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才可能有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34 -1139條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六種形式的遺囑。也就是說,只有這幾種遺囑才可能有效。
《民法典》
《民法典》對這六種遺囑有效條件的要求是不一樣的,現分述如下:
1、 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3、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4、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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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的那些規定只是這些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根據《民法典》總則及其他編的規定,除前述條件外,一份有效的遺囑尚須滿足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內容合法。內容違法的情況下可能導致部分或者整個遺囑無效。
以上是遺囑有效的條件,以下情形可能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1、偽造的遺囑無效。
2、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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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說明的是,在實踐中,囿於專業所限,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經常會到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不包括公證處,公證遺囑是法定的遺囑類型之一)為其提供專業的服務,律師等專業人士也會通過見證等方式來為立遺囑人進行見證服務。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律師見證並不是遺囑的效力條件,但可以通過律師見證,錄音錄像等附助證據來證明其效力。當然,在代書、列印、錄音錄像的情況下,如果律師充當的是見證人的角色,律師的見證就是該類型遺囑有效的條件了。
團隊律師在分析案情
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在實踐中,除公證遺囑外,其他幾種遺囑形式有時候是一起出現的。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在立遺囑的過程也進行了錄音錄像。這時候的區分,要充分考慮立遺囑人的意願。無論哪種形式,錄音錄像作為法定的證據來支持證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的有效性是沒有問題的。
團隊律師製作的遺囑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