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20-12-12 中國人大網

        本章是關於違反工會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因違法行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應制裁。法律責任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是違法者所必須承擔的。確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法律規範區別於道德規範、政策文件等其他行政規範的重要特徵,對於維護法律尊嚴,教育違法者和廣大公民自覺守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佔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項完整的法律規範,都應當包括適用條件、行為模式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三個要素,其中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體現法律規範的國家強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在一部法律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難以有效地保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從而使之形同虛設。因此,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正確、合理地選擇、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款,對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法律責任從性質上說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具體承擔方式,又可分為人身責任、財產責任、行為責任等。採取何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法律所調整、違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以及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我國第一部工會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1992年曾經作過一次修改。1992年修訂後的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不利於工會法貫徹實施。在修改工會法中,總結實踐經驗,有針對性地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本次修改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

        本章共分7條,針對打擊報復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種法律責任,同時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濟渠道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工會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濟渠道的規定。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它有自己的活動原則與活動範圍。只要工會組織的活動沒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就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這不僅是我國工會能夠開展活動的基本條件,而且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國家的一項義務。工會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會開展活動的權利。工會的合法權益很多,但最主要的是開展活動的權利。工會組織起來的目的之一,就是開展各種工會活動,並通過這種活動,逐步擴大工會組織的影響,吸引廣大職工群眾,把職工群眾團結在自己的周圍,達到成立工會的初衷。因此,只要工會的各項活動是依法開展的,國家就應為之提供必要的保護,保護工會活動的權利不受侵犯。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所享有的權利,主要有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和參加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措施的權利,與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方式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的權利,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籤訂集體合同的權利,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權利,以及其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利等。二是工會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三是工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工會工作者是工會工作得以開展的基本力量,離開了工會工作者,工會的活動無從談起,自然更談不上發揮工會的作用了,所以國家依法維護工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犯,工會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來尋求救濟:

        一、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政府的責任,因為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行使權利,開展活動,在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同時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全國人民的總體利益,維護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所以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侵權者,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如企業老闆、經理、廠長等。他們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原因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由於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與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交涉,要求予以糾正,因而這些老闆、經理、廠長們認為工會與自己作對,把工會視作眼中釘、肉中刺,因而想方設法地阻撓本企業工會開展活動,阻撓職工參加工會,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幹部採用種種手段進行打擊報復;二是把工會看作本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認為工會是隸屬於本單位行政的,因而無視工會的權利,對於工會要求糾正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予糾正,對工會要求答覆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問題不予答覆,對應當通知工會的情況,如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不將理由和最後的處理結果通知工會或者拒絕與工會就籤訂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拒絕讓工會參加研究企業經營發展的重大問題等等。

        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有的企業主管部門,隨意侵佔、挪用或拒不返還企業中基層工會的經費及房屋、土地、文化宮、體育館、療養院、俱樂部等財產,或者是將工會舉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劃為企業行政或本部門所有。二是有的企業主管部門不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隨意將企業中的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調離、免職。三是一些對企業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對工會組織請求其履行責令企業、事業單位改正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予履行其法定職責。政府部門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也侵犯了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三,社會其他方面的侵犯。如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拒不退還其佔有的工會的房屋等財產,從而侵犯了工會的合法財產權。

