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調研 | 乾貨!如何對「網絡謠言」進行法律規制?

2020-09-07 網信天津

相較於傳統的傳播方式, 網絡謠言具有更強的傳播性、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以及更大範圍的社會危害性。該如何對網絡謠言進行法律規制?

完善立法

合理界定網絡謠言法律規制的邊界

1

對網絡謠言予以立法定義

在網際網路時代到來之前,對謠言的法律規制被納入其他違法行為之中。伴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謠言已經成為許多人藉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載體,通過造謠、傳謠實現其違法目的,所以有必要針對謠言予以專項法律規制。

然而, 由於謠言作為現實生活中常有的一種現象,將其全部納入法律規制中是不現實的,況且法律僅僅是社會規範的一種,為此,需要通過立法對違法性謠言進行定義。

一方面,立法應該對謠言的概念及其構成予以定義,通過立法定義有效界定謠言的違法性,避免不加區分地把所有虛假信息或尚未證實的信息都納入謠言的規制之中,進而統一所有法律文本關於謠言的表述, 為執法和司法奠定基礎。

另一方面,立法要對謠言的主體類型予以定義,完善規制的對象,把不同類別的傳謠人和協助人均納入規制範圍。

2

規範謠言違法性確認程序

構成謠言的基礎性要件是「沒有事實根據」,但是如何確認沒有事實根據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一般來說,日常生活中的謠言,容易求證其真偽、虛實,但是涉及某些專業性或者科技性的謠言,求證其真實與否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於將要發生的事更是如此,往往需要嚴謹的科學論證。

有許多網絡信息的真實性需要專業、科學的研判,這一判斷程序應該交由專業人士,執法部門不宜過早地介入。

為了避免幹擾專業人士對問題的研判,有必要制定一套確認信息違法性的執法程序, 這一程序有別於專業領域自身對信息真實性的研判程序。執法程序關注的是執法本身的客觀、公正,絕對不能由執法人員來做專業人員的工作,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判定。

3

將危害後果作為衡量網絡信息違法與否以及懲戒違法行為的標尺

由於網絡謠言的特殊性,立法者尚沒有確定評估其危害後果的合理機制。在裁定某一信息是否構成網絡謠言時,如果不去考慮危害後果,直接將該信息的散布歸類為違法行為,可能會有失合理性。

莫讓謠言成為疫情次生災害。

嚴格執法

區分對待網絡謠言

所謂的嚴格執法就是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

區分非法和違法的謠言

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區分網絡謠言的違法性,對那些應該給予法律規制的網絡謠言進行懲戒。對於那些不是出於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並且沒有社會危害性或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實際損害的行為,交由道德、紀律等社會規範去規制。執法部門不宜過多介入。

2

區分對待網絡謠言傳播中不同的主體

不同的主體在網絡謠言傳播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網絡謠言的傳播過程中,造謠人是始作俑者,必須嚴厲查處,因為不從源頭上進行治理,無異於捨本逐末,必定事倍功半,嚴重影響規制的效果。

網絡謠言協助人,主要是指為網絡謠言的製造和傳播提供各種平臺,製作各種分享鏈條,為謠言的散布架橋鋪路、挖渠導流的組織和個人。

尤其在信息大爆炸時代,他們是網絡謠言得以迅速傳播的重要助推力, 因此這些人理應成為網絡執法打擊的重點。同時應該加大執法力度,通過採取封號等各種執法手段和懲戒措施,治理傳播謠言的平臺。

傳謠人是網絡謠言得以散布的主力軍,但是由於人數眾多、參差不齊,往往成為執法的難點,而且可能因為執法違法不當侵害到無辜者,因此,針對傳謠人應該加以甄別、糾大放小,懲戒範圍不宜擴大,執法應保持謙抑性。

3

區分違法主體的主觀狀態

主觀惡意是區分謠言違法與否的關鍵。對故意違法者要嚴厲打擊、予以重懲,對重大過失者要著重打擊、予以嚴懲,針對一般過失者要保持執法的謙抑,堅持重教育、輕懲罰的原則。

公正司法

保障謠言規制的合法性

司法是一切公正的最終裁決處,是懲治違法行為的最終保障。因此,在對網絡謠言進行規制的過程中, 司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首先,針對危害性嚴重的違法網絡謠言,一經查實,就必須給予及時嚴厲的懲處。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謠言肆意、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司法部及時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強調「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尤其針對主觀惡意的行為。

諸如: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謠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加大了對謠言協助人的打擊力度,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要予以嚴懲。

同時,為了發揮司法在疫情防控中的保障作用,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

對重大、敏感、複雜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其次,針對規制「謠言」的錯誤執法,要及時監督和糾正。

如果司法僅僅著眼於打擊危害社會的謠言, 忽視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就會嚴重影響削弱法律的權威、影響司法的公正,導致社會公眾不僅無法辨別網絡信息的真偽,而且嚴重阻隔了社會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

在謠言治理上,政府監管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 往往成為第一道防線,司法機關不可能衝在第一線。但是,這並不等於司法機關在謠言治理中無所作為, 正是由於司法機關及時監督、糾正政府的失範行為,才使得公權力凝聚成不可抗衡的正義之力,抵制住謠言對社會的危害,才有力地保障了廣大社會公眾法律框架中的言論自由。

網絡謠言的治理不能一味地用「堵」不用「疏」, 謠言始於群眾對信息的不了解,而止於政府信息的公開。治理網絡謠言問題,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體系,一旦在治理過程中出現工作偏差,就能夠及時糾正,使其處於可控的範圍之內,從而實現維護公民言論自由與打擊謠言的有機統一。

來源:網絡傳播雜誌

審核:王韶雲

校對:陳 卓

編輯:王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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