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20-12-24 中華網新聞

2017年7月,李浩拿到取保候審決定書。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攝

2018年7月12日,山東濟南,「仿真槍案」當事人黃啟明稱自己是玩具槍商而非軍火商。受訪者供圖

2017年7月11日,昆明警方集中銷毀收繳的一批槍爆物品,其中包括3591支仿真槍。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185支。

這是2014年2月7日,臺灣仿真槍商人黃啟明被法院認定的售賣槍枝數量。根據濟南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他因犯非法買賣槍枝罪,被判15年。

因這起「槍」案獲刑的,還有黃啟明線下的經銷商及軍品愛好者,分布六省、直轄市、自治區。連同他在內,共計21人。

「我就是一個玩具槍商,怎麼成軍火商了?」案發後,黃啟明多次提出質疑。

經過上訴、重審,6人被撤訴。2016年12月15日,濟南市中區法院再次做出判決,8人刑期大幅縮減,黃啟明槍枝數量降至32支,而刑期仍為15年。

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簡稱《批覆》)施行,指出此類案件在量刑時,除考慮涉案槍枝數量外,還應充分考慮涉案槍枝致傷力大小及行為人動機目的等。

6月19日,濟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15名被告人中,包括黃啟明在內的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這時,黃啟明已經在看守所羈押六年零七個月。

玩具槍商的「仿真槍生意」

6月19日,第三次站到被告席上,52歲的黃啟明習慣性地低下頭、弓著身子,「像龜丞相一樣」。

他曾是一名中國臺灣的仿真槍商人。

公開資料顯示,仿真槍上世紀80年代末傳入臺灣地區,並經歷了從嚴管到「解禁」的過程。1991年1月22日,臺灣地區警務機構將槍枝鑑定標準確定為,發射動能達20焦耳/平方釐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具有殺傷力。

法學教授徐昕提出,類似的槍枝鑑定標準,中國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釐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釐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釐米。

「解禁」第三年,27歲的黃啟明看中了市場潛力,開始做仿真槍買賣。到2000年,他線下經銷商發展至400餘家,年利潤達200萬元。

當時,反恐精英(CS)等遊戲也開始在大陸火爆,軍事頻道、論壇相繼成立,軍迷爆發式增長,軍品生意也隨之興起。濟南人李浩覺得是個商機,便租下一間八九平米的店面,銷售迷彩服、作戰靴等軍品。「80套迷彩服,一個星期就賣完了,月入上萬輕輕鬆鬆,當時濟南的房價才3000元一平米。」

黃啟明也看中擁有百萬軍迷的大陸市場。2008年,他將生意重心轉到大陸,並將第一站定在「全國利潤最高」的廣州。

他在2003年去過廣州,當時在商場或玩具店,買把仿真槍並非難事。「大家都放到檯面上賣,比較流行的仿AK47步槍、沙漠之鷹手槍,都能買到。」黃啟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但當他2008年再到廣州時,這種「大街小巷都能買到仿真槍」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

事實上,公安部於2007年發布《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將槍枝的鑑定標準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降至1.8焦耳/平方釐米。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根據射擊乾燥松木板法,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時,彈頭可嵌入松木板。軍事專家朱江明介紹,這意味著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皮外傷。

1.8焦的危害有多大?「相當於iphone從130釐米高度落下來產生的力度,比不上桌球、羽毛球扣殺的力度。」徐昕提出,槍枝認定標準大為降低,大量仿真槍成為真槍,此後該類案件開始增長,大量仿真槍購買者、銷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

據媒體報導,2011年至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非法製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枝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

此外,檢索判決資料庫發現,2014年到2016年的涉槍案件數量近8000件,其中絕大多數為仿真槍案。

黃啟明買賣的仿真槍多在1.8焦至2.1焦,「沒有致傷力,打在身上還沒有扔塊石頭痛,打到褲子上都不一定能察覺到。」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動力最大的,接近易拉罐只能打一個洞,但無法貫穿。

雖然威力不大,但按上述標準,這些仿真槍也屬於槍枝。

12名經銷商「地下」買賣

嚴管之下,仿真槍生意由臺面轉至「地下」。

「賣家少了,但需求不減」。黃啟明記得,在大陸賣一把上千元的仿真手槍,利潤比臺灣高出500元。

受「利益的誘惑」,他的生意沒有停止,反而越做越大。

與黃啟明接觸最早的,是李麗媛和崔麗鵬姐弟。2010年4月,在河南鄭州開軍需用品店賣迷彩服、BB彈等軍品的二人,花了六七千元,從黃啟明手中訂購了七八支仿真槍。不到四五天時間,便銷售一空。

崔麗鵬介紹,此後和黃啟明建立了穩定的供銷關係。截至案發,他共買了三四百支仿真槍,獲利10萬餘元。

姐弟二人知道這個生意不合法。李麗媛曾在偵查階段供述,「知道賣仿真槍是違法的,不敢放在櫃檯上賣。」崔麗鵬則告訴新京報記者,只知道不能買賣,「但不知道超過1.8焦就會被認定為真槍,如果知道,絕對不敢賣。」