        對於上述侵權行為,工會都可以提請當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有關部門來予以處理。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這裡的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工商部門等對企業直接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決不能推卸責任。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批評教育,找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談話,甚至予以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對有關企業進行通報批評等方式,責令侵犯工會權益的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糾正錯誤的決定,消除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影響,對已撤併的工會組織予以恢復,把被調離的工會幹部請回來,讓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重新回到原有的工作崗位上去,歸還被侵佔、挪用的工會經費、財產,同時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這裡應當指出的是,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處理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案件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處理,既不能姑息放任,也不能隨意處罰。對於企業等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規定的行為,經勞動行政部門及至人民政府的嚴肅處理,責令改正,一般來講都會改正違法行為的;對極少數較為頑固,拒不改正的,可以通過組織紀律處分、通報批評、監督檢查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理,維護工會法的嚴肅性。1994年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專章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些規定,為人民政府及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企業違反工會法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除了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來處理外,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法律救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是針對侵佔、挪用工會經費、財產的行為,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律保護。其中,對企業、事業單位拖欠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根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關於「督促程序」的規定,對工會就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而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提出申請的工會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工會組織提供的事實、證據,對企業、事業單位拖欠或者拒繳工會經費事實清楚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支付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繳納拖欠或者拒繳的工會經費。如果企業、事業單位對支付工會經費有異議,認為自身經營困難,甚至連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根本無力繳納工會經費;或者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會經費;或者認為已經繳納過了,不應再繳納;或者對繳納數額有異議,認為超過全體職工工資數額的2%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工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支付其拖欠、拒繳的工會經費。如果企業、事業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的15日期限內,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收案範圍,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其保護工會合法權益的職責,工會請求其依法處理某些違法行為,而不予處理時,工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會組織可以根據這一規定,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以下兩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工會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參加和組織工會是每一名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限制、阻撓甚至禁止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有的用人單位公開宣稱誰組織參加工會就辭退誰。因此,新建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組建率低,職工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第一季度,外商投資企業只有56.35%組建了工會,而476*!430家私營企業只有5*!404家成立了工會組織。就是原來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中,也出現了以精簡機構為名隨意撤併工會的現象。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首先是對工會的認識問題。在非公有制企業中,普遍存在對工會組織的作用不了解,甚至是誤解,擔心成立工會會使職工組織起來難以管理,甚至與企業行政對立;有的則認為成立工會會幹預企業經營管理,限制、損害經營者的權威;有的則是因為企業本身存在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而職工又沒有意識到或者個人無力與之對抗。成立工會組織,職工就能通過工會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企業不正當的獲利,也將因此而減少;還有些企業是因為不願繳納2%的工會經費而不願建會。另一方面則是這類企業中,職工自我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強,不知道成立工會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有的雖然知道工會組織的作用,但懾於老闆、經理、廠長的權威而不敢成立或參加工會。

        企業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一)公開阻撓。一些用人單位公開宣稱誰參加工會就開除誰,不準職工參加、組建工會,有的甚至以暴力、威脅的手段來公開阻撓。(二)變相阻撓。一些用人單位採用對參加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穿小鞋」的方式變相阻撓職工參加工會。有的職工因為參加工會被從原來較好的工作崗位調到較差的崗位,工資相應降低;有的因為參加工會,造成原來擔任的一些班組長、車間主任等職務被撤銷。用人單位無論以直接的方式,還是以間接的方式阻撓職工參加工會,都是違反工會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組建工會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率偏低的狀況,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以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於全新的勞動關係調整機制下的職工,無論是來自農村的勞動者,還是城鎮原有的職工,往往缺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但這種現象是暫時的,出於利益原則,勞動者作為弱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將不斷增強,如果不採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引導、規範,一些同鄉會等自發組織的出現將難以避免。因此,應當強化工會的組建工作。上級工會在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組建工會時,一方面要對廣大職工積極宣傳工會的性質、地位、任務、活動準則以及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使廣大職工認識到工會是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是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只有加入工會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地維護,從而激發廣大職工積極加入工會組織的願望,啟發他們的階級覺悟,指導職工自覺地組織起來成立工會,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增強工會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另一方面,還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使他們認識到中國工會的積極建設性作用,認識到成立工會組織對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從而有利於企業的發展的重要意義,這樣有利於老闆、經理、廠長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轉變觀念,消除顧慮,支持工會組建,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支持職工參加工會。此外,還要強化法律,特別是工會法的宣傳教育,要求企業守法經營,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特別是工會法的規定,告誡他們如果不遵守工會法的規定,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主要是指企業拒絕上級工會派員進廠來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工作,對上級工會派員進廠設置重重障礙,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阻撓地方總工會派員來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對於上述兩種行為,工會法規定了如下法律責任:

