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注意事項最重要!

2021-01-07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合法財產做出的處理,並在其去世之後生效的法律行為。

但是,如果遺囑存在瑕疵的,遺囑就可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轉為按法定繼續處理,這樣被繼承人生前願望就會落空。那麼,被繼承人立遺囑時可以採用哪些形式?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從上述的法律條文來看,遺囑的法定形式一共有五種,下面筆者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務,具體說說這五種形式的遺囑。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指經過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訂立公證遺囑的,一般情況下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由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公證。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其它遺囑與公證遺囑相衝突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二、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籤名,註明製作的,自書遺囑是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一種遺囑。對於自書遺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列印的遺囑內容,由立遺囑人籤字,這種形式算是合法的自書遺囑嗎?

在實務中,筆者通過查詢相關判例,對於通過列印遺囑內容後由立遺囑人籤名的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有的法院判決認為符合法定要件,遺囑有效;也有的法院判決認為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所以,為了避免爭議的存在,如果是自書遺囑的,一定要立遺囑人親筆手寫遺囑內容。

還一個問題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籤名並註明了日期,如無相反證據的,一般視為自書遺囑。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遺囑內容,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需要特定的條件,也就是在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或者因傷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採用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只能由其中一個見證人為代書人。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實務中有的代書遺囑,見證人是兩人以上,但代書人為其他人,並且代書人也沒有在遺囑上簽字,因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的,遺囑無效。

還一個問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見證人一般不能與遺囑內容存在利害關係,例如,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否則代寫遺囑將存在嚴重的瑕疵而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指以錄音的形式表現的遺囑人口述的遺囑。立遺囑人製作錄音遺囑並不僅限於錄音機,能夠將聲音記錄下來的方式均可,錄音遺囑的「載體」可以是錄音、視頻、光碟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錄音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製作,並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作證;錄音遺囑完成後,要製作書面的遺囑說明,由立遺囑人、見證人籤字並寫上日期封存,在繼承開始後由見證人、繼承人查驗封存情況後開啟。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由於口頭遺囑沒有任何的載體,所以口頭遺囑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必須是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如果沒有危急情況的,不能用口頭遺囑;如果危急情況解除的,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同樣,口頭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在上述的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其它遺囑不能與公證遺囑相牴觸,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四種形式的遺囑效力相同,如果立有數份的遺囑,有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除外。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林某壹訴稱:周某雲生前於2013年9月9日立房產遺囑公證,將其合法所有的位於某位的房屋一套,在其去世後由林某壹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有五個子女即上述原告和四個被告,被繼承人周某雲去世後,原告請求四被告配合到公證處辦理遺產某號房的繼承公證手續,因四被告不配合,則不能領取繼承公證書,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周某雲生前房產遺囑公證有效,按房產遺囑繼承。

被告林某貳辯稱:被告說的公證遺囑我方不知情,原告提出讓我在該公證遺囑上簽字該遺囑即可生效,我表示拒絕籤字。由於我的母親、我及我愛人都是某大學的職工,我們合力置辦了大學的職工房,即本案的訴爭房屋。

後原告和我母親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了房產證,並交給了林某伍。在原告辦理公證遺囑期間,我的母親由於身體疾病已經意識模糊,不能正常走路,都是原告一手操辦,當時我們對原告辦理公證遺囑並不知情。

其餘三被告答辯稱:不知道有該公證遺囑存在,因此不配合、不執行該遺囑。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該案中遺囑人周某雲所立遺囑經某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繼承人周某雲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位於某地的房屋一套按該遺囑繼承。

律師點評

該案中,被繼承人周某雲在遺囑中指定其生前房屋一套,由原告林某壹繼承,周某雲所立遺囑經公證處公證,公證遺囑合法有效,被告以對公證遺囑不知情為由,不執行遺囑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林某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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