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執行裁決《民法典》適用後遺產管理人選任第一案

2021-01-11 澎湃新聞
睢寧法院執行裁決《民法典》適用後遺產管理人選任第一案

2021-01-07 21: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案情

趙某某申請執行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趙某某因病去世,財產由其配偶及兩子一女繼承,後四位繼承人共同推選趙某某長子趙某甲擔任遺產管理人,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趙某甲向睢寧法院書面申請變更其為案件申請執行人,執行法官查明事實後依照新施行的《民法典》裁定變更遺產管理人趙某甲為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繼續執行。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中變更遺產管理人趙某甲為申請執行人,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使案件的執行得以繼續,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對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更好地開展執行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了指引,更有利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的弘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的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變更、追加其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標題:《睢寧法院執行裁決《民法典》適用後遺產管理人選任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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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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