山東省濟南人李浩也是一名經銷商。2011年7月,他與黃啟明產生交集。

當時,黃啟明來到李浩的軍品店推銷說:「我這有臺灣產的仿真槍,你看看怎麼樣?」

軍迷李浩此前也賣過仿真槍,10元到20元一支,塑料做的,沒什麼質感,色澤也比較暗淡,嫌佔地方就不賣了。而黃啟明展示的仿真槍則「不在一個段位」,像工藝品,做工精緻,型號、顏色也多,當天他就訂了四五支。

3天左右,從臺灣發來的仿真槍到貨。這些「槍」是由塑料和鉛粉壓制而成,拿在手裡厚重、平滑,摸起來像真絲。李浩拿在手裡把玩、欣賞,很是喜歡。此後,他又挑選了十五六種型號,陸陸續續買了30餘支。

「買仿真槍就是為了收藏,純屬個人愛好」,他稱,但有朋友看到後想買,便賣出去10餘支。

這樣的經銷商共有12名。其中,山東聊城的王守立買來仿真槍後,還倒賣給天津、濟南的3名經銷商,並送給濟南的李衛國三支。另外,向王守立供貨的,還有山東淄博玩具店的經營者孫豐亮。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案發,黃啟明共銷售了上千支仿真槍。它們通過經銷商,被賣到天津、河北、河南等地的販子或「軍迷」手中。

同案21人被抓涉及6省份

王守立,是倒下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

2011年10月10日,他在濟南市一家物流公司內被警方抓獲,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當天被抓獲的,還有他的女友。

根據王守立的指認、供述,濟南鐵路賓館餐廳經理李衛國和天津市個體戶郝海亮被抓獲;當年10月17日,向王守立供貨的孫豐亮也到濟南警方投案;隨後,與他有交集的黃啟明、李衛國等5人也被抓獲。

警方根據查貨的帳本,還分別在河北石家莊、四川成都、廣西南寧等地抓獲其他「涉槍」人員。半年時間裡,21人被抓捕,涉及全國六個省、直轄市、自治區。

黃啟明被抓是在2011年11月2日,當時他正在鄭州的住處洗澡,中途水和電全停了。他出門找物業,發現門外站著八九名自稱專案組的人。「你知道犯了什麼罪嗎?」其中一名男子問道。他搖搖頭。「你涉嫌槍枝買賣。」對方補充說。

黃啟明腦子「轟地一下蒙了,我只是個賣玩具的,如果定義成『槍枝』,還怎麼出來呀?」兩天後,他被刑事拘留並羈押至濟南看守所。

他表示,這些仿真槍系臺灣華山公司出產,且在出廠前經相關部門檢驗為合格產品,威力都很小,不是真槍。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比動能超過2焦耳/平方釐米是不能出廠銷售的。

李浩歸案是在黃啟明被捕半個月後,「感覺很快就回來了,罰點錢就完了。」

在濟南市看守所刑拘第34天,李浩才得知,買賣的仿真槍大部分都超標,屬於槍枝。「這個東西怎麼能是槍枝呢?這不胡鬧呢。」此前他也試過這些仿真槍,打到身上最多起一個紅點。

但根據濟南市公安局槍彈檢驗報告,這些非法買賣或持有的槍枝均具有致傷力,「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塑料彈或金屬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屬於槍枝」。

2012年10月18日,濟南市中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包括黃啟明等15人犯非法買賣槍枝罪,指控孫豐亮等5人犯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指控李衛國犯非法持有槍枝罪。

有人告訴李浩,這種情況,慢的要(坐牢)三年,快的一年。

他做了最壞的打算,三年。

經歷重審8人刑期縮減

此案經過4次延期審理,1次延長審限後,2014年2月7日,濟南市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2011年上半年至年底,黃啟明使用「吳明」、「林大忠」、「楊傳廣」等虛假身份,採用電話、上門、網絡等手段,向12名被告人出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185支,另有9人涉案。

判決書顯示,黃啟明供述,其受僱於臺灣省嘉義市華山貿易公司,該公司生產各種型號的仿真槍枝,以氣體為動力擊發BB彈。該公司也有少部分不能擊發子彈的道具槍,但其沒有賣過,客戶也沒有購買過。

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對21人作出判決,刑期從15年到一年半(緩刑兩年)不等,有10人獲刑十年以上。其中黃啟明的刑期是15年,做了「最多三年」打算的李浩,則被判十年七個月。

此外,13名被告的辯護人提出,沒有實際查獲並鑑定的槍枝,不能認定為犯罪數額,但法院未予採納。

黃啟明、李浩告訴新京報記者,法院認定的涉案槍枝數量,主要依據黃啟明的帳本,並未查到現貨。另外警方對槍枝的鑑定,大部分是倒推的。

「比如帳本上記錄,給李浩發了10支1911型號的仿真槍。但這些已經不在了,警方在其他涉案人員處查貨同等型號的仿真槍後,經鑑定超過1.8焦,便認定我這10支也超標。」李浩說。

