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民法典向信託伸出的橄欖枝

2020-10-20 權股論今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頒布在全國掀起了一股學習的浪潮,特別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變動最為引人注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首次在繼承的相關法律中引入了「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兩個名詞的拼接透著不倫不類的味道。遺囑早已進入尋常百姓家,不論財產多少,都可以通過遺囑做身後的安排;信託則停留在豪門傳奇裡,沒有千萬級別的資產,哪會去花這樣的心思。其實,細讀這四個字就能明白,遺囑和信託不是並列關係,而是修飾關係,指的是用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也表明了特定的目標,就是為了身後傳承。另外還要澄清一點,遺囑信託雖然不曾出現在繼承法中,但早在2001年,《信託法》中就有了相關規定,可惜生命力薄弱。現在民法典把遺囑信託攬入懷中,也意味著認知度和使用概率的提升。大家不妨跟隨下面2015年、2017年、2019年的三個真實案例,來看看「遺囑信託」是怎樣逐漸從幕後走向臺前,得到認可的。

案例一:(2015)撫民一終字第266號


基本案情:

曾某與妻子李某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約定所有財產為夫妻共有。2013年8月8日,曾某立下代書遺囑,內容為:「1.從我財產中,每月支付護理人員費用;2.剩餘財產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2013年11月12日,曾某因病身故。同年12月12日,遺囑見證人曾某丙出具聲明一份,表明放棄對曾氏基金的管理使用權。2015年5月25日,曾家村小組召開村民會議,決定依照遺囑成立曾氏基金,資助村民,指定曾某甲、曾某乙為曾氏基金管理人。原告曾某甲作為遺囑執行人要求被告李某履行遺囑內容遭拒絕後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後交由其管理使用。

爭議焦點:

1、曾某所立遺囑是否有效,是否可執行?

2、曾某甲是否有權分割、管理、使用遺產?

3、曾家村小組是否有權設立曾氏基金並受益?

裁判觀點:

1、曾金生訂立的遺囑,真實目的是將遺產成立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即用遺囑的形式成立信託。

2、曾某甲雖然是遺囑指定的曾氏基金管理人,但對於曾氏基金的財產範圍、受益人範圍,遺囑沒有明確,該遺囑根本無法執行。

3、曾家村小組的行為突破了曾金生遺囑的內容,遺囑沒有授權曾家村小組管理使用和處分遺產。


案例二:(2017)豫15民終4342號


基本案情:

尹維伍於2016年12月20日因肝硬化去世,2016年11月13日寫下《遺願》, 「20萬作為女兒小婷以後上學所用,20萬存款利息在父母妻兒同住所用,用作生活開支,房子妻兒共同所有,妻子有居住權,但不得處理變賣。」尹維伍去世前幾天,讓女兒將其大哥尹維志、二哥尹維新等叫到家中後拿出24萬元,當場給妻子胡東玲4萬元,剩餘的20萬元交給其二哥尹維新保管,留給女兒尹慧婷上大學用,存起來的利息用於父母和妻女的生活費(有文字記錄,四人均籤字認可)。後尹維新將20萬元存到了金店,每月利息2000元,給其父母1000元,給胡東玲1000元。原告胡東玲、尹慧婷訴被告尹維新不當得利,要求返還20萬元。

爭議焦點:

1、尹維新受託保管是什麼性質?

2、案涉財產性質如何?胡東玲是否有權要求返還?3、尹維新是否盡到謹慎管理義務?

裁判觀點:

1、此案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尹維伍)、受託人(尹維新)、受益人(尹慧婷),符合信託的構成要件。

2、本案中的信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委託人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不僅是在當時且事後已經得到了胡東玲的同意。

3、尹維新在管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並未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其盡到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案例三:(2019)滬02民終1307號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醫院過世。過世前,李某4於2015年8月1日寫下親筆遺囑一份,內容如下:

「一、財產總計:1.元普投資500萬(月月盈)招商證券託管;2.上海銀行易精靈及招商證券約500萬;3.房產:金家巷、青浦練塘前進街、海口房產各一套。二、財產處理:1.在上海再購買三房兩廳房產一套,該房購買價約650萬左右,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現有三套房產可出售,出售的所得併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不出售則收租金);2.剩餘350萬資金及房產出售款項(約400萬)和650萬房屋和其他資產約1,400萬,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會」管理。

三、財產法定使用:1.妻子欽某某、李某2女兒每月可領取生活費一萬元整(現房租金5,000元,再領現金5,000元),所有的醫療費全部報銷,買房之前的房租全額領取。李某2國內學費全報。每年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從基金領取管理費一萬元。妻兒、三兄妹醫療費自費部分報銷一半(住院大病)。四、以後有補充,修改部分以日後日期為準。財產的管理由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負責。新購650萬房產欽某某、李某2、李1均有權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李1向法院起訴請求按照被繼承人李某4的遺囑繼承其遺產。


爭議焦點:

1、李某4的遺囑是否設立了遺囑信託?

