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委託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的通知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為了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20〕103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委託事項通知如下:
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職責劃分
(一)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1、對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以目錄形式統一對外公布,加強動態評估和管理。
2、加強對受委託行政機關行使委託事權的指導,加強對其業務培訓,協助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權責義務。
3、負責指導受委託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許可文書、行政許可證件等法律文書樣本。
4、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抽查等到方式,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並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每年對委託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告市政府。
5、負責委託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受委託行政機關: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職責:
1、受委託行政機關要明確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將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2、受委託行政機關在清遠民族工業園行政區域範圍內以原實施機關的名義,使用名稱為「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的公章,在委託期限內辦理委託事項,並接受原實施機關的監督,承擔實施委託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
3、加強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管理,建立專門的管理檔案,建立相應的信息資料庫,及時上網公布申請人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4、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電子網絡監察,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派發意見反饋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核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一經核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以月報形式將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報告原實施機關。
6、協助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委託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具體程序以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實際辦理程序為準。已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委託方解釋。
四、其他要求
受委託行政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委託行政許可事項的聯繫工作,並將聯繫人名單報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委託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7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doc 行政許可事項委託書(民族工業園).doc
【來源:清遠市地方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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