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領域,包括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在內的各種部門法學,甚至是那些邊緣性的交叉學科,譬如犯罪心理學、法醫學等等,大體上都包含了一個相對確定的知識體系。也就是說,這些部門法學或交叉學科的知識邊界,基本上是清晰的。
相比之下,法理學或「法學理論」則構成了一個明顯的例外,它就像一個大大的筐,似乎什麼東西都可以往裡面裝。
在一些通行的教科書中,法理學的主要內容,常常被分割成這樣一些相對固定的知識板塊:法律的概念論、法律的歷史論、法律的價值論、法律的運行論、法律的社會論,以及法治理論,等等。但是,在教科書體系之外,在法理學者的專題論著中,法理學的面孔就變得五花八門、色彩斑斕了。舉凡「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政治學」、「法律人類學」,「法律與文學」、「法律與電影」、「法律與科技」、「法律與文化」,「法律的現代性」、「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符號性」、「法律的本土性」,等等之類的寬泛主題,幾乎不能通過一一列舉的方式來加以窮盡。這些形形色色的「法理學話語」,不僅內容散漫無邊,而且還可能附帶了一個致命的缺陷:無論是嚴肅認真的高頭講章,還是生動風趣的散文小品,大多不能有效地、具體地解決某個實踐中的法律問題,也很難為人們解決糾紛或保障秩序提供一些直接的、形而下的指引。在我們這個追求實效、講求功利的時代,法理學範圍的不確定性,法理學話語的非專業性、非實用性,已經讓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萌生出這樣的疑惑:法理學到底是幹什麼的?它還有用嗎?倘若它什麼實際問題都不能解決,為了避免浪費學者們的智慧、學子們的青春,乾脆把它取消,豈不更好、更乾脆?
法理學的「研究成果」較少實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因,主要在於法理學自身的特性:它既可以歸屬於法學領域,但似乎又不是一門純粹的法學學科。一個更恰當的定位也許應當是:法理學屬於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一門交叉學科,譬如,法哲學是法學與哲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法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法社會學是法學與社會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正義理論是法學與倫理學之間的交叉學科,等等。從某種程度上看,正是通過法理學的這種交叉性、牽連性,各種具體的部門法學才得以方便地匯入到人類創造的整個知識體系當中。
通過法理學,有助於實現部門法學與人類其他知識的融合,這還僅僅是就法理學對於人類知識體系的價值而言的。但是,法理學的意義決不能僅限於此。事實上,法理學作為一門專門研究「法之理」的學科,還承擔了一項更重要的使命,那就是,解釋法律的所以然。因為,法律作為我們須臾不能離開的一種社會現象,有待於我們從兩個不同的層面上來加以認識:一方面,我們需要「知其然」,但另一方面,我們更需要「知其所以然」。大致說來,「知其然」這一目標的實現,主要依賴於各種部門法學。譬如,關於審判的程序、關於合同的要件、關於犯罪的構成等等方面的「知」,都有助於實現「知其然」的目標。至於「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即,弄明白法律為什麼是這樣,在法律的背後到底隱藏著什麼,是哪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導致了如此這般的法律現象……之類的問題,則有待於法理學來回答、來闡釋。從這個角度上說,法理學話語儘管紛繁複雜、異彩紛呈,彼此之間也許根本就找不到相互對話的平臺,甚至也沒有什麼直接的關聯,然而,所有的法理學話語都擔負著一項共同的使命,那就是,從不同的層面、不同的角度,解釋法律的所以然。法理學的基本價值與主要使命,其實就在這裡。我相信,只要「法律的所以然」還沒有被徹徹底底地揭示出來,法理學的價值與意義就是不容置疑的。
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雖然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分別承擔了「知其然」與「知其所以然」的不同使命,但是,兩者之間的界線也並不像「楚河漢界」那麼清晰。一方面,部門法學的任務,雖然主要在於實現「知其然」,然而,倘若它們能夠深入到「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也可以納入到法理學或所謂「部門法理學」的範圍。另一方面,法理學的使命,雖然主要在於解釋法律的所以然,但是,如果這些解釋能夠直接用於回答「知其然」的問題,那就表明,法理學已經把自己的手伸到某個部門法學的畛域之內了。
(作者為法理學博士,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