。第十條 被訴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當時的法律規範但符合新的法律規範的,判決確認該決定違法;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案件,認為原告請求準予許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沒有裁量餘地的,可以在判決理由寫明,並判決撤銷不予許可決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第十二條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準予原告查閱。第十三條 被告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被告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因他人行為導致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行政許可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一併解決有關民事賠償問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範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補償案件的調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相關知識: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行政許可——什麼叫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什麼叫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所謂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行政許可法始終,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行為規範。《行政許可法》在總結我們自己經驗、借鑑國外成功做法的基礎上,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這樣一種總體思路,把制度創新放在突出位置,確立了行政許可的六項原則:合法原則。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權限、法定的範圍、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條件來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所謂公開原則就是作為行政許可的根據必須公開;如果不公開,不能作為辦理許可的根據。再一個,行政許可實施和實施的結果應該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這個原則可能對政府的工作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說原來我們原則上是政府辦理了某項許可以後資料歸檔,有人要來查,那是國家檔案,你不能隨便查,誰也說不出來什麼。這個法頒布出來以後,到7月1號,人家要查我們就得讓查。除非三種情況不能夠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涉及個人隱私。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都必須公開。人家要來查,這是人家的權利,我們讓人家看,這是我們的義務、責任。如果別人要來查我們不讓查,我們就是違法。因此,這一塊對我們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別是企業登記,有些登記以後,人家要來查資料,我們就得讓人家查。所謂公平、公正,就是辦理許可對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能夠搞歧視。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國外的公民、企業和國內的公民、企業要一視同仁。凡允許本國公民和企業進入的領域,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能進入,外國公民和外國企業提出的申請,和本國公民和本國企業提出的申請要一視同仁,實行國民待遇。在國內對不同所有制,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要一視同仁,對組織和個人也要一視同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要儘可能地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救濟原則。雖然這個救濟和困難救濟在字面上是一樣的,但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救濟原則體現在對申請許可的申請人有三個方面的權力:一是陳述權、申辯權。什麼是陳述權,就是人家來辦理這項申請登記要允許人家把話說完,我為什麼要辦這個登記,我為什麼要辦這個許可,人家講理由,得讓人家把話說完,這是人家的權利。所謂申辯權,你不同意許可,人家有權申辯,你不給我許可是不對的,為什麼不對,人家就講理由;二是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提請訴訟的權利。人家申辯以後,我們還不同意給他許可,人家有權向辦證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上級機關糾正他不辦證的行為,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三是申請賠償的權利。如果由於我們不予許可,給人家造成了損失,人家有權要求賠償。信賴保護原則。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許可受法律保護。我們不能夠隨意地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除非兩種情況:第一種,這種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根據已經不存在了,政府就可以改變;第二種,這種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變。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原則上你給人家的許可就不能夠隨意改變。即便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改變了,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政府還要給予補償。這個原則是從德國引進的一個行政法的原則。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最早產生在二戰以後的德國。二戰以後聯邦德國的新政府一成立,在當時那個特殊情況下,國民對政府沒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當時聯邦德國政府就提出了一個信賴保護原則,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國民的信任和支持,政府說話就要算數,政府做出決定就不能隨便改,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實施以後效果非常好,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國民的信任和支持。後來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就總結研究這個原則,把它作為德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後來歐洲的法學家又總結德國的成功經驗,就確認在歐洲整個行政法裡邊有這麼一個原則。我們在這次研究德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時,感到這個原則和我們現在提出要建立誠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樣的,就把它引入我們的《行政許可法》。頒布以後在國外影響非常好,現在中國的立法確實是借鑑國外好的做法,開門立法。在這裡我要說明一點,第四項原則用的是「賠償」,第五項原則用的是「補償」。賠償和補償是有區別的。賠償前提是政府行為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用的是賠償。賠償的原則是全額賠償,人家損失多少,我們就賠多少,因為你違法。而補償的前提是政府行為不違法,雖然你不違法,但是這個行為作出以後給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這個時候就叫補償。補償的原則叫合理補償,比如說我舉一個最近的例子,現在發生了禽流感,按照《動物防疫法》和世界糧農組織的要求,對疫區三公裡範圍內的禽類都要捕殺,五公裡內強制免疫,這種行為是政府行為。政府做出這個行為是有法律根據的,不違法,但畢竟給養殖戶和養殖企業造成了損失,政府就要給予補償。這種補償和市場價格有一定的差距,就叫合理補償,我們不可能全部按市場價補償,因為政府不違法。

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實施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1) 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作出許可決定的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能在20日內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其他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辦理的時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超過45日。在45個丁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3)下級機關進行初審的審查期限。有些行政許可設置了層級審查制度,需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機關。法律、法規對初審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對被檢設備、產品等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5)不計算行政許可期限的時間。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應從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中扣除。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種類及劃分標準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一、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二、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三、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四、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五、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六、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以上便是王海英律師團隊小編為你講解的「行政許可的種類及劃分標準」相關知識,行政許可主要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其區分在於是否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設定行政許可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獨立作出哪些行為需要經過批准才可以進行,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和條件來進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是一種立法行為,嚴格來講,並不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還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規。既然設定行政許可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許可行為,為什麼還要納入到本法的調整範圍呢?這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本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就是清理過去,規範未來。過去,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包攬整個經濟和社會事務,行政審批無所不在。現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由市場來配置資源。該由市場決定的事情,應當由市場主體來決定;該由社會自己解決的事情,應當交社會自己去辦理。行政管理要退出一些經濟和社會領域。這就需要對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作出一個原則界定。同時,過去由於對行政許可缺少統一認識,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比較混亂。許可收費,收費養人,養人收費,導致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致使某些行政機關偏離其服務宗旨。為了從源頭上治理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減少行政審批,因此必須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進行規範,減少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另一方面,按照法治的要求,凡是對公民設定義務,或者對公民某種權利作出限制以致剝奪,均需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者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再由行政機關加以規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應當有法律依據,做到依法行政。行政許可涉及公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應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並且法律體系尚在完善過程中,不可能將行政許可的所有事項都交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規範,需要賦予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一定的設定權。這就需要對各個立法主體的設定權限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這裡對行政許可的界定,實際是從行政許可的實施角度來表述的。實施行政許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決定是否給予申請人許可以及由此產生的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管理行為等。實施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包括實施主體的確定、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行為的監督等。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將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的社會關係,轉化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體現行政程序的各項原則和要求,是行政許可法所調整和規範的重要內容。

