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行為的法律責任歸屬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08-10-06 14:43:1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康火星 羅小明

  作為當代行政法學範疇的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範圍內,為適應複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適時靈活地採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式,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而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

  在考察與行政指導行為有關的責任歸屬問題時,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討論,即指導方的責任、接受指導方的責任以及完善責任機制:

  一、指導方的法律責任。

  現代行政是責任行政,行政指導行為也不例外。儘管行政指導行為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接受指導與否任憑行政相對人的自願,但如果行政指導行為本身違法、違反政策或不當,而行政相對人在接受指導時未能識別、判斷出這一點,因此接受指導並產生了損害後果,其責任應由指導方承擔(包括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理應實施行政指導卻因害怕承擔責任而不作出行政指導行為,則該行政機關就未能盡到職責,應當受到效能監察的監督,承擔違背法定職責的責任;如果行政指導行為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又無不當之處,那麼該行政機關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產生了什麼後果則由自願接受指導而採取行動的行政相對人承擔。

  二、接受指導方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可能做出違法行為時,對之進行勸告、告誡、提醒、建議等行政指導,如果行政相對人不接受指導,仍然實施違法行為,無疑應由該行政相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接受行政指導時已識別、判斷出該行政指導行為違法、違反政策或不當,卻出於個體利益的某些考慮而自願接受指導並產生了損害後果,該損害責任由該行政相對人自己承擔;在行政相對人已識別、判斷出該行政指導行為違法、違反政策或不當,本來也不願接受該行政指導,但事實上又服從了該行政指導的情況下,如果接受指導方能提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行為時採取或變相採取了強制措施來迫使自己就範之證明,而且此證明能夠通過法定渠道得到確認,則接受指導方可以免責,而由指導方承擔責任。

  三、完善行政指導責任機制和監督救濟制度。

  行政指導行為與行政處分行為一樣,難免發生失誤造成損害,故須建立健全相應制度來明確和追究責任,在此基礎上實施法律救濟。要逐步完善對行政指導行為進行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確保能夠依法追究不按有關法律規定來實施行政指導行為者的法律責任。行政指導救濟制度是接受指導方認為在行政指導過程中因指導方的責任造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或認為聽從行政指導後其合法權益犧牲太大時,通過法定渠道就該行政指導及其後果進行爭議,以求得到及時有效的裁斷和救濟的法律制度安排。

