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不少人擔心年紀漸大會失去照顧家人能力,又擔心若一旦身故或破產,資產有可能會「富不過三代」。其實,若想好好管理家族資產,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除了訂立遺囑作遺產傳承外,成立家族信託(Family Trust),也是一個法律上值得考慮的選擇。
信託運作概念
家族信託是指「成立人」(Settlor)將其財產「法律擁有權」(Legal Ownership)委託給「信託人」(Trustee) 。信託人會按照「信託契約」(Trust Deed)管理信託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將該家族資產的「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給予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
成立人通過籤訂「信託契約」和「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可達到各類資產的管理目的,例如分階段財產傳承、避免婚姻或破產的債務風險、遺產稅務策劃等。另外,家族信託也可委任專業投資顧問,設定回報目標,令信託資產增值; 又可以訂明受益人只可在指明時候、以特定形式支取日常生活費、教育費、租金或重大醫療費等,避免資產揮霍。
與遺囑不同之處
家族信託與遺囑(Will)不同之處,主要在於生效時間和資產分配的持續性。一般而言,遺囑在訂立人去世後才執行,是一次性的財產分配(One-off Wealth Distribution),分配後難以確保遺產受益人可有效使用資產。
然而,信託成立人可指定信託在生前啟動,有效至成立人過世後。另外,家族信託可根據成立人訂立的意願,在受益人達到某些條件限制時(例如年滿21歲、或大學畢業等),才獲得信託設定裡的安排,因此持續性較高,是較長且穩定的資產分配安排。
信託財產
家族信託是一個有效的理財工具,可實現資產隔離保護、財產傳承等多重目的。而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Trust Property)可以是︰流動資產(包括現金、證券、基金);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及房產、家族業務股份、藝術品、古董及收藏品);保險合同;私人合約、商業協定;其他資產(包括版權、商標)。
家族信託的好處
避免遺產認證︰由於在信託成立人去世前,家族財產已轉移入家族信託中,因此在啟動家族信託時,可以避免遺產認證(Probate)過程的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財產。財產隱密性︰家族信託設立後,信託內之財產管理在法律上將以信託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無需向外界披露家族信託財產的運營情況。與遺囑不同,信託一般不易反駁,因此促進家族和諧。揮霍錢財是財富傳承的常見情況,也是「富不過三代」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家族信託可以完全按照成立人的意願進行財產分配,避免後代揮霍無度。辦理信託之注意事項
想要用信託的方式規劃財產,在成立信託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首先,要慎選受託人。
由於在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必須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協助委託人執行管理事宜,為受益人的利益,達成財產管理的目的,直到信託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所以委託人必須慎選值得信賴之受託人,方能以信託方式管理財產。
因此,受託人財產管理的專業性、信託財產相關會計與財務報告揭露的透明度、以及是否能永續經營以避免受託人死亡需面臨變更受託人以繼續維持信託關係的情形,均為選擇受託人重要的考量因素。
依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又第34條規定,受託人除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以外,不得為受益人。因此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會依照委託人的意願達成財產管理目的者,均可擔任受託人,目前已有多家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詳本會會員名錄),如以永續經營、財產管理專業性、財務報告揭露透明度的角度思考,由信託業來擔任受託人,更能達到委託人利用信託制度管理、運用與保全信託財產之目的。
其次,與信託業籤訂信託契約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信託當事人:應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信託目的:應於契約載明信託目的,以利於受託人遵循管理財產,並得以判斷受託人是否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如受託人管理財產違反信託本旨,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的損害或回復原狀;必要時,受益人亦得聲請法院撤銷處分。信託財產:於契約須載明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及金額。原則上得以依金錢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均得以成為信託財產,包括有體財產權,如金錢、有價證券、房屋、土地的所有權、漁業權、礦業權等;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契約成立及終止時間關係信託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且涉及稅務處理,是以籤訂信託契約時,須載明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應明定受託人管理權限,受託人應辦理的事項及責任。受託人如有不當管理,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委託人或受益人得向受託人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此外,依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應於契約載明信託利益如何計算分配、分配時間及移轉利益方法。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信託法第62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應於契約明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的歸屬及交付方式。受託人的報酬:應於契約明訂報酬標準、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信託管理所發生費用:應於契約明訂信託財產管理所產生的稅捐、費用等各項費用,應由何者負擔以及支付方式等。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的事由。除以上注意事項以外,只要不違反信託相關法令規定,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可依據委託人及受益人的需求,在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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