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的真相及家族信託的正確打開方式

2021-02-13 ChPB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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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任文霞律師、羅皓雯律師、邵澤龍律師

來源:「德勤Deloitte」微信公眾號

本文經作者任文霞律師授權轉發,其他轉發請務必徵得原創作者的同意

本文將近4400字,預計需要10分鐘閱讀時間

 

前言

 

筆者最近頻頻被客人問到國內哪些信託公司可以提供遺囑信託服務,也曾與信託公司的合作夥伴一起被客人叫到病床前要求當即設立一個遺囑信託。這些經歷使筆者深深地意識到,由於種種原因,大家對遺囑信託誤解已深,因此有必要撰文對遺囑信託的真相做一個較為全面地揭示,並希望大家在準確理解的基礎上,正確地使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以實現財富管理和傳承的良好願望。

 

一、王永慶、梅豔芳、麥可·傑克遜這些名人的信託是否均為遺囑信託

 

很多名人的家族信託往往在他們身故之後方才為公眾所知,或他們的財產在其過世之後才轉移到家族信託中,因此人們常常誤以為這些信託均為遺囑信託。

 

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是家族信託中兩種常見的類型,兩者在信託設立的時間和設立的方式上都有所不同。簡言之,遺囑信託是委託人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的信託,該類信託在立遺囑人去世後方成立;而生前信託是委託人生前以信託合同或其它形式1設立的信託,在委託人生前即成立生效。

 

那麼上述標題中提到的這些名人的信託均是遺囑信託嗎?

 

家族信託具有私密性,其具體細節往往不為公眾所知。但一旦因為家庭矛盾陷入糾紛甚至訴訟,家族信託則很可能會被一定程度地公開。王永慶、梅豔芳、麥可·傑克遜的家族信託即是如此:

 

根據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2016年12月9日的判決:

 

王永慶於2005年以多筆資金及股票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設立信託New Mighty USTrust,受託人為Clearbridge LLC,受益人中有NewMighty Foundation。其後王永慶於2008年去世。2010年10月,王永慶長子王文洋代表王永慶的大房太太王月蘭,以王永慶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挑戰信託效力,最終於2016年12月9日被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

 

因此,王永慶的家族信託是其去世前3年設立的。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2011年5月9日的判決:

 

梅豔芳於去世前不久的2003年12月3日設立全權信託Karen Trust並訂立遺囑,信託受託人系滙豐國際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HSBC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託的初始財產是1,000元港幣,梅豔芳的遺囑明確規定將其死後的遺產轉入信託。其後於2003年12月30日去世。

 

因此,梅豔芳的家族信託僅僅於其去世前27天才設立,但顯然也是生前設立的信託。

 

根據麥可·傑克遜2002年3月22日的信託宣言 2(Trust Declaration)和2002年7月7日訂立的遺囑:

 

麥可·傑克遜早在1995年11月1日以信託宣言的方式設立了信託,並在2002年3月22日對信託作了變更,規定所有信託安排以2002年的變更為準。隨後,麥可·傑克遜在2002年7月7日訂立遺囑,明確規定在其去世後要將他的全部遺產贈與其設立的信託。麥可·傑克遜於2009年6月25日去世。

 

由此可見,這三位名人的家族信託均是在他們生前以信託契約或信託宣言的形式設立的,而不是以遺囑的形式在他們身後設立,因此均非「遺囑信託」。

 

二、釐清遺囑信託概念的意義

 

搞清楚名人們設立的信託究竟是不是遺囑信託,對於防止公眾不當地群而效之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家族信託服務的過程中,筆者就真的曾與信託公司的合作夥伴一起被客人叫到病床前要求當即設立一個遺囑信託,因為在他的印象中名人們就是這樣處理身後事的。

 

一方面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很多名人設立的家族信託並不是遺囑信託;另一方面,從專業的角度出發,遺囑信託未必是首選的家族財富傳承方式。這主要是因為法律對於遺囑信託有效性的要求是很高的:我國信託法第13條明確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該規定意味著一個有效的遺囑信託必須符合法律關於遺囑有效性和信託有效性的雙重要求。