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對實施主體及權限有何要求

法律諮詢:實施行政許可對實施主體及權限有什麼要求?律師回答: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由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其法定授權範圍內,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在我國,哪些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稱為行政許可的主體,其權限範圍有多大,一般都有單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範圍實施,不得越權,不得濫用權力。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有哪些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有哪些行政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是非常多的,如營業執業的取得、申請駕駛證等等,凡設定行政許可的,都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1、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行政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行政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是非常多的,如營業執業的取得、申請駕駛證等等,凡設定行政許可的,都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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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行政合同違法行政機關應否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評析]  就本案被告鎮政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鎮政府是行政機關,儘管其與村委會籤訂責任狀規定村委會「負責低壓電網改造的施工義務」,一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應由施工方享有和承擔。其工作人員收取電線桿運費未蓋鎮政府公章,不能認定是職務行為。所以鎮政府不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許可的種類及劃分標準,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行政許可——什麼叫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什麼叫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所謂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行政許可法始終,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行為規範。
  • 企業申辦行政許可事項方面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企業在申辦行政許可事項方面的法律責任有:(1)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最高院: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未盡到管理監督義務,致其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的,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關於韓立彬收取郭瑛7239000元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行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應綜合考慮時間、名義、職責等多種因素。
  • 【違法強拆對行政機關的風險及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頂風作案,明知違法「強拆」不可為而為之的風險,不可不知!
    違法強拆的違法性毋庸贅言,但很多人吐槽,違法強拆,最後行政機關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有的地方還出現行政機關負責人還越強拆約升官‍‍‍‍‍‍的逆淘汰怪現象,這些其實都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狀態,應當引以為戒!因為行政機關頂風作案,明知違法「強拆」不可為而為之的風險,不可不知!
  • ...行政機關如何糾正確有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未經許可生產...
    6.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 行政指導行為的法律責任歸屬
    簡而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  在考察與行政指導行為有關的責任歸屬問題時,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討論,即指導方的責任、接受指導方的責任以及完善責任機制:  一、指導方的法律責任。  現代行政是責任行政,行政指導行為也不例外。
  • 最高法院判例:對新藥註冊行政許可及行政複議行為的司法審查——武漢聖愛公司訴國家藥監局行政許可及行政複議案
    關於原行政機關通過覆核程序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後的複議對象《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只有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換句話說,如果行政行為根本不可能侵犯起訴人的合法權益,該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 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及與他行為競合的甄別
    職務行為也可能因為違法而同樣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但其主要的法律後果是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機關職能的要求操作。如行政機關作出扣押運輸車輛的決定並予實際扣押,非經有權機關撤銷,行政相對人必須接受這一扣押行為的約束,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扣押車輛是一種職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 最新規定:未經權利人同意,行政許可機關公開商業秘密必將違法(附...
    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公開權利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要允許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行政許可機關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8. 嚴防信息共享洩密。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信息的,要對其中包含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進行脫密處理,防止在信息共享過程中洩露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 行政機關敗訴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從原告方面來說1、應履行行政機關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行政許可決定、徵收徵用決定、檢查、強制、複議、賠償等決定;2、承擔法院訴訟費;3、不主動履行的後果: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 溫州市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發布規範性文件、採取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決定,必須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追究行政過錯行為責任。   第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和部署實施行政管理。不依照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和部署實施行政管理的,應追究行政過錯行為責任。
  • 關於做好委託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的通知
    2、加強對受委託行政機關行使委託事權的指導,加強對其業務培訓,協助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權責義務。3、負責指導受委託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許可文書、行政許可證件等法律文書樣本。4、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抽查等到方式,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 最高法院案例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適當,該法第四章對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應當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強制拆除的對象是違法建築本身,但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則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因違法建築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
  • 行政相對人能否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對行政人員涉嫌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最高法院判例
    ,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是否啟動移送程序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斷決定的事項,法律既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移送的權利,也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質疑人民法院所作處理的權利。另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與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違法違紀或者是否有犯罪行為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即使被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或者有犯罪行為。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 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是否必然導致國家賠償?
    ,近年來,各級行政機關更是深入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理念,體現在立法、執法的全過程中,由此各行業各主管部門出臺了一批行業領域的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對於我國依法行政的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因各種因素的原因,仍面臨被司法機關確認違法的風險。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是否必然導致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是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的行為。因此,程序權利義務就有了獨立的意義和價值。3.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當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時如何追究責任,卻是一件相當複雜,因而存在眾多爭議的問題。
  • 法的實施是行政機關特定意義的法律行為
    ■ 艾 琳 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責任,需要得到法的指引、法律的幫助,以及相應的「釋法」「解讀」,減少對法律條文的偏差理解和不同執行。 法的實施是行政機關特定意義的法律行為,合理性、合法性、正當性是行政管理的三原則。
  • 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三)行政監督法行政監督是國家監督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中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最直接,與人民群眾關係最為密切的一種權力。有關行政監督的法律制度很多,包括監察、審計、預算、複議、訴訟賠償等制度。但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有所不同,監察法、公務員法重在「管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追究其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