        一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這裡應當指出的是,責令改正並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在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規定中,只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這六種行政處罰的種類,並沒有將「責令改正」也列入行政處罰的種類當中。在制定行政處罰法的過程當中,關於「責令改正」是有如下考慮的: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在行政處罰的手段上都有這樣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規定責令限期消除違法行為的後果等。考慮到對任何一種違法行為,均應當予以改正,責令改正不應當是一種處罰,而是實施每一種行政處罰的一個前置條件,一個必經過程,即實施每一種行政處罰之前,都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然後才是實施行政處罰,因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決不是為罰而罰,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自覺守法。為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對於企業採取種種手段阻撓職工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法,責令有關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阻撓職工組建工會的企業有關行政負責人指出,企業必須要守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和參加工會是工會法賦予每一名職工的權益,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侵犯,否則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教育企業負責人認識到組建工會,依法支持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能夠更好地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建立起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提高職工的素質,把企業辦得更好。要對他們宣傳工會的性質和作用,指出在企業中組建工會,並不是為了跟老闆對著幹,而是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調動廣大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為企業的發展做貢獻。這樣就能消除一些外商、私營企業主對組建工會的誤解和疑慮,自覺支持工會的組建工作。

        對於一些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認識到加快新建企業工會組建工作的重要性,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要統籌安排、制定規劃、齊心協力,督促企業遵守工會法的規定,支持、配合工會組織,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對於幹擾和阻撓組建工會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予以糾正,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二是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又稱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所給予的處罰。行政處罰和刑罰的本質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對實施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所給予的處罰;而刑罰是對實施犯罪行為的當事人所給予的處罰。所謂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資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對刑法的修訂案,修訂後的刑法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致人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勞動爭議日漸增多。基層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然而基層工會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種種藉口不續籤合同。這些事件雖然不多,但影響極大,直接關係到工會幹部的積極性和隊伍的穩定。由此引發當前工會工作中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基層工會幹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基層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為此,工會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工會工作人員的原工作;對因這一違法行為給有關工會工作人員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這裡規定了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構成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係;(4)主觀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係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害;(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如果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則構成了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要依法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賠償的範圍包括受害的工會工作人員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物質損失主要包括工資或其他勞動收入的損失以及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尋求救濟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誤工費用等。此外,工會工作人員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損失也應在賠償之列。工會主席、副主席等工會工作人員是基層工會組織的領導人,他們肩負著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對企業進行民主監督等各項法律所賦予的神聖職責,如果企業無正當理由調動其工作崗位,對其進行打擊報復,他們在精神上無疑會受到很大傷害,遭受很大痛苦。因此,除了物質方面的賠償外,對其進行適當的精神賠償是十分必要的。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進行金錢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婚姻法》的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時,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第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權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他人婚戀生活、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第三,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的,監護人有權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損害遺體、遺骨。第五,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損毀,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六,因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導致離婚的過錯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工會工作人員因用人單位非法調動其工作崗位,遭受打擊報復的,可以依據《解釋》的第一種情況,即人格權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事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致人精神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同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應起到三個作用:一是對受害人的撫慰,二是對加害人的制裁,三是對社會的一般的警示。只有符合這三點要求,這樣的賠償數額就是合適的,而不在於究竟是多是少。法院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根據以下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的。

        所謂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方法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遊行、當眾剝光他人衣服等。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方法侮辱他人,如當眾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利用漫畫告示來汙辱他人。這裡應當指出的是,侮辱他人的行為,首先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即能夠使眾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汙辱;其次,這種汙辱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只是一般的謾罵,不構成汙辱罪。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捏造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布,包括利用口頭、書面的方式進行散布。人身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對於這三種行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情節不是特別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這一款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責任中的一種形式。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這部法律從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處罰程序等方面對行政處罰進行了規範,從而完善了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對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規定了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這一規定,對於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汙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的違法行為,如果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這裡規定了三個處罰種類:行政拘留、罰款和警告。

        行政拘留在學理上稱為人身罰,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種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拘留一般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只有在使用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治違法者時才適用拘留處罰。對於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能適用拘留處罰。處罰的期限應在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被處以拘留處罰的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警告在學理上稱為申誡罰,有告誡的意思,就是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時,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告誡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能違法。警告是六種處罰中相對比較輕的一種處罰,所以行政處罰法對其設定權的規定比較寬鬆:法律、法規、規章都可以設定警告的處罰,並且行政機關適用簡易程序即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不必經過調查、收集證據等一般程序。

