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用人單位因欠薪當了被告「不露臉」,一邊是勞動者往往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藏好證據不出庭成一些企業慣用伎倆
「用人單位不出庭卻贏了官司,太想不通了!難道企業靠藏證據,不出庭,就能隨意欠薪嗎?」8月27日,勞文杰拿出敗訴的判決書給記者看,覺得一肚子委屈。
2016年3月,勞文杰被包工頭趙某僱傭到遼寧大連市甘井子區一家工地做木工。當年10月3日,趙某攜款跑路,欠下勞文杰6.3萬元的工資。勞文杰申請仲裁,希望趙某所在的大連某工程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支付欠薪。結果,因為公司不理不睬,兩次不出庭,勞文杰提交的證據又不足,走仲裁和法院訴訟勞文杰都敗了。
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說,用人單位不出庭不舉證,勞動者舉證又不足,致使合法權益難維護的例子並不鮮見。
「知道你拿不出證據,我有底氣啊」
2016年10月8日,勞文杰所在建築公司的法律顧問齊勇曾找到他,進行了一次談話。齊勇當場保證讓勞文杰拿到欠薪,並詳細地詢問了勞文杰有沒有和趙某籤訂合同,手中有沒有工資條、籤到表、工裝、工資轉帳記錄、趙某屬於該建築公司等證據。得知勞文杰只有微信記錄和手寫的工資條後,齊勇便讓勞文杰回家等消息。結果,等來的是公司對勞文杰的訴求再也不理不睬,後來公司當了被告也拒不出庭。
缺席判決是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會到庭進行辯論。那麼,為何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不到庭?
「因為知道你拿不出證據,我有底氣啊。」遼寧省某大型連鎖果蔬超市人事部副總經理周祥說。他專門負責處理企業的人事爭議問題。
周祥以今年解僱的3個臨時工為例,進一步解釋說,「僱人時公司就十分謹慎,沒讓員工拿到工資條、籤到表等證據,離職後還收回了3個人的工裝、工牌等。3人申請仲裁前,我請他們吃飯協商,旁敲側擊地了解到他們掌握的證據不足。回去後就刪除了所有他們提及的記錄。即使是仲裁委、法院工作人員來取證,也查不到證據。」
騙走、銷毀證據後不出庭逃避責任,成為一些用人單位的慣用伎倆。
瀋陽市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在翻閱卷宗時發現,瀋陽市某食品生產廠3年內被告了7次,涉案金額共計3.15萬元,皆是因為無故辭退超市促銷員拖欠勞動報酬。
鄭虹介紹,第一次庭審,該企業稱沒收到開庭文書,並未出庭,結果勞動者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嘗到「甜頭」後,這家企業便不出庭了,同時7名勞動者無一例外地拿不出證據。「我們幾個審理法官電話催促其出庭多次,講了不出庭的利害關係,可企業就咬死了不出庭。」
「既沒有強制措施,又沒有處罰手段」
「缺席審判制度下的證據認定沒有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難、惡意不出庭沒有強制或處罰措施,是該類案件難解決的三大原因。」鄭虹說。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然而,該規定沒有對缺席審判制度下的證據認定的可操作性作出明確。
「勞動者能否勝訴,要根據事實和證據,而不是根據用人單位出不出庭。」鄭虹說,沒有相關規定,仲裁委只能在堅持中立原則的基礎上,理性對已有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客觀判斷。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難也是一大痛點。審理勞文杰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工作人員張希美告訴記者,仲裁庭發現案件事實不清時就派人前去取證,結果發現由於項目在2016年年底已經建完,項目部也撤銷了,趙某跑路後所有資料不知去向,建築公司也沒有任何趙某工作過的痕跡。最後,因實在無法證明勞文杰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只能判勞文杰敗訴。
張希美介紹,這類案件多出現在建築、餐飲、商超三大行業,主要因為招工方和工作性質都具有臨時性,不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定工資和工時的情況較為普遍,一些勞動者也不注意留存證據,致使執法人員很難取證。
惡意不出庭沒有強制或處罰措施是用人單位逃責猖獗的最大原因。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出現用人單位未到庭現象的原因比較多,如因不重視而遺忘開庭時間,公告送達開庭文書以致不知曉開庭時間,此外就是為拖延、逃避責任而故意不到庭。而針對是否為惡意缺庭,我國相關法律沒有認定、強制及處罰措施。
「遇到惡意不出庭的單位,都是想方設法地對其進行勸說。但遇到經常不出庭的單位,既沒有強制措施,又沒有處罰手段,怎麼才能『請』得動呢?」張希美如是說。
「最根本的是應有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不能一遇到職工權益受侵犯就呼籲企業守法自律,呼籲提高職工法律意識,最根本的是應有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說。
鄭虹建議,完善缺席審判制度,讓該類案件審理、取證有法可依。一是要認定什麼情況下才是「惡意缺庭」,對屢次惡意缺庭的,法院要有強制出庭的相關措施及規定。二是明確缺席審判制度下審理和取證的特殊性。用人單位掌握大量勞動關係證據,而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對拒不舉證、銷毀證據的用工單位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瀋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刑燕認為,立法講究嚴謹所以所需時間長,目前可以效仿失信被執行人公開制度,把拒不舉證和惡意銷毀證據的用工單位拉入失信黑名單,在人事部門備案,使其成為督查的重點對象。「整改好的,幾年內沒有類似案件發生的企業可以移出黑名單,以此倒逼用工單位誠實守信,出庭舉證承擔責任。」刑燕說。
在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看來,還應該儘快完善勞動關係登記制度及相關體系。「該類案件的關鍵癥結是執法部門不完全掌握勞動用工情況,勞動關係難認定。」王磊說,「如果全國企業用工登記制度完善,勞動者何時以何身份進場,又在何崗位工作,協商的工資、福利待遇是怎樣的,何時離場等,對這一系列勞動關係上級人事部門都能清清楚楚,企業就沒有漏洞可鑽,許多勞資糾紛就會迎刃而解。」
劉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