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何金燕
生活中,債務人去世,欠款誰來還?民法典明確規定,即使全體繼承人放棄對遺產繼承,遺產管理人仍可列為被執行人。
11月12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陳建華法官接受記者採訪,對此進行解讀。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案例】
幾年前,郭某向陳某借款25萬元用於其夫妻倆開店,約期一年。借款到期後,陳某多次催郭某還錢遭拒,後將其訴至汝城縣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郭某償還陳某借款25萬元及利息。案件執行期間,不料郭某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個人住房一套,其妻齊某將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把其中10萬元給了兒子郭某某(已成年)。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該遺產繼承人和管理人齊某、郭某某為被執行人。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認定25萬元債務屬於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繼承人在清償死者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被執行人郭某的32萬元遺產,被其妻齊某及兒子郭某某繼承,法院由此認定,陳某最多僅能申請執行郭某某10萬元份額,餘下份額由齊某負責償還。
【解讀】
破解「同案不同執」難題,
維護債權人勝訴權益
「在民法典繼承編中,遺產管理人制度被首次提出,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打破了原繼承法律實務中遺產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陳建華法官介紹,法定繼承人、民政部門、村民委員會等,均可擔任遺產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職責。這就意味著,在遺產分割前,如果申請執行人死亡,其遺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自己為申請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死亡,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對方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民法典將遺產管理人明確為被執行人,解決了當事人死亡時執行主體變更的問題,破解了『同案不同執』難題,不僅維護了債權人的勝訴權益,也捍衛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陳建華分析說,當事人死亡之後,執行主體是否發生變更,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法院執行案件時,對遺產負有保管與清償義務的人主要有3種做法:一種是將其確定為協助執行人,對其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另一種是將其直接確定為被執行人,對其直接採取強制措施;還有一種是不列其為執行主體,直接執行遺產。
陳建華說,債務人去世,所欠的合法債務並不會隨之消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後,在所繼承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債權人可要求其繼承人償還債務,但僅能以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如上述案例中,遺產繼承人恰好都是遺產管理人,郭某某繼承了父親10萬元遺產,債權人陳某最多僅能申請執行郭某某10萬元份額,餘下份額由齊某負責償還。
「不過,很多人認為的『父債子還』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陳建華強調,如果子女沒有繼承父母遺產,就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
[責編:姚茜瓊]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