2、案涉財產有大幅變動,可否繼續按照遺囑執行?

裁判觀點:

1、根據李某4遺囑內容,遺產不分割,作為一個整體,通過 「李某4家族基金會」,由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負責管理。李某4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上述意思表示,符合信託的法律特徵,應當識別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

2、資產波動導致不可執行部分與受益、管理方式間沒有因果關係或前提關係。只要信託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即具備執行條件,可獲執行。因此,部分遺囑可獲執行。


縱觀上述三個案例,與其說是被繼承人主動設立遺囑信託,不如說是法官把遺囑的意思表示和目的識別為遺囑信託,再適用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斷。下面以案例的共性與差異為基礎,淺析遺囑信託。


1、遺囑信託的定義和識別

根據《信託法》第8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上述三個案例均滿足這一形式要件。根據《信託法》第2條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其實,信託的本質並不複雜,資產規模和信託公司都不是構成信託的必需因素,它突出的特徵是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三方結構,而核心在於「信任」。

本文介紹的案例二正是如此反映的。原告胡東玲要求尹維新返還20萬元是基於保管合同關係,尹維新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但保管合同僅涉及雙方,即保管人和寄存人,而此案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尹維伍)、受託人(尹維新)、受益人(尹慧婷),符合信託的構成要件。本案的財產簡單,管理方式執行便利,受託人能夠平衡委託人妻兒、父母的利益,是一個樸素但非常清晰、完整的遺囑信託,因此運轉的很順利。

2、遺囑信託的效力

設立遺囑信託必須同時符合《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遺囑的效力雖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卻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基礎,必須加以考量。信託的要求更為複雜,案例一正是觸發了無效的條款,根據《信託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案例一中曾某的遺囑過於簡略,「我財產」沒有明確範圍,沒有提及受益人,雖然指定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對於如何管理、有無管理報酬沒有要求。財產不明,三方結構有所缺失,管理無要求,僅憑模糊的信託目的,無法設立信託,也不足以對抗法定繼承人的權利。

從正面來說,根據《信託法》第9條, 信託文件應當載明:(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案例三中遺囑就是不錯的示範,財產總計、財產處理、財產法定使用和財產管理四個部分內容全面、編排有序。

3、遺囑信託的目的和分類

本文案例二、三中的情形屬於民事信託,即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內容的信託,通常是以個人財產為撫養、贍養、遺產繼承等目的而設立,信託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案例一的情形不同,立遺囑人的目的是將遺產用於公益事業。有意思的是,「信託」二字從未出現,但「基金」和「基金會」的字樣卻分別出現在案例一和案例三中。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的定義,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設立的條件也較高,包括原始資金門檻、有章程、機構和專職人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案例一中,曾某雖有公益之心,但與基金會的距離還很遙遠,曾家村小組會議無權通過基金會的設立,更實際的做法還是選取部分財產捐入現有的公益項目。案例三中的「李某4家族基金會」的成立目的是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用於家庭成員生活,與公益無關,也並不打算設立一個非營利法人,自然不能叫基金會,倒是可以稱為基金(非法人財團)。

4、受託人的選擇、承諾和義務

根據《信託法》第8條,採用合同之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遺囑信託的一個實際問題是,受託人可能在委託人身故後才知曉,受託人是否接受將左右其成立。在案例一、案例三中都有受託人放棄或拒絕管理人身份,有多個受託人共同管理時影響不大,若僅有一個受託人呢?或者受託人年事已高而信託期限較長呢?《信託法》第13條提供了答案: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採用上述規定,受託人不會缺位,但委託的意志能否被固守就要打個問號了。

受託人具有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法定義務,違背職責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責任。案例二中原告就質疑了受託人法定義務的履行,但沒有得到支持,因為受託人管理義務的程度也與其是自然人還是機構、專業程度等相對應。


結語:選用遺囑信託的適當預期

本文談及三個案例中的主人公,透過越來越詳盡的遺囑能夠感受到他們對遺囑信託輪廓的認知一點一點清晰,雖然直到案例三「遺囑信託」這個名稱還是沒能準確的出現,但就差捅破窗戶紙了。不過,如果他們在身前就對遺囑信託有了足夠的了解,是否還會選用這一方式呢?或者將安排提前,生前籤訂信託合同?