        罰款在學理上稱作財產罰,所謂財產罰是指使被處罰的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主要是對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並不影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和進行其他活動的權利。財產罰的形式主要表現為沒收其不合法佔有的財物和金錢,或使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財產罰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1)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2)在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所實施的違法行為;(3)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可以通過剝奪其財產予以補償,對這種違法行為可適用財產罰。財產罰必須以制裁違法行為為目的,依法適用,不能濫用和亂用,否則必然會產生種種弊端。罰款這種處罰種類由於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此成為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在治安管理處罰、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環境保護管理處罰、財產金融管理處罰等許多方面都有罰款的規定。為了更好地規範罰款這一處罰種類,有效地制止亂罰款、濫罰款,行政處罰法從設定權、處罰主體、決定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對罰款進行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罰收分離制度,即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了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罰收分離制度的確立,從根本上杜絕了行政機關以罰款搞創收的不正之風,確保罰款能及時、全額上繳國庫,促進了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處罰中的一大舉措。

        除了行政處罰以外,行政責任還有一種重要的形式--行政處分,它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內部,是上級對有隸屬關係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雖然同屬行政責任的一種,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人員,不適用於社會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處罰則適用於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適用於行政違法行為,但行政處分適用的是一般的違法失職行為,而行政處罰則適用於違反某種特定的,設定有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第三,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必須是被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的組織。第四,執行不同。行政處分只能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而行政處罰則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救濟的渠道不同。行政處罰的救濟渠道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的救濟渠道為覆核和申訴,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覆核,或者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受理覆核和申訴的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行政處分決定是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侮辱、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即依此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侮辱、誹謗他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影響很壞等情況,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對他人進行汙辱、誹謗,但這裡的暴力,其目的不是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在實施侮辱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後果的,即構成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汙辱、誹謗罪。這裡應當指出的是,對於侮辱罪、誹謗罪,只有被汙辱人、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對於被侮辱人、被誹謗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侮辱、誹謗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裡所說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誹謗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人身傷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此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是指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以下兩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行勞動合同制,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一大改革,也是深化企業內部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對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參加工會活動是每一名職工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條件,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了上述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種種藉口,特別是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會的一切工作離不開工會幹部。工會大量的工作是通過工會幹部的辛勤勞動來完成的。工會幹部,特別是基層工會幹部在履行職責中,為完成工會的任務,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要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就各種爭議或者矛盾進行交涉、協商,特別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等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幹部有責任代表職工去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這樣就使得工會主席、副主席等基層工會幹部處在矛盾的焦點上,有的因此而遭到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實踐中,有的工會幹部因履行職責而被調離、撤職,有的被扣發工資,有的被解除勞動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革。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為了更好地保障工會幹部履行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法律有必要保護好維權者--工會幹部,使他們能夠大膽工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為他們履行好職責保駕護航。為此,工會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對違反此條規定,擅自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因此,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成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遵守和執行情況的具體內容有很多,其中,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因為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了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這就切實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的權利。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等各種應得的報酬。

        2.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如果職工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又找到了其他工作,或者本人不願意再回到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在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也可以通過責令用人單位給予職工本人在本企業所得年收入二倍的賠償的方式,來補償職工由於被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到的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這裡規定的「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是一種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依法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制度的核心。它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法律一般只強制違約者用其財產來彌補因違約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雖然這種彌補有時帶有懲罰性,如本條規定的「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就帶有明顯的懲罰性,但它與刑事責任中帶有人身懲罰性質的罰金、沒收財產是根本不同的,它僅限於財產責任,是違約者對造成他人損害所必須承擔的一種義務,而不是對違約者的人身懲罰。第二,違約責任權存在於合同當事人之中。違約責任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沒有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問題。用人單位與職工是存在著勞動合同關係的,雖然勞動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區別,但從大的方面來講,它也是一種合同,也是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籤訂的,所以用人單位非法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也是一種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因而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一經籤訂,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責任條款,違約方也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也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常常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的重要補充。

