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是法學的基本概念,法律責任問題是法理學的重要理論問題。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合理地設定和分配法律責任,促使人們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
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公正地認定和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保證法律在全社會的有效實施。
處罰論: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接受的處罰、懲罰或者制裁。缺陷在於它主要適用於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而很難解釋以補償損失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責任。
後果論: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不利後果。主要缺陷在於「不利後果」的含義過於寬泛。在很多情況下,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並不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
義務論: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某種義務。缺點在於沒有充分說明法律責任這種後產生的義務與作為其前提的原定義務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比較以上三種代表性的觀點,以義務論為基礎,可以把典型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定義為:由於責任主體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必須承擔的具有直接強制性的特定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第二性義務論」論或「新義務論」)
如此定義的優點:把法律責任至於法的邏輯聯繫之中。這一定義把作為第二性義務的法律責任與作為其前提的第一性義務區分開來,既說明了二者之間的區別,又揭示了二者之間的聯繫;既說明法律責任的必為性,也說明了法律責任的當為性。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基本因素或條件。 因此,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機關認定和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的基本因素。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體、主觀心理狀態、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
主體是指責任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並具有責任能力,因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具有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正常的認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而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
責任能力的核心是行為人的認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目的、性質和後果,並能夠有意識地引導和控制自己的行為。
在多數情形下,責任主體應當是行為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行為人,而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主要是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來判斷的。
主觀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又稱為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損害他人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包括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
行為又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當法律和合同禁止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作出了該種行為。不作為是指當法律或合同要求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時,行為人拒不做出該種行為。
損害結果是指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利益所造成的損害和傷害。
因果關係:法律責任的構成不僅要求具備上述4個方面構成要素,而且要求這些構成要素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這些構成要素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要包括:
1、行為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特定的損害結果是不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
2、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和外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者的外在行為是不是在其主觀意識的支配下的行為的結果。
法律責任的種類——
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的不同,分為自然人的責任、法人責任與國家責任。
根據法律責任的承擔是否以過錯為前提條件,以當事人有過錯為前提條件的法律責任屬於過錯責任。不以當事人有過錯為前提條件的法律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
根據法律責任是由行為人本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的相關聯的第3人承擔,
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本人承擔由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與行為人相關聯的第3人要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替代責任是指行為相關聯的第3人代替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根據法律責任的性質的不同,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憲法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認定與歸結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追究以及減緩或免除的活動,是由國家特設和授權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認定和歸結刑事法律責任的權力專屬於人民法院。)
法律責任認定與歸結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責任相當原則、責任公正原則。
責任法定原則的三項基本要求:
1、法律責任的種類和形式應當由法律加以明文規定,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之外隨意創設法律責任;
2、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預先加以規定,國家機關應當以法律的事先規定認定和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3、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的事由、幅度應當由法律預先加以規定,國家機關應當依據法律的事先規定減輕或免除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責任法定原則就其實質或精髓而言是一個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則,首先,它要排除否定的是責任擅斷;其次,它要排除否定的是「非法責罰」;再次,它要排除否定的是有害追溯。
因果關係原則:在認定當事人有無法律責任時,必須認定因果關係之有無。
通常認定法律責任所要求的因果聯繫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聯繫,這種因果聯繫可以用各種事實和證據加以證實。
認定法律責任所要求的因果聯繫應該是內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聯繫,即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行為人的心理活動與外在行動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聯繫。
因果關係包括兩類:一類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一類是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和外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責任相當原則是指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其基本含義是法律責任的種類、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種類、輕重相適應。
責任相當原則既是立法上設定和配置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適用時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
基本要求:
1、法律責任的類型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種類和輕重與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種類和輕重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
責任公正原則:公正是規則的道德基礎和價值基礎。
公正原則的要求包括以下幾項具體的原則:有責必糾原則;責任平等原則;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的含義: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既要保證責任主體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體現法律權威、是實現立法目的、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懲罰、補償。
懲罰又稱為制裁,是指以剝奪或限制責任主體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為內容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懲罰的目的是通過使責任主體承受損失,恢復社會正義,預防違法犯罪。
懲罰(制裁)包括:
1、刑事制裁即刑罰,是指對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責任主體依照其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
2、行政制裁是指對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以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
3、民事制裁是指對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以其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
補償是指以責任主體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的總稱,在這裡也包括賠償。
補償的作用在於制止對法律關係的侵害,以及通過對被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使得被侵害的社會關係得到恢復。補償側重強調事實,較少滲入道德評判,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在我國補償主要包括:
1、民事補償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定,責任主體承擔的停止、彌補、賠償等責任承擔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補償。
2、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出於社會發展的需要改變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給予的補償。
3、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致使行政相對人受損害而給予受害人賠償的一種方式。
司法賠償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致使當事人受到損害,而給予受害人的賠償的一種責任方式。
責任實現方式——
按照責任主體是主動的還是被迫的承擔法律責任,分為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
自覺履行是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認定之後,主動向權利人履行應負的法律責任。主要適用於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中的財產責任。
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責任主體履行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司法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
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即通常所說的免責。
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並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於具備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其責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的情形。
「無責任」與「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事實上或者形式上違反了法律,但因不具備法律上應負責任的條件,因而沒有(即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免責的情形:時效免責、不訴免責、不可抗力免責、自首立功免責、補救免責、協議免責、自助免責、人道主義免責、赦免。
時效免責是指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國家不再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不訴免責是指對那些不告不理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提起訴訟,司法機關便不認定和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不可抗力免責是指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免除當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責任。
自首、立功免責:對於那些違法之後自動投案或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補救免責:對於那些已經實施違法行為,但在國家機關追究責任之前採取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違法者在國家追究責任之前已經超前履行了第二性義務。
協議免責:加害人與受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的方式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即所謂「私了」。
自助免責是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和自由施加限制,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人道主義免責主要適用於財產責任和對特殊群體的人道主義。
赦免是國家依法免除或減輕責任主體的追究和懲罰的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為完全免除罪責與刑罰的赦免制度。大赦既免除犯罪的宣告,又免除刑罰的執行。
特赦是指對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餘刑罰的赦免制度。特赦只能在罪行宣告後或刑罰執行期間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