 

從媒體眾多的報導中,大家知道很多遺產糾紛案件都是因為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以2009年轟動一時的香港華懋集團總裁,著名的「小甜甜」龔如心的遺產糾紛案為例,該案自龔如心2007年4月去世後不久就在香港高等法院就遺囑的效力以及遺囑的最終受益人等核心爭議展開曠日持久的訴訟。

 

香港法院首先認定「風水師」陳振聰聲稱的遺囑系偽造並對其處以刑事責任。其後於2015年5月18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華懋慈善基金的上訴,認定龔如心身前所立的是遺囑信託,華懋慈善基金會僅是該信託的受託人而非受益人。最終判決自此方塵埃落定3。一些客人之所以選擇設立信託,其初衷之一可能是希望避免因為遺囑糾紛而給家庭財產傳承帶來的困擾;但遺囑信託對遺囑有效性的要求恰恰是無法避免這一問題的。

 

同時,一個遺囑信託也必須符合信託有效性的要求,其中包括信託財產要確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要能夠確定(公益信託除外)等。

 

2015年11月23日江西省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就曾某甲與李某遺囑繼承糾紛案做出一項判決4。在該案中,被繼承人曾某病逝前立下遺囑,規定將「剩餘財產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基於此,侄子曾某甲起訴曾某的遺孀李某,要求李某配合分割曾某的遺產。法院最終認定曾某所立的並非遺囑信託,因為上述遺囑對曾氏基金的設立、運轉、管理以及財產分配和使用等均沒有明確約定,曾某甲主張按遺囑交付其管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曾某甲的訴訟請求。

 

另外,我們之所以不推薦遺囑信託作為家族財富的首選傳承方式還有其他的一些考慮:

 

首先,相較於遺囑繼承,信託委託人在生前設立信託,可以使其有機會在有生之年根據家庭資產、家庭成員的變化情況對信託架構進行調整,以更大程度地滿足自己的心意、保障家人的生活。而遺囑信託在設立人過世才成立和生效,因此完全沒有生前信託的上述優勢。

 

其次,無論是境內信託還是境外信託,考慮到風險的問題,多數信託公司不願意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而且,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以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反之,如果指定的受託人拒絕作為該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那麼信託就不成立,只能由受益人或其監護人再另行選任受託人。如此一來就會給信託的有效成立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再者,一些高淨值人士選擇信託進行財富傳承可能是部分出於降低遺產處置支出(如某些國家的遺產稅等)的考慮。但是,在遺囑信託中,財產的所有權從被繼承人名下轉入信託名下的行為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發生,因此仍屬於遺產的處置行為,很可能達不到委託人原本的目的。

 

三、家族信託的常見打開方式之:生前信託 + 遺囑

 

考慮到遺囑信託的上述特點,生前信託在家族信託的實踐中其實更為常見。那麼如果設立了生前信託,但仍然希望某些財產在自己身後才傳承給後代,該如何處理呢?這就可以採取「生前信託 + 遺囑」的方式。實際上,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梅豔芳和麥可·傑克遜的家族信託,均是採用了這一模式,即英美國家常說的「living trust(生前信託) + pour over will(傾注遺囑)」。

 

以麥可·傑克遜的信託為例。如上所述,麥可·傑克遜於1995年11月1日通過信託宣言的方式設立了「麥可·傑克遜家族信託」,並於2002年3月22日同樣通過信託宣言的方式對該信託作了變更。其信託安排可歸納如下:

 

1、信託財產的20%用作慈善公益;

 

2、扣除稅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後,剩餘信託財產平分用以成立2個信託:

 

第一個是「麥可·傑克遜子女信託」(MICHAEL JACKSON CHILDREN'S TRUST ),受益人為麥可·傑克遜的子女;該信託對財產分配進行了縝密的安排,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別對在他們21歲之前、21歲之後、滿30歲時、滿40歲時如何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二個是「凱薩琳·傑克遜信託」(KATHERINE JACKSON TRUST),受益人為麥可·傑克遜的母親凱薩琳·傑克遜。該信託是一個酌情信託,信託文件規定,對受益人的分配完全取決於受託人的判斷。