        違約責任的形式,從違約一方說,是違約後將要受到的某種法律制裁;從受害一方說,是違約出現後可能得到的法律救濟方式。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違約金。違約金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制裁違約當事人和救濟受害一方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因自己的過錯而違約時,無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負有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而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本條規定的「給予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即是帶有懲罰性質的,因而是屬於違約金這一形式的違約責任。第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違約出現後受害一方可能得到的最重要的法律救濟方式,往往以賠償金的方式出現。賠償金與違約金不同,前者只具有補償性的一面,受害一方只能在遭受的實際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要求;而後者是一種以懲罰為主兼有補償性的制裁方式。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為:第一,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用人單位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或工會幹部履行職責而非法解除他們的勞動合同,即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二,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這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我國法律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除了看其客觀是否有違約行為外,還要看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主觀上顯然是有過錯的,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具備上述兩個要件,無論受害的勞動者一方是否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受到了損失,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有關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案件時,應注意幾點:一是本條所規定的兩種法律責任是一種「或者」的選擇關係,而非「和」的並列關係,就是說,「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與「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二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對用人單位適用,不能既讓用人單位恢復職工的原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又讓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這樣規定比較公平,實踐中也行得通,有利於法律的執行;二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是適用「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還是「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的法律責任,應徵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職工的意見,如果職工本人還願意回原企業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如果職工本人不願意再回原企業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給予職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三是「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中的「年收入」是指職工本人在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單位的年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等用人單位發的各種報酬,不包括職工本人在單位外部所獲得的其他收入,如股票、存款利息、房產出租等收入。四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幹部,除了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可以依據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以下四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加強基層民主制度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和措施,就是要不斷擴大基層民主,「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改革和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參與企業管理是工會行使自身權利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企業管理的每一項工作,都離不開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設,因而都需要工會代表、組織職工參加。工會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有助於全面促進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職工群眾主人翁的積極性、創造性,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企業管理的重點,主要是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參與企業工資、獎金的分配,參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問題的決定,參與企業各項制度的改革等。工會組織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形式,可以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多種形式,對此,工會法也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第三十六條規定:「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作為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方面,要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工作,保障廣大職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現代管理思想的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以人為本,無論什麼性質的企業,其發展都離不開職工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的發揮。工會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能夠加強企業管理層與職工的相互溝通和聯繫,促使職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於這些企業的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會法的規定,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

        工會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的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加以撤銷,或者把工會組織合併到其他的部門當中。目前,一些用人單位以精簡機構為名,隨意撤併工會,甚至一些國有企業也出現了非法撤銷、解散、合併工會的情況。有的企業甚至將撤併工會作為「抓改制促生產、增效益」的經驗加以介紹、推廣。出現這一情況,主要是一些用人單位對工會的性質、地位、作用缺乏正確認識,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新的調整機制中工會的重要性不了解,把工會看作多餘的組織或者當作行政的附屬而隨意加以撤銷、合併。這種違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問題的調查,是工會對用人單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手段。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工會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以追究官僚主義、玩忽職守者的責任,保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為此,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違反這一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對集體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籤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籤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籤訂。」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合同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籤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籤訂集體合同,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並籤訂集體合同。為此,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籤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是工會的權利,如果工會提出與企業行政方面進行平等協商,籤訂集體合同,而企業行政方面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企業的有關行政負責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籤訂集體合同是一項雙方的權利,既是工會的權利,也是企業的權利。如果企業方面提出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工會不能拒絕,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生上述四種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責任人立即停止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違法行為,支持工會的工作;對被非法撤銷的工會組織、對合併到群眾工作部、黨群工作部、政治部等其他機構的工會組織予以重新恢復;支持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對工會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對工會提出平等協商的,不能拒絕。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企業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頓。應當指出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進行依法處理時,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責令停產停業、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種類的行政處罰,理由前已述及,這裡不再贅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工會經費的來源,主要有五個部分:一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是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體現著國家財政對工會的扶助;三是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補助;五是其他收入。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使用範圍包括:會員活動費、職工業餘教育、事業活動、宣傳活動、圖書閱覽、文藝活動、體育活動、職工集體福利補助、工會組織建設費等。

