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雲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了孫小果案部分情況,還對公眾廣泛關注的孫小果的家庭背景進行了介紹。
通報顯示,孫小果第一次犯強姦罪時,用假病歷逃避收監執行,第二次犯強姦罪時,用立功獲取減刑。然而,據媒體此前披露,孫小果在第二次強姦罪時原本已判處死刑,何以又有服刑並減刑的機會?孫小果又是如何做到「死裡逃生」?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孫小果死刑案中的一名疑似同案犯執行了全部刑期,而孫小果本人因何理由引發再審並進行改判,並進而在服刑十餘年後成為昆明「夜場大佬」的過程,成為該案目前最大謎團。
多名刑辯專家認為,法律規定中「槍下留人」的三種情況中,適用於孫小果的或只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及重大立功。
當年死刑覆核下放,終審死刑判決即核准
雲南方面通報稱,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行和其他違法犯罪正加緊開展調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徹查該案。
這意味著孫小果案經歷了再審改判。至於再審改判的結果,官方並沒有通報。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在《中國法律年鑑(1999)》「案件選編」發布的材料,孫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實,孫小果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強姦罪所判餘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孫小果等人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在高級法院擔任法官十餘年的知名刑辯律師賀小電告訴澎湃新聞,如果高級法院的死刑維持裁定已向孫小果本人宣判,該裁定即生效。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直至 2006年10月26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定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意味,當時雲南高院對孫小果下達「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時,同時也核准了其死刑立即執行。
賀小電介紹,高級法院在核准死刑後,到向中級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的時間,並無法律明確規定,數日至數十日不等,「籤發、列印、郵寄等等這些都需要時間,還有,比如集中執行」。但死刑命令下達之後,法律規定7日內必須執行。孫小果後來「死刑復活」,顯然是在二審之後、死刑執行之前,啟動了再審改判,所謂「槍下留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聯席主任朱明勇認為,值得注意的是,孫小果案執行死刑的命令不管下達還是沒下達,他被送往監獄服刑需要有一個改判,「如果沒有執行死刑的話,一定要有一個改判的文書,比如改判為死緩或者改判無期、有期,有了改判他才有可能會被送到監獄去服刑,他不可能是維持了死刑的判決,最終也沒有執行,沒有改判的法律文書是不可能送到監獄裡面去的。」
孫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獲改判
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根據孫小果犯案時施行的1997年《刑事訴訟法》規定,「槍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需要改判;二是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懷孕。
那麼,孫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種情形阻斷了死刑立即執行呢?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8年1月9日,雲南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對一名叫蘇源的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蘇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住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被告人蘇源因犯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於1998年2月18日被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於1999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
在《中國法律年鑑(1999)》發布的孫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蘇源,男,17歲,雲南省普寧縣人,學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蘇源參與了孫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實,即被媒體廣為報導的孫小果糾集6人,將被害人張某某扣留夜總會,用牙籤刺張某某乳房,逼迫張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孫小果叫蘇源買來竹筷和牙籤。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蘇源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對比兩處材料,1981年出生的蘇源,1997年案發時正好為17歲,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時間為1997年11月18日,則其刑滿釋放時間正好為1999年11月17日。兩份材料互相呼應。
一位經手過多起死刑覆核案件的資深法律實務專家告訴澎湃新聞,若官渡法院的判決書中蘇源與孫小果同案犯蘇源一致,則意味孫小果一案被高院維持,孫小果參與的該起犯罪事實沒有錯誤。從判決書披露的情況,蘇源未能獲得改判,並執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決的全部刑期。
案件發生錯誤,相關人員按參與程度劃分責任
孫小果「死而復活」,顯然是針對他本人叫停了死刑執行,並進行了再審改判。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認為,孫小果被停止執行死刑的理由,排除懷孕的情形,很可能是適用了第二種情形,即在執行前被認為是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當然也不能排除是當時執行人員發現法院判決確有錯誤。」
雲南方面通報稱,經查,孫小果在服刑期間,其母親孫鶴予、繼父李橋忠與監獄、法院相關人員共謀,利用並非其發明的「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達到認定重大立功幫助其減刑的目的。
「專利一般包括三種,一種叫發明專利,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叫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的要求較高,有創造性、難度大,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相對簡單,有時就是一個噱頭,並無技術含量,只是一種新方法而已;孫小果申請的就是實用新型專利,能不能作為重大立功來減刑,其實是一個問題。」朱明勇說。
但是,在前述法律實務專家看來,就算專利確為犯罪本人自己發明的,在減刑時構成重大立功,也難以在死刑執行階段發揮救人的作用。而第二條途徑,檢舉揭發犯罪,一般要求為能判處無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幾個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賀小電介紹,像孫小果這樣的案件,其再審改判必然經過了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會上,審委會成員根據承辦人員遞交的報告材料進行研判。「如果罪犯製作了假的證據材料,比如假的立功,或者假的檢舉揭發材料,明顯的作假一般人都看得出。但不是很明顯的虛假材料,或者相關人員想要包庇他,則會裝糊塗讓其通過。」不過,賀小電強調,就算通過審委會決定案件,案件發生錯誤後,相關人員的責任仍然按其參與程度進行劃分。
賀小電介紹,死刑案件確定再審之後,一般都由高級法院進行再審改判。改判為死緩,或者無期,都有可能,主要根據其新的事實來認定。
免死後再運作減刑,涉監獄、法院等
多位刑事專家根據官方通報解讀認為,孫小果從被判死刑到改判「免死」,再運作減刑,服刑十餘年後出獄,其間流程涉及監獄系統、法院等方面。
官方通報亦顯示,孫小果案辦理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相關部門已對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梁子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係人等11人採取了留置措施,對孫小果出獄以後所涉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的9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2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一名承辦了孫小果案的雲南省高院法官,在退休後跳樓自殺,或與抑鬱症有關。
據云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報,雲南省市有關辦案部門正在按照中央督導組和省委的要求,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行和其他違法犯罪加緊開展調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徹查該案,對在案件中為孫小果提供保護的國家公職人員、關係網和「保護傘」,堅決一查到底,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朱明勇分析認為,隨著官方調查的深入,若發現孫小果的改判系違法操作,將可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來的改判,孫小果面臨著又一次重新審判;如果重新審判併到此次孫小果涉黑案件中一併處理,有可能再度被判處死刑,甚至立即執行。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