遺囑信託目前存在的問題有:首先,遺囑需向所有繼承人公開,安排的保密性和隱私性無法保障;其次,被繼承人對信託有永續性的期待,比如案例三中李某4希望房產「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或者對所有權有接續性的安排,理論上可行,但實務中對管理者的依賴較大;最後,遺囑從書寫到生效的期間,財產種類、價值的變化也會影響遺囑信託的執行。遺囑信託的法律框架早已搭起,但仍需要更多的實務案例來填補血肉,修理枝幹,以期滿足遺囑人更多樣、更靈活、更精準的信託目的。


作者:高玲南

北京大成(常州)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歡迎關注權股論今,關注後可免費獲得半小時諮詢~~

相關焦點

  • 遺囑信託:《民法典》這樣規定
    圖片來源:百度圖片楊律師:我看到《民法典》中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請問什麼是遺囑信託?遺囑信託有什麼作用?遺囑信託的設立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北京讀者 郝 雯郝雯讀者:您好!關於您提出的遺囑信託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對財富管理和傳承有著廣泛而迫切的需求。《民法典》立法順應社會需求,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明確遺囑信託的法律效力。
  • 遺囑信託可以規避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債務
    《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遺囑信託的特殊之處就在於,該遺囑並非是指定在生效時一次性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是以信託的形式,將遺產指定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其去世後對遺產進行管理,並根據遺囑信託的規定對受益人進行分配。
  • 隻字未提「信託」為何被認定為「遺囑信託」
    雖然並未有「信託」 字樣,但也應認為龔女士的意圖系設立信託,而非將財產贈與華懋慈善基金。滬案中立遺囑人意圖的判定滬案之緣起,與立遺囑人較為複雜的家庭關係不無關係(見下圖)。立遺囑人與前後兩任妻子均育有子女。滬案一審階段原告系立遺囑人與第一任妻子所生子女;一審被告為兩人,分別是立遺囑人第二任妻子,以及立遺囑人與第二任妻子所生子女;第三人,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法條解讀】 民法典的繼承編首次將遺囑信託寫入法律,是對現實需求的法律回應,意義重大。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是遺囑制度的一大突破:確立了遺囑信託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 遺囑信託的真相及家族信託的正確打開方式
    一、王永慶、梅豔芳、麥可·傑克遜這些名人的信託是否均為遺囑信託 很多名人的家族信託往往在他們身故之後方才為公眾所知,或他們的財產在其過世之後才轉移到家族信託中,因此人們常常誤以為這些信託均為遺囑信託。
  • 香港信託人工會邀請王昊律師點評中國首例遺囑信託
    如今,遺囑信託在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很火熱。不少大富豪都會採用遺囑信託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從天皇巨星傑克遜,到英國王室成員黛安娜,都曾經留下遺囑信託。而這種形式在中國的大陸地區,依然並不怎麼起眼。但是另一方面,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對於遺囑信託基本上一無所知,甚至很多人根本都沒聽說過這種東西。中國大陸地區的第一個遺囑信託法院判決,就存在這種問題。當事人李先生留下的遺囑內容,是要成立一個家族基金會。
  • 關於「遺囑信託第一案」的幾點思考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以訂立遺囑的形式,將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或權利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並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對遺囑信託所知不深的讀者,容易將其與遺囑(繼承)、附義務遺囑和遺囑執行人制度相混淆。故而,筆者認為有必要深入比較來認識遺囑信託的特點。遺囑信託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 家族 · 信託 | 趙廉慧:作為民法特別法的信託法(上)
    內容提要:信託法作為英美舶來品,這一靈活、便利和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要在我國落地生根,應逐漸解決其與本土民商法制度的融合與協調問題。信託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其雖然挑戰了傳統民法的邊界,但本質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民法制度。自我國引進信託法律制度以來,學界和實務界從各個角度對信託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存在的制度土壤等問題不斷進行解釋與質疑。
  • 信託契約與遺囑有何不同,設立信託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
    其實,若想好好管理家族資產,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除了訂立遺囑作遺產傳承外,成立家族信託(Family Trust),也是一個法律上值得考慮的選擇。信託運作概念家族信託是指「成立人」(Settlor)將其財產「法律擁有權」(Legal Ownership)委託給「信託人」(Trustee) 。
  • 重慶出現首例「遺囑信託+意定監護」法律案件,​開創財富傳承的