        工會經費實行獨立原則,基層工會經費只屬於基層工會,由基層工會獨立管理,與所在的企業行政方面沒有關係,不是該企業的財產。工會獨立管理經費是由工會的性質決定的。工會只有獨立管理經費,才能真正做到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受制於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意志,也才能為職工多辦好事、辦實事。工會法關於工會經費來源的規定,說明工會經費既不是政府的財政撥款,也不完全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撥款,其收支辦法不受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幹預。工會經費獨立,主要表現為工會有獨立的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工會經費的預算,是指工會經過一定程序制定的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工會建立經費預算制度,對貫徹落實工會財務工作方針和任務,保證工會工作全面順利開展提供了保證。它是工會有計劃地組織收入,合理分配支出,促進增收節支,保證需要,充分發揮工會財力的重要手段,為發揚工會財務民主,接受群眾監督創造了有利條件。工會經費的決算是工會經費預算執行的總結,它反映著年度工會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也是工會活動在財務上的集中反映。通過編制工會決算,可以從財務上總結一年來的工會組織各項活動的主要經驗和問題,為工會決策提供可靠的資料和數據信息。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是指工會組織內部對各項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工作的規範和準則。它是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需要,是工會經費、財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工會任務的順利實現,促進增收節支,合理使用經費,保證各級工會預算的財務收支計劃的實現,全面完成工會的各項工作計劃。

        工會的財產是指工會組織依法取得並享有所有權或佔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是指工會開展活動的各種辦公設備和設施,不動產是指工會的房屋、場地等。從財產權上劃分,工會財產又可分為兩類:一種是工會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工會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興建或購置的財產以及工會組織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對於工會享有所有權的這些財產,工會有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另一種是工會佔有、使用的財產,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為支持和幫助工會開展活動,依法提供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屬於提供的單位,工會對於這部分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但是應當指出的是,雖然所有權仍歸提供單位所有,但提供單位不得隨意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這部分工會財產。

        工會的財產和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對工會組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革。工會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所承擔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和繁重。為適應形式的需要,履行好工會職責,特別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一工會的基本職責,除了依靠充分調動和發揮工會幹部及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建立科學、完善的工會組織制度,依法保障工會的各項權利外,堅實的物質基礎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沒有相應的經費、財產保障,工會組織就難以開展活動。工會作為職工群眾的社團組織,需要以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對職工群眾進行教育,文化宮、俱樂部、體育館、療養院、學校等是開展這些活動不可或缺的陣地,沒有這些物質保障,工會的群眾工作就很難開展。此外,「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也是工會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工會組織每年進行的為困難職工「送溫暖」活動,就是這一工作的重要體現,做好這項工作無疑也是需要物質基礎作保障的。由此可見,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是工會做好各項工作的不可缺少的物質保障,必須要依法加以保護,決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加以侵犯。

        目前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行為,主要包括:一是一些企業行政方面將工會舉辦的企業、事業當作企業的財產,非法使用和處分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和財產,任意調撥、挪用工會的這部分財產,甚至擅自改變工會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關係;二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將工會財產當作企業資產和財產進行凍結和查封、扣押。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其根本原因是沒有認識到工會財產的獨立性,錯誤地將企業裡的基層工會當作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認為工會的財產是隸屬於企業行政的。三是一些部門和單位將工會舉辦的一些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佔為己有,隨意改變這些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工會作為社團法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獨立自主地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因而具備獨立舉辦企業、事業單位的資格。工會運用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或聯合舉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一方面可以增加工會組織本身的財產,另一方面也可以為職工服務,給他們排憂解難,提供經濟實惠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服務,還可以吸收和消化企業的富餘人員,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因而深受廣大職工的歡迎,也解決了企業的一些困難,減輕了企業的發展壓力,對於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穩定,增強工會的活力和對職工的吸引力、凝聚力,開展好工會工作,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改革與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要依法保護好工會所舉辦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它們是各級工會組織所有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隸屬關係,將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劃為他人名下,變工會所有為其他部門和單位所有,這是違反工會法的違法行為。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第四十六條規定:「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對違反這些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本條規定了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

        財產損害的賠償,是指行為人對他人財產的侵害應負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對侵害財產所造成的損失,首先應考慮的是,能返還原物的,要返還原物;原物損壞但能修復的要儘量修復;修復後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應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或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