  按照現代法治的要求,「有損害必有救濟」。而從國內外的情況看,行政指導目前存在的問題,除了行為透明度較低、行為方式不規範以外,對行政指導的法律救濟指導遠不完善,甚至有的尚處於空白狀態的問題比較突出。故亟需按照行政法治原則,系統地建立起行政指導救濟指導,促使行政指導行為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定化,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指導的正確實施。健全的行政指導救濟制度至少應包括與行政指導有關的行政監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制度。它們從多種角度對行政指導的負面後果進行補救。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行政指導責任機制和監督救濟制度,其目的首先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以維護社會公益、達成行政目標的積極性。為此,應在我國今後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在條件成熟時專門制定出我國的《行政指導法》,就行政指導行為的基本問題作出規定,以便在保證發揮行政指導行為靈活及時的特殊作用的前提下,使行政指導行為的運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實納入法治化軌道。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從法律權屬看網際網路廣告責任歸屬
    因此,此類法規規範中對於各方主體的責任與義務認定就不能僅僅或者過多依賴於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定義,而是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三、法律權屬對於網際網路廣告責任歸屬的重要意義通過對現行《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分析,可以看出,其中已經蘊含著權屬關係,但是不明確、不清晰。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有何法律責任?一項具體的行政許可從行政機關的實施到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都與被許可人的利益密切相關。作為被許可人,為實現其自身利益,既有可能被迫採取正當的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種利益,也有可能主動採取弄虛作假或者行賄等不正當手段,以取得或者保護其在行政許可中的利益。
  • 籌設中民辦學校的責任歸屬
    》對其責任歸屬沒有規定,但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不難看出,舉辦者為籌設民辦學校實施的行為,若民辦學校得以成立,其責任歸屬為民辦學校;若民辦學校未能成立,其責任歸屬為舉辦者。但第三人有選擇舉辦者或民辦學校作為責任主體的權利。
  • 明晰法律責任 規範登記行為
    從這些規範來看,登記機構作為行政機關,其權限或者說職責來自於法律的賦予,行使權力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對不動產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對登記類型以及依法可以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進行了列舉,從而明確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條例》還明確要求登記機構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這就進一步確認了不動產登記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
  • 別讓法律責任歸屬難題阻礙人工智慧騰飛
    (原標題:別讓法律責任歸屬難題阻礙人工智慧騰飛) 李彥宏首度回應坐無人車上五環事件
  • 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及與他行為競合的甄別
    行政事實行為雖然在理論界頗多爭議,可以暫時不管。但準確界定「與職權相關的行為」和熟練把握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對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至關重要。  一、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的個人侵權行為,由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該行為的法律特徵:  1、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體恣意行為。
  • 法的實施是行政機關特定意義的法律行為
    ■ 艾 琳 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責任,需要得到法的指引、法律的幫助,以及相應的「釋法」「解讀」,減少對法律條文的偏差理解和不同執行。 法的實施是行政機關特定意義的法律行為,合理性、合法性、正當性是行政管理的三原則。
  • 溫州市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政府部門的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處理本機關受理的行政過錯行為投訴;   (三)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行政過錯行為的處理情況;   (四)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向政府提出改進建議。
  • 校園傷害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應先釐清責任歸屬
    取消長跑運動就可以保證學生安全,避免學校承擔責任嗎?從根本上明確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歸責原則,以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範圍,才能預防糾紛,理性解決問題。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認定校園傷害事故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即過錯責任原則。
  • 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那麼一房多賣合同的合同效力、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是如何規定的?二、【一房多賣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孫銘宗 | 論PPP模式下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以日本最高法院裁判為例
    摘要:公私協力的研究與實踐近來在我國形成一股旋風,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部分行政任務移轉由私主體執行後,如有侵權行為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應歸屬於何人?對此,日本最高法院依公私協力態樣類型而有不同判斷標準:執行層面的公私協力,提出任務、資金來源及權限三項考慮因素;決定層面的公私協力,則以受託事項是否原歸屬公部門的事務為斷。
  • 企業申辦行政許可事項方面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企業在申辦行政許可事項方面的法律責任有:(1)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本章是關於違反工會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因違法行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應制裁。法律責任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是違法者所必須承擔的。
  • 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應這樣理解!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結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於該條款,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沒有裁量權。
  • 法律顧問律師//最高法判例:公證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可訴性
    導讀:【裁判要旨】2006年3月1日實施的《公證法》將公證機構的性質定位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明確公證行為系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內容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因公證行為造成損害的,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公證法》實施後,已明確公證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因此,無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實施之前,還是實施之後,公證機構作出的公證行為,屬於一般證明性質,在訴訟中僅作為一種證據來對待,均不具有可訴性。
  • 法理學 ‖ 法律責任
    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合理地設定和分配法律責任,促使人們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公正地認定和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保證法律在全社會的有效實施。處罰論: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接受的處罰、懲罰或者制裁。缺陷在於它主要適用於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而很難解釋以補償損失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責任。
  •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關係的理解
    根據刑法學通說,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能提供衡量標準的、體現國家對行為人否定評價的刑事實體性義務。與刑事責任不同,行政責任則是指行政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一種法律責任。
  • 無效行政(拆遷)行為後果處理上的法律效果
    可以肯定認為,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合村並居」「讓地」可能屬於無效的行政行為。人們可能要問,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些人為什麼敢於為之?基層的少數人員可能對國家賠償法存在著錯誤的理解,違法的行政行為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被違法拆除的人只能接受有限的金錢賠償,土地使用權不可能返還。但是,無效的行政行為法律後果與違法行政行為可能不同,問題是何為無效的行政行為?
  • 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分不清的行政行為之行政強制
    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分不清的行政行為之行政強制 2020-12-13 14:08:2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2021山東事業單位統考筆試預計在3月20日舉行,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備考,山東中公教育為大家提供山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下面是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
  • 最高法院判例: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賠償責任——王素蘭訴碭山縣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
    由於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並沒有給當事人增加新的負擔,也就無法發生加重當事人損害的情形。因此,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王素蘭提起本案訴訟時,共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撤銷碭山縣政府作出的碭複決[2008]4號行政複議決定,二是判決碭山縣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由該訴訟請求可知,再審申請人並非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而是在針對碭山縣政府作出的碭複決[2008]4號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