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判首例行政訴訟:淘寶店主「民告官」敗訴

2021-01-11 澎湃新聞

淘寶店主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奶粉,還在網店公示虛假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浙江市場監管部門處以42萬元罰款。因不服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胡某將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杭州網際網路法院。5月13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是該院宣判的首例行政訴訟。

2017年11月,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淘寶網店經營者胡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奶粉,違反《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決定沒收涉案奶粉並處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計39萬餘元;責令胡某改正在網店公示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並處罰款3萬元。

胡某不服,向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合併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5月省市監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胡某認為雖然確認原行政處罰行為程序違法,但實際上維持了處罰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2月26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採用全程在線模式開庭審理此案,由院長杜前任審判長;今年5月13日,法院在線開庭宣判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執法人員的調查證據已形成證據鎖鏈,提供虛假信息、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主體應認定為胡某,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主體正確。其次,從具體量罰看,胡某在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奶粉,但鑑於奶粉非假冒產品,且質量合格,沒有發生影響他人健康的危害結果,酌情可從輕處罰,按法定最低額處以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量罰適當;對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因使用偽造的行政機關頒發的證照,酌情可從重處罰,按法定最高額處以3萬元罰款,於法有據。

同時,從執法程序看,嘉興市監局辦案期限超過法定期限,但未對胡某的權利和行政處罰結果產生實際影響,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不必撤銷,應依法確認為程序輕微違法。綜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原告要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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