 

3、「麥可·傑克遜家族信託」的初始受託人是麥可·傑克遜本人,其去世或辭任受託人後,由律師John Branca、音樂總監John Mclain、會計師Barry Siegel擔任共同受託人。

 

隨後,麥可·傑克遜於2002年7月7日訂立了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將他的全部遺產贈與上述信託。這是一個典型的「生前信託+遺囑」的模式。

 

然而,傑克遜的上述繼承安排,在其過世之後並沒有按照他的期望實現對子女和母親的照顧。公開信息顯示:

 

1、傑克遜雖然設立了生前信託,但幾乎沒有將任何財產在其生前轉入到該信託當中。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傑克遜的遺囑以及通過遺囑轉入到信託的財產需要經過美國法院複雜的遺囑檢認程序。

 

2、傑克遜設立的上述信託是可撤銷信託,所以他在生前轉入信託的財產也屬於「遺產」,連同他通過遺囑將要轉入到信託的財產一起,根據美國稅法都要繳納遺產稅。傑克遜於2009年6月25日意外去世後,他的遺囑執行人即與美國國稅局就傑克遜應繳納的遺產稅額展開了訴訟,由於傑克遜資產量龐大,資產種類複雜,該案至今仍未有結果。

 

3、除了美國國稅局,傑克遜生前的債權人也提起了大量訴訟。截止2010年4月,提起訴訟的債權人已經高達十幾人,其中包括傑克遜的前新聞發言人雷蒙·拜恩、皮膚科醫生好友阿諾德·克萊恩等,被追討的債務已經超過了2500萬美元5

 

由於上述原因,傑克遜的遺產至今仍被困在遺囑檢認法院(Probate Court),而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文件向他的孩子和母親進行分配。所以,應當注意即使採用了「生前信託+遺囑」的方式,未在立遺囑人生前轉入信託的財產仍屬於立遺囑人的「遺產」,只有在繳納相關稅費和清償債務後方能轉入信託進行傳承。 

 

四、對高淨值人士的建議

 

有鑑於遺囑信託的複雜性,以及傑克遜家族信託不能有效使用「生前信託+遺囑」這一傳承方式的教訓,我們對高淨值人士的建議如下:

 

1、除非特殊情況,一般建議設立生前信託,並且逐步地把認為生前就可以轉入到信託的個人資產放入信託;同時,可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受益人的範圍和受益條件。

 

2、就某些特殊的資產,如希望身後才放入信託,則應當在遺囑中對該事項進行詳細地規定。

 

3、如一定要設立遺囑信託,則建議就此與信託的受益人和受託人進行事先地溝通,並確保同時符合遺囑有效性和信託有效性的雙重要求,尤其要考慮到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接受任命時的處理方式。

 

如資產或家庭成員狀況較為複雜,我們則建議引入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規劃和制定遺囑、信託合同等法律文件,以確保文件的有效性和順利執行。 

 

註:

 

1 至於這裡的「其它形式」,我國信託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在英美法國家,多指「宣言」,「宣言」可能是書面的,也可能是口頭的或一定的行為,由此設立的信託稱為宣言信託。

 

2 信託宣言系英美國家設立信託的方式之一。具體來講,委託人宣布自己為特定財產的受託人,委託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但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因為委託人自己擔任受託人,無法自己和自己籤署信託協議,所以這種成立信託的方式稱為「信託宣言」。

 

3 摘自:《參考消息》於2015年5月19日報導「龔如心830億港元遺產案:華懋基金無權繼承」;連結: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519/785622.shtml

 

4 (2015)撫民一終字第266號

 

5 摘自:《騰迅娛樂》於2010年4月12日報導「前新聞發言人加入MJ債權人行列索36萬美元欠款」;連結:http://ent.qq.com/a/20100412/000290.htm 

 

 

 

作者:

 

任文霞  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

電郵:janren@deloittelegal.com.cn

 

羅皓雯  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  律師

電郵:soluo@deloittelegal.com.cn 

 

邵澤龍  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  法律顧問

電郵:maxshao@deloitteleg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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