        致害人對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須承擔全部賠償的責任,即賠償受害人的所有實際損失,這叫全部賠償原則。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尤其應當注意三個問題。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標準搬到民事責任上來。在刑法上,犯罪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罪過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個人情況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然而,在民法上損害賠償範圍,完全是根據損害的大小來確定的。違法行為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等,通常對於確定侵權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範圍的大小並無實際意義。因此,若認為故意造成損害或對錯誤認識不好,就應該全部賠償甚至多賠償,反之,就可以少賠償或不賠償,這都是錯誤的。其結果必然會造成多賠或少賠,多賠會給受害人造成不當收入;少賠則又會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應得的補償。第二,不能把實際損失只理解為直接損失。全部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全部的實際損失。民法上所說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面。因此,在確定賠償範圍時,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不應忽視,特別是間接損失,否則,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全部賠償。第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時,還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實事求是,切實可行。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工會法修正案(草案)在提交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審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只規定了六條對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侵犯工會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以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對工會幹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常委會的初次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目前一些工會幹部對工作極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對職工的合法權益不關心,不維護,甚至被企業主收買,反過來與職工作對。還有的工會幹部貪汙、挪用工會經費,在職工中造成很壞的影響。因此,應當規定一條對工會幹部的法律責任。根據這一意見,修正案增加了這一條對工會幹部的法律責任。

        工會幹部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一、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不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

        工會的工作離不開工會工作人員,工會工作人員包括工會主席、副主席及工會委員。他們有專職的,即專門從事工會工作,不兼任其他業務工作的,也有非專職的,既從事工會工作,也兼做其他業務工作。工會工作人員,無論是專職的,還是非專職的,都應當恪盡職守,履行好工會幹部應盡的職責。特別是工會主席、副主席,是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主持工會工作的工會委員會的負責人,廣大職工選他們做工會主席、副主席,是相信他們能夠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帶領廣大會員一道搞好工會工作,完成工會的各項任務。所以,作為工會工作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決不能馬虎草率,工作不負責任;或是放棄職守,對自己應當負責的工作撒手不管,更不能被企業行政方面收買,非但不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而與不法的老闆、經理串通一氣,坑害職工群眾,侵害他們的權益。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其他違法行為侵犯職工及工會合法權益的。

        除了不履行應盡的職責,工會工作人員因其他違法行為侵犯職工和工會權益的違法行為,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工會工作人員其他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與其擔任工作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包括侵吞、挪用工會經費和財產、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工會工作人員,作為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上述工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種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行政處分即是一種行政責任。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係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所給予的紀律制裁,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之前,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該條例對獎懲的目的、條件、種類及其適用程序,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規定,事業單位也參照執行。另一個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著重對貪汙賄賂行為的行政處分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對1957年獎懲暫行條例部分內容的修改和補充。由於四十多年來各種情況的發展變化,1957年的獎懲暫行條例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作了規定,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法規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一級為國務院總理;二至三級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至四級為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至五級為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七級為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六至八級為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七至十級為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八至十一級為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九至十二級為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為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四級為科員;十至十五級為辦事員。給予降職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對工會工作人員違法情節嚴重的,除了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是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罷免他們自然也要經過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不能由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拍板決定,也不能由黨組織或者上級工會組織作出決定。對此,工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那麼,由誰來提議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呢?除了按照工會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的外,根據工會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其中包括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這樣的重大問題。就是說,如果廣大會員認為工會主席、副主席不稱職,不能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的方式,提出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來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

        2.民事責任。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規定的是一種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它以財產賠償的方式制裁致害人,從而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第一,侵權損害事實。所謂損害,是指由一定的行為或事件給人身或財產造成的不良後果和不良狀態,包括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後果(如財產減損、利潤喪失、健康惡化、名譽玷汙)和不良狀態(如財物被侵佔、經營受妨礙、環境被汙染、行動受限制)。侵權民事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要件,沒有損害事實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必須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加害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合法行為不負賠償責任。違法的加害行為有兩種:一種是違法的作為,如毆打他人、汙辱誹謗他人等,這種積極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要負賠償責任是毫無疑義的;另一種是違法的不作為,凡不作為的賠償責任,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有作為的義務,他不盡這種義務,即不作為,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才負賠償責任。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有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義務,對企業、事業單位隨意延長職工的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甚至採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制職工勞動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有責任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如果工會工作人員沒有履行這種法定的義務,對職工權益受侵犯漠不關心,視而不見,甚至當職工請求其出面代表去與用人單位交涉時,也毫不理會,根本不去交涉或者敷衍了事,作表面文章,沒有認真去行使法律所賦予的交涉權,就是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因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而侵害了職工的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合法的行為有時也會造成他人損害,但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如緊急避險、正當防衛行為等,但這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正是由於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害,如該損害事實並非該違法行為所造成,則該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構成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否則,即使有了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主觀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並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稱之為故意;行為人對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但又輕信能夠避免,稱之為過失。故意是行為人的惡意,對社會的危害性也大;而過失違法行為相對對社會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3.刑事責任。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的規定,因貪汙、挪用工會經費,以及收受賄賂等與其擔任工作職務有關的其他違法行為,侵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工會工作人員是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如果工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挪用工會經費和財產、收受賄賂的,適用刑法第八章有關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來定罪量刑。

