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12月29日,寧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一審宣判了寧鄉市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被告人張某亞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間,債務人易某(在逃)分多次向被告人張某亞借款200餘萬元,並陸續歸還100餘萬元,尚欠被告人張某亞90餘萬元。
易某同時還向郭某紅等人借款130餘萬元,逾期一直未還。2020年3月2日,郭某紅來到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易某償還郭某紅欠款。由於易某未按時履行,郭某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易某名下房屋一套。
之後,易某以讓被告人張某亞在房屋拍賣中多分得借款為由,主動聯繫被告人張某亞商量虛構借款數額,將90餘萬元借款虛增為借款182萬餘元,由被告人張某亞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張某亞向法院提供了易某籤名的欠條十張以及兩人之間的十次轉帳記錄。
2020年4月24日張某亞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案發,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亞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幹擾了正常的司法活動,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其行為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張某亞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以上情節,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無信不立,尊重審判活動,在訴訟中誠實守信應是每一個當事人的基本底線。法律的尊嚴不容蔑視,司法的權威不容褻瀆,寧鄉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當事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可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訓誡、罰款或者拘留。構成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妨害作證罪以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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