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列印遺囑具備形式要件才有效
【案例】
2010年妻子去世,老趙傷心欲絕,借廣場舞消愁。2012年,老趙偶然結識跳廣場舞的小蔡,並墜入愛河,火速結婚。2015年,老趙因病去世後,小蔡拿出老趙所立的列印遺囑,其主要內容是:老趙於2013年全款購買的房屋由其再婚妻子小蔡繼承。這份列印遺囑系老趙前往列印店口述,由列印店員工列印的,除老趙親筆籤字捺印外,其餘內容均為列印。後老趙之女起訴小蔡,請求法院確認該列印遺囑無效。
【法條解讀】
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遺囑繼承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列印遺囑並非法定遺囑形式,而遺囑又是嚴格的「要式法律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列印遺囑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兩種:
(1)若立遺囑人擁有計算機操作能力,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列印遺囑系遺囑人親自列印,遺囑中有遺囑人本人親自籤名、註明年、月、日的,通常法院會參照「自書遺囑」的規定認定遺囑效力。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2)若列印遺囑系遺囑人口述或遺囑人先行親筆書寫完成,再由他人將遺囑列印,後經過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共同見證此過程,且遺囑上有遺囑人、列印人、見證人親筆籤名的,法院通常會參照代書遺囑的規定認定遺囑效力。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除去上述兩種情形,列印遺囑難以被認定為有效遺囑。正如本案中,老趙生前所訂立的列印遺囑並非自己列印,無法參照「自書遺囑」的規定認定其效力,同時又欠缺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見證此過程,也無法參照「代書遺囑」的規定認定其效力,故該份列印遺囑因欠缺關鍵構成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現行《繼承法》於1985年頒布,經過35年的發展,我國經濟社會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電腦及列印技術的普及,致使司法實踐中列印遺囑屢見不鮮。在本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至此,列印遺囑作為一種合法的遺囑形式,成功「上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的列印遺囑是按「代書遺囑」來設置的,即必須通過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其中,見證人是指無利害關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證人需要在場見證並完全參與列印遺囑從輸入到列印製作的全過程。若列印遺囑不能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依舊不能認定其效力。因此,即使本案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後,老趙所立的列印遺囑也不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旭實習律師 趙正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