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用好民法典 |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法官: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

2021-01-11 澎湃新聞
學好用好民法典 |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法官: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2020-11-09 18: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期解讀法官

朱敏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路偉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曾承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

01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網絡圖片)

【案例】在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借款合同一案執行中,王某病亡,其生前已指定李某為遺囑執行人管理其遺產。王某遺產現由李某管理,王某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李某為案件被執行人,是否準許?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該案李某是王某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即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遺產清理、分割財產、處理遺留債權債務等職責。當被繼承人王某死亡,在遺產未分割前,申請執行人張某申請變更遺產管理人李某為被執行人應當準許。

02

懸賞尋找遺失物,應付賞金

(網絡圖片)

【案例】王某的寵物狗走丟,尋遍周邊未得,後將愛犬的照片及辨識特徵製成彩頁四處張貼,並特別註明如尋回寵物狗願酬謝3000元。3日後,趙某拾得寵物狗,交予王某並要求支付賞金3000元。王某表示雖然發布了懸賞廣告,但拾金不昧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不應支付賞金。趙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賞金。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此處的「懸賞」,通常表現為大家常說的懸賞廣告。除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外,懸賞廣告應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懸賞事項完成後,懸賞人應當按其承諾支付賞金。王某發出懸賞廣告尋找寵物狗,趙某向王某交還寵物狗,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約定的事項。因此,王某應當支付趙某3000元。

03

對方債務未到期可行使抵銷權

(網絡圖片)

【案例】2017年11月,楊某向王某購買價值30000元的裝修材料,約定楊某於同年12月10日前支付貨款。後王某按約交付裝修材料,但楊某未支付貨款,並稱王某於2016年1月10日向其借款10萬元,承諾還款期限為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其請求主張行使抵銷權。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案例中,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互負債權、債務,雖然楊某對王某的10萬元債權還款時間尚未到期,但其向王某應支付的貨款30000元債務已到還款期,故按照民法典新規,其可以其未到期債權向王某主張抵銷欠付貨款30000元。

2020年/ 第231期

本文轉自寧夏法治報微信平臺

往期精彩回顧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原標題:《學好用好民法典 |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法官: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睢寧法院執行裁決《民法典》適用後遺產管理人選任第一案
    睢寧法院執行裁決《民法典》適用後遺產管理人選任第一案 2021-01-07 21: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打開民法典|債務人去世,遺產管理人須承擔債務
    民法典明確規定,即使全體繼承人放棄對遺產繼承,遺產管理人仍可列為被執行人。 11月12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陳建華法官接受記者採訪,對此進行解讀。案件執行期間,不料郭某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個人住房一套,其妻齊某將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把其中10萬元給了兒子郭某某(已成年)。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該遺產繼承人和管理人齊某、郭某某為被執行人。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認定25萬元債務屬於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繼承人在清償死者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
  • 打開民法典|債務人去世,遺產管理人須承擔債務
    民法典明確規定,即使全體繼承人放棄對遺產繼承,遺產管理人仍可列為被執行人。 11月12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陳建華法官接受記者採訪,對此進行解讀。案件執行期間,不料郭某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個人住房一套,其妻齊某將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把其中10萬元給了兒子郭某某(已成年)。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該遺產繼承人和管理人齊某、郭某某為被執行人。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認定25萬元債務屬於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繼承人在清償死者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
  • 學好用好民法典 |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法官支招:變更監護權
    學好用好民法典 |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現小馬16歲了,母親聯繫不上,爺爺奶奶欲將監護權變更到他們名下,該怎麼辦?【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例中,秦某因患病致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損、社會功能嚴重缺陷被鑑定評為智力殘疾一級,故從有利於保障秦某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可以認定秦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遺產管理人是什麼?法官解讀《民法典》新增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創設了「遺產管理人」這一重大制度,既使遺產得到妥善管理,又減少了遺產糾紛問題,也意味著今後個人財產將得到更好的保護。「遺產管理人」是什麼?「他」又能對遺產繼承起到何種作用呢?《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有選任和法院指定兩種方式。
  • 《民法典》中遺產管理人制度意義重大,為家族財富傳承保駕護航
    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民法典繼承編的眾多變化中,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可謂是重大創新和亮點。原《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和遺產保管人,但內容比較簡單,對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等都未進行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且遺囑執行人僅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時得以存在。
  • 法官解說民法典 | 關於繼承,這些民法典上的新規定,您可知曉?
    為了從自己做起,學好這部新的社會生活根本法,上海閔行法院特別推出「我在閔法學民法典」特輯,刊載一線法官、法官助理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供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外學習和交流。刊載內容僅為作者個人的學習觀點,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說明。
  • 走進民法典|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民法典》將遺產概括表述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社交帳戶、網絡財產、網遊裝備等虛擬財產及其他新型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 民法典學習心得 | 繼承編
    為了從自己做起,學好這部新的社會生活根本法,上海閔行法院特別推出「我在閔法學民法典」特輯,刊載一線法官、法官助理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供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外學習和交流。刊載內容僅為作者個人的學習觀點,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說明。
  • 新《民法典》遺產繼承的六大變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 【以案釋法】《民法典》實施 各地首案判了!
    《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NO.01】案例分享|《民法典》實施 各地首案判了!
    《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執行異議複議!濟南中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今天,山東濟南中院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審結「執行異議...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快來圍觀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每日學典:《民法典》繼承權5大變化+遺囑合法有效的8個法律要點
    遇到這種立遺囑前和立遺囑後「判若兩人」的子女,怎麼辦?有辦法:民法典規定,可以讓老人有一次修改遺囑的機會,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立遺囑人的權益。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