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能源服務的定義
目前對綜合能源服務尚無統一的定義。從能源產品的綜合、服務方式的綜合、服務內容的綜合對綜合能源服務進行了定義。定義了綜合能源系統,認為綜合能源服務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國家能源發展方針與政策;能源「產供銷用」的價值流;能源的管理、技術、經濟和市場;能源服務對象與模式。
鑑於上述因素,給出綜合能源服務的定義如下:綜合能源服務是圍繞國家和政府的能源方針和政策,以實現「清潔、科學、高效、節約、經濟用能」為宗旨,通過綜合能源系統,為用戶供應綜合能源產品和/或提供能源應用相關的綜合服務。
上述定義中:
(1)清潔用能包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清潔能源的利用、傳統化石能源的清潔化利用;科學用能指能源的梯級利用、能源的科學管理;高效用能指通過先進的技術、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能源開發、轉換、使用效率;節約用能指能源使用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費,使能源應用於必要的場合和時間;經濟用能指政府可以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化的手段促進企業清潔用能、科學用能、高效用能和節約用能,企業通過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減少用能成本,獲得經濟效益。
(2)綜合能源系統是具有各類能源存儲、相互轉換並為用戶提供所需種類能源的能源系統及其相關的信息通信等基礎設施。典型的綜合能源系統一般可由分布式能源、供電、供氣、供暖、供冷、儲能及其能源控制和管理信息系統等組成。
(3)客戶主要指政府、企業、公共事業部門、科研院所等,包括能源開發和生產、能源輸送及供應與銷售、能源使用單位等(如電網公司、工業和商業企業等)。能源領域不同的對象,對能源關心的角度不同,例如: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開發商比較關注國家可再生能源鼓勵政策;電網公司比較關注大規模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對電網安全可靠運行的新要求;政府比較關注能源的宏觀管理,關心能源消費總量和消耗強度的控制;用能企業比較關注能源在產品中的成本。因此,綜合能源服務應細分客戶,針對不同的對象、行業等制定不同的服務策略、內容。
(4)綜合服務涵蓋能源管理、技術、經濟、市場等方面。方式可以是諮詢、委託運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總承包等
綜合能源服務認證:
認證對象:採用綜合能源服務為社會提供服務的企業
申請條件:1.開展的業務屬於綜合能源的服務範圍(如:分布式能源、儲能、智慧能源、微電網、能效提升)
2.有已投運的綜合能源服務項目
3.無不良記錄(如:失信被執行人、異常經營等)
4.品牌在當地及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覆蓋範圍:分布式能源、能效提升、儲能、供能、智慧能源、微電網
認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