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財富傳承中的遺產管理人實踐

2020-09-16 律簇

遺產繼承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近幾年來,隨著家庭財富的增加,遺產繼承糾紛不斷攀升。如何做好遺產管理,更好的傳承財富和愛,成為法律必須給予回答的現實問題。


《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雖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和「遺產保管人」等法律制度,但實踐效果並不理想。「遺囑執行人」僅適用於遺囑指定繼承,不適用於法定繼承。因多種原因,國人訂立遺囑的意識普遍較差,即使訂立遺囑的人,也往往很少指定遺囑執行人,加之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等法律規定亦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就「遺產保管人」而言,其定位僅僅是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具有臨時保管義務,這無法解決遺產繼承過程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十分雞肋。


【案例一】

劉樂天是一位企業家,2019年的一天,劉樂天心臟病突發住院,臨危之際,劉樂天將兩個兒子劉剛和劉強喚至醫院病床前,請企業法律顧問王律師代書立下遺囑,遺囑除了將財產詳細分割外,還特別安排王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約定繼承開始後由執行人負責實施。劉樂天逝世後,因遺囑中對遺囑執行費用等問題未作出明確約定,在王律師嘗試與繼承人商議遺囑執行費用的問題時,遭到劉剛和劉強兄弟的拒絕,遺產分配一時陷入困局。因遲遲不能進行股權繼承,公司的發展也受到了不小的影響。


財富人士生前可能擁有形式多樣的財產,並面臨錯綜複雜的家庭法律關係。由於缺乏遺產管理人制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很可能使遺產處於無人管理或後續無法順利分割的情況,繼承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此外,對於遺囑以外的遺產,因繼承人難於查詢而無法及時進行管理、分配,導致部分遺產遭受損毀、貶值或滅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更有甚者,在繼承中,還會發生部分繼承人轉移、隱藏遺產,侵害共同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利益的情況。遺產最終不得不依靠訴訟來解決,但訴訟耗時漫長,傷害親人感情,還面臨承擔高額的經濟成本,真可謂人財兩失。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民法典》新創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是對我國繼承制度的重大創新。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由遺產管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為原則,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清算和管理的制度。


雖然遺產管理人制度對於中國是新事物,但在英美法律體系下卻由來已久。英美法系下,繼承開始後,遺產不直接歸繼承人繼承,而應經由遺產管理人在清點遺產、製作遺產目錄、受償債權、清償債務等一定程序之後,將剩餘的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比如,根據香港地區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如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則由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如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可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提出申請。申請人取得法院的授予書後,即可作為遺產管理人將遺產在繼承人之間進行處理分配。


我國通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共五個條文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筆者簡單梳理如下:


1、遺產管理人的產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首先可以由立遺囑人自行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擔任,沒有指定的由繼承人推選或共同擔任,之後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也即,遺產管理人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的人、繼承人共同擔任和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四種情形。以被繼承人、繼承人自願選擇為主,以法律規定、法院指定為輔。


2、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遺產管理人應履行的基本職責,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中立、有效的管理,清理並確定遺產範圍,通知繼承人及時申報權利,保護遺產不受侵犯。重點總結如下:


(1)繼承開始後,遺產管理人清點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如遺產種類複雜、數額巨大的,還可委託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等專業人員對遺產評估,準確確定遺產的範圍及價值,防止遺產在數量上的遺漏與價值上的減損;


(2)遺產管理人應及時清收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如收取房屋租金、以民間借貸形式借出去的錢款等,防止因訴訟時效屆滿而造成損失;


(3)在遺產面臨危險時,遺產管理人採取合理方式維持動態遺產的正常運轉,使遺產繼續發揮財產效用。比如:及時修葺處於危舊狀態的不動產;及時變賣農產品等鮮活、易腐爛的物品,防止遺產價值的減損。


(4)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遺產管理人能否主動辭任,如有違規行為能否被免職等問題尚無清晰規定,有待後續頒發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予以解決,以更好的實現遺產管理人的價值。


【案例二】

金總是上市公司的老總和大股東。金總和前妻育有兩個兒子,皆已成年,和第二任妻子再婚後,未再生育子女。金總名下財產種類複雜,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銀行存款、多處房產、車輛、大額保險等一系列的財產。金總生前在深圳擁有一套豪華公寓,現市值2億元,在澳洲黃金海岸擁有別墅三套,處於空置狀態。


金總曾借給老朋友王某4000萬元人民幣,並未收取利息,朋友王某至今未歸還欠款;再婚前,金總曾在投資新項目時向生意夥伴孫某個人借款800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借款年利率為15%,至今未歸還給孫某。天有不測風雲,金總在一次搭乘直升飛機考察時遭遇意外而身故。