一審判決後,16人提起上訴。2015年1月30日,濟南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以原審判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當年6月18日,公訴機關以案件事實與指控事實不符為由,撤回對其中6人的起訴。並於一個月後變更了對黃啟明等15人的起訴事實和罪名。

2016年12月15日,濟南市中區法院再次以非法買賣或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枝」,對15人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黃啟明非法買賣槍枝的數量由185支降至32支,崔麗鵬、李麗媛購買數量從103支降至2支,其餘多人非法買賣、持有的槍枝數量,均有所減少。

據此,8人刑期大幅縮減。崔麗鵬由11年減為6年半,李麗媛由8年改為5年3個月,劉瀛、孫志會均由10年半改為6個月。但黃啟明、李浩等7人的刑期沒有改變。

「兩高批覆」後終審改判

黃啟明和李浩打算就這樣放棄了。

當時已在看守所羈押5年多的李浩甚至想到,「抓緊時間上監獄吧,起碼空間大、能會客,知道判多長時間,也有個盼頭。」

這一時間段,多起仿真槍案進入公眾視野,槍枝的鑑定標準也引發討論。其中,因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鑑定為槍枝,2016年10月,天津市51歲的趙春華被判三年六個月。她上訴後,2017年1月,二審法院認為,其持槍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且認罪態度較好等,最終改判緩刑。

改判緩刑後,得知這個消息,李浩很激動,「有希望了,最起碼不能以假槍定真罪了。」此後,包括他在內的7人再次提起上訴。

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提到,類似案件問題的根源在於槍枝認定標準太低。因為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枝的認知相差懸殊,出現大量被告人堅稱是「玩具槍」但因鑑定達到標準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件。「必須儘快降低現行槍枝認定標準,將部分已入罪的涉槍行為除罪化,對於入罪情形須區別真槍,設置較輕的法定刑幅度。」

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兩高批覆》提出,對於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外觀、材質、發射物、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最高法官網解讀稱,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涉案槍枝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枝數量論,恐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佳。

6月19日,濟南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提出,除王守立持有2支槍的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焦耳/平方釐米、64.1焦耳/平方釐米外,其他涉案槍枝,槍口比動能雖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達到槍枝認定標準,但致傷力極低,屬於《批覆》規定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

此外,所有涉案人員主觀上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買賣、持有,客觀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到案後能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工作,應根據《批覆》意見從寬處理。

法院終審判決,維持15人犯非法持有、買賣槍枝罪的定罪,其中王守立因持有兩支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枝,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免予刑事處罰;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已執行完畢)。黃啟明、李浩等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被「仿真槍」改變的命運

當聽到法官念出「免予刑事處罰」六個字時,黃啟明的腰杆不自覺地挺了起來,仿佛卸掉幾千斤的重量。

「《兩高批覆》證明,我是一個玩具槍商,而不是軍火商。這些仿真槍的致傷力非常小,大家買也是當做玩具、收藏品」。7月1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黃啟明說,其他人均在判決前取保候審或刑滿釋放,只有他是被當庭釋放的。

走出法院的大門後,他召集在濟南的涉案人員吃了頓飯。在飯局上他得知,四川一名涉案人員,被羈押5年7個月,其間老婆跟人走了;河南一名女子,被抓時兒子三歲,5年後出來時,兒子不跟她見面,覺得是個罪犯。

「這把『槍』把我們聯繫在一起,也改變了我們每個人的命運。」黃啟明說。

而在終審判決的前一年,李浩被取保候審。他記得,走出看守所大門看到哥嫂、妻子後,四人抱在一起痛哭。「好歹出來了」,哥哥拍著他的背說。

「先去看看咱老爸吧」,李浩說。哥哥則建議先吃飯,吃到一半時,他放下筷子說了一句,「咱爸2015年就不在了。」李浩沒有說話,「只是感覺錐子扎心一般地痛。」

回到家後,這種痛苦又來了一次。由於和兒子5年8個月沒見面,孩子把他當陌生人,連爸爸都不肯喊。「4歲前都是我帶他玩,做飯、接送上學都是我,那時的記憶他都忘了,已經習慣了沒有我。」那晚,李浩躲在房間裡大哭了一場。

長時間的羈押,讓他覺得與社會斷層。起初,他借了四五萬加盟奶茶店,但沒能找到店址,加盟費打了水漂。後來他又加盟粥鋪,因為沒籤署「一定範圍內只能有一個粥鋪」的合約,1500米路段內,同樣的粥鋪共有4家,也能掙到錢。

李浩覺得,自己的人生被「槍」改變得面目全非,現在聽到這個字,都會緊張、反感。他打算繼續申訴,「直到還我一個清白,拿掉這個罪名」。

(文中李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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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2月28日)14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版「藥神」案再次開庭審理,當庭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對郭橋等四人改判二年至三年一個月十天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早在2018年,上海三中院就對此案作出第一次判決,當時郭橋等被告被判處四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罪名為銷售假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