    對於王先生的顧慮,公證員表示非常理解,和律師多次討論、商榷,尋求合適的法律服務方案,並邀請在此法律領域頗有經驗的上海公證員進行個案探討,最終確定通過辦理「遺囑信託+意定監護」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即王先生選定其信任的人士作為受託人,王先生在遺囑中指定其死後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其按王先生的意願和事先設定的條件,為指定受益人(例如兒子)的利益處理信託財產和事務,同時指定律師作為遺囑監督人履行監督職責
  • 第二屆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暨信託稅法研討會成功舉行!
    她從遺囑信託概述、發展現狀與稅收環境、我國遺囑信託發展面臨的稅收法律問題、構建我國遺囑信託稅收法律制度的思考等方面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為,信託的避稅功能既是優勢又是挑戰,如何在實現委託人合理避稅與財富傳承的同時保障國家稅收,是焦點所在。
  • 第二屆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暨信託稅法研討會成功舉行! ...
    她從遺囑信託概述、發展現狀與稅收環境、我國遺囑信託發展面臨的稅收法律問題、構建我國遺囑信託稅收法律制度的思考等方面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為,信託的避稅功能既是優勢又是挑戰,如何在實現委託人合理避稅與財富傳承的同時保障國家稅收,是焦點所在。
  •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 專家詳解民法典遺囑訂立變化
    司法實務中,法院會通過對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中書寫方式的解釋,將部分運用列印工具訂立的遺囑納入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來解決現實問題。而民法典第1136條則明確: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這為此類遺囑的司法處理提供了更為清晰的依據。」魏小軍表示。另外,在民法典中,「錄像遺囑」的形式也得到了認可。
  • 海外信託基金原理是什麼? 如何設立家族信託? _成立信託
    海外信託基金基本原理是什麼?了解信託基金是什麼。信託基金是一個法律實體,擁有財產和資產,並在滿足某些條件後將其分配給受益人。人們選擇設立信託基金以避免遺產稅和遺囑認證。所有的信託都有重要的參與者。這些人是設保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 普法 |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 專家詳解民法典遺囑訂立變化
    司法實務中,法院會通過對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中書寫方式的解釋,將部分運用列印工具訂立的遺囑納入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來解決現實問題。而民法典第1136條則明確: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這為此類遺囑的司法處理提供了更為清晰的依據。」魏小軍表示。另外,在民法典中,「錄像遺囑」的形式也得到了認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四章 信託當事人 第三...
    根據其他一些國家的民法的規定,未出生的胎兒,除非其出生時為死體,否則對其個人利益的保護,特別是在接受遺贈和繼承遺產時,應視為已出生。我國繼承法也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表明,胎兒在接受無附帶義務的利益的法律關係中,具有法定權利能力。因此,胎兒可以成為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2)關於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否成為受益人。
  • 在美國的新移民父母一定要了解——生前信託和遺囑,對家人負責
    大部分剛來美國的華人朋友可能從沒有考慮過辦理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和遺囑(Will),有些人甚至認為談論身後事似乎有些晦氣。其實在美國,爸媽給孩子設立生前信託或者立遺囑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而且現在辦理生前信託和遺囑的人群越來越年輕化。
  • 王昊律師應邀參加中銀家族信託沙龍
    最近,我國即將頒布《民法典》,並在2021年初開始正式實行。而法律條文的一些變化,往往會對高淨值人士產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巨大影響。比如說,在婚姻方面,新推出了「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在繼承方面,增加了遺產管理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且在變更遺囑和繼承人方面變得更加靈活方便。
  • 【信託知識】信託問答
    信託公司可以不超過自身淨資產20%的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且應當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其所出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個人信託需求主要有哪些?答:個人對信託的需求主要包括:(1)個人財產管理信託。
  • 2020年信託業10大重點課題揭曉!文化建設、FOF實務、家族信託等全...
    信託百佬匯記者獲悉,不久之前,信託公司信託文化建設研究、信託業務創新、金融科技時代背景下的信託業轉型與發展、信託公司開展FOF業務實務、特殊資產投資信託業務發展模式、中國信託業服務實體經濟、境外信託稅收制度、信託公司的投研體系建設、家族信託業務受託能力等被選定為行業十大重點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