金總此前比較有傳承意識,曾立下遺囑,對自己的家業作出安排,並指定x律師作為其遺囑執行人,在其去世後對遺產進行管理和執行。金總具體遺留下多少財產,他的家人也並不完全清楚。


金總去世時,大兒子金一手上保管著金總留下的一筆3000萬元現金。二兒子金二從小一人在國外生活,不持有任何家族財產。此外,金總在一份遺囑中指定其在某銀行的存款人民幣1000萬元贈送給前妻李女士。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金總是典型的高淨值人士,其財產種類、財產關係和遺產繼承的需求都是極其複雜的,也正是因為複雜,金總在遺囑中安排了遺產管理人,那麼,遺產管理人具體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1)清點遺產,釐清家庭財產關係,製作遺產清冊;


首先,金總的財產分散於多處,繼承人其實也不清楚遺產範圍到底是什麼,遺產真正的價值多少。因此,遺產管理人應首先對金總的遺產進行清點並編制遺產清冊、依法清償遺產債務、報告遺產管理情況等,能實現對遺產的有效管理,


其次,遺產管理人應進行析產。金總和配偶屬於再婚,那麼應將金總的夫妻共同財產和遺產進行析產,避免將金總配偶的財產份額用於償還金總婚前債務,並和金總遺產隔離,避免財產混同;


最後,繼承開始後,大兒子金一佔有金總3000萬元現金,若大兒子金一私藏、轉移遺產,則對二兒子金二及其他繼承人十分不利。遺產管理人應保證金總遺產的完整性,避免部分繼承人侵佔遺產。


(2)釐清債權債務關係


金總雖然去世,但其對外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x律師可以積極地向金總老朋友王某追討這4000萬元的借款。同時,金總再婚前的個人債務數額巨大、利率較高,遺產管理人應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協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利息支出;過往,假設金總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如遺產無人繼承,那麼遺產就會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況,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遺產管理人具有參與訴訟的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遺產管理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3)遺產分配前,保管遺產,並進行必要的管理


遺產管理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尤其是涉及到企業股權、上市公司等遺產類型,不僅僅要處理債權債務,還要處理訴訟、稅務、企業運營等多方面的關係。遺產管理人應運用多方面的專業能力和資源,採取恰當的措施保護和管理遺產,並努力實現金總遺產的保值增值,使繼承人獲得更多的財產收益。


(4)實現金總個性化的財富傳承


遺囑的私密性和定向性,使得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不受繼承人的幹擾。而金總作為上市公司的老總和大股東,其身故對公司運營、投資人的權益和資本市場都有巨大影響。為了使公司保持常態繼續運轉,最大程度的消除不利影響,遺產管理人可以暫時接管金總承擔的職責,避免遺產繼承問題影響企業的發展。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一些企業家和超高淨值人士家族財產種類特別紛雜,甚至分布在不同的離岸區域(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將來如果發生繼承事宜,不同國家或區域的遺產分割要遵守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如果單憑某一國或區域的遺產管理人恐難以勝任。再加之遺產管理人自身也可能遇到問題,如遺產管理人為自然人死亡的,或遺產管理人為組織機構被註銷的,遺產繼承可能會遭遇很大的難題和麻煩。為此,筆者建議可在遺囑中指定安排多名遺產管理人,羅列和預設可能遭遇的具體情形,由遺產管理人按照先後順位承繼管理責任,從而達到最大化的財富傳承效果。



作者介紹


韓宇

廣州金鵬(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執業領域

財富規劃、稅務籌劃、爭議解決

教育背景

2009年畢業於華南理工大學

工作經歷

2011—2017年執業於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2018年擔任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

社會職務

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法律主講人

廣東省律師協會稅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糾紛調解處置專業委員會委員

華南理工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校友會-家族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

主要業績

為廣東省唯品會慈善基金會「唯愛·媽媽+幸福賦能計劃」法律服務公益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2016年,辦理某海外上市跨境電商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涉及股權評估、IC公司的股權轉讓效力等前沿問題;

2016年,辦理廣州某家族婚姻與繼承案,涉及遺囑效力、財富架構的重新設計等問題;

2015年,辦理某二代的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多家高淨值公司以及境內外複雜的財產梳理;財產分布主要包括境內的上市公司和境外的巨額投資等。為當事人的境內財產分割和境外財產分割提供法律服務;

2015年,辦理某民企大股東離婚案,涉及企業家刑事犯罪等問題在婚姻案件中的穿插處理 ;

為廣州市國資委、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視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創爾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壹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東省網商協會及多家政府單位和大型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常年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太平人壽和中信保誠人壽等幾十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商內部培訓和高淨值客戶沙龍;

為中國高淨值客戶和家族制訂並執行財富保障與傳承綜合方案,並擔任部分家族私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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