        第一,貪汙罪。工會工作人員犯貪汙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挪用公款罪。工會工作人員犯挪用公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受賄罪。工會工作人員犯受賄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工會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來源: 2002年07月11日

責任編輯:

相關焦點

  • 2020《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關稅徵收管理—海關徵收
    2020《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關稅徵收管理—海關徵收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時間:2008-04-01 09:46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共16條,佔本法全部條文(112條)的1428%,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法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了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特定後果。法律責任是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 2020年《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2020年《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通用公式  考點: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通用公式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 第五章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二)
    《侵權責任法》第66條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七章  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1230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 2020年《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2020年《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考點: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時間:2008-03-28 09:56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七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釋義-第八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釋義-第八章 法律責任 時間:2008-04-01 09:11   來源:中國人大網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法律規定的機關依法追究。
  • 戀與製作人第六章怎麼過 第六章三星通關攻略
    導 讀 戀與製作人第六章叫做真相覺醒,而且難度也不小,想要通關手裡的卡可不能少,而且等級也不能太低。需要四星SSR+四星SR+三星SR。
  • 隱形守護者第六章怎麼過 第六章失敗結局一覽
    隱形守護者第六章怎麼過?第六章的劇情還是比較精彩的,但是也有一些難點,下面就給大家帶來隱形守護者第六章失敗結局一覽,希望能對大家在遊戲過程中有所幫助。
  • 魂之刃巨龍城堡第六章介紹 第六章冥界玩法說明
    魂之刃巨龍城堡的第六章終於與大家見面了,本次就為大家帶來了魂之刃巨龍城堡第六章介紹,包括第六章冥界玩法說明,還不了解的朋友可以參考,希望能幫到大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釋義-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釋義-第七章 法律責任 時間:2008-04-16 09:34   來源:中國人大網        本章共十條,規定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條文的法律責任。
  • 第六章 學校教育制度
    第六章 學校教育制度 http://jiangxi.hteacher.net 2020-11-23 14:02 江西教師資格證 [您的教師考試網]
  • 民法典·天天聽 | 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
    第一編 總則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 《小房間故事》手遊第六章怎麼通關 第六章通關技巧攻略
    導 讀 在小房間故事手遊中第六章我們將會在洞穴裡進行遊戲哦!
  • 【高陵檢察 微課堂《民法典》14】第一編 第六章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編 總 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條文釋義】根據本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規情形,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收監等。
  • 《南瓜先生大冒險》第六章怎麼過 第六章全關卡通關流程攻略
    導 讀 本次給大家帶來的是南瓜先生大冒險的第六章通關攻略,這章的難點很少,主要是小遊戲會比較困難,我們需要玩一個紅綠點交換遊戲
  • 《密室逃脫8紅色豪宅》第六章怎麼過 第六章圖文通關攻略
    密室逃脫8紅色豪宅第六章圖文通關攻略 進入第六章。 中間小路進到南瓜農場... 在密室逃脫8紅色豪宅手遊中這一關的難度可以說是不少小夥伴們都非常關心的,那麼想了解的話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 法律知識:虐待、傷害動物,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在國外,虐待動物是一種很嚴重的行為,比如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有專門的動物保護法律,無論是過度駕馭、過量負重等較輕的虐待行為,還是殘酷毆打等嚴重的虐待行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將虐待動物列入犯罪,因此,虐待動物不能判刑,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卻有可能招致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