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9 18: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期解讀法官
朱敏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路偉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曾承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
01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網絡圖片)
【案例】在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借款合同一案執行中,王某病亡,其生前已指定李某為遺囑執行人管理其遺產。王某遺產現由李某管理,王某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李某為案件被執行人,是否準許?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該案李某是王某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即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遺產清理、分割財產、處理遺留債權債務等職責。當被繼承人王某死亡,在遺產未分割前,申請執行人張某申請變更遺產管理人李某為被執行人應當準許。
02
懸賞尋找遺失物,應付賞金
(網絡圖片)
【案例】王某的寵物狗走丟,尋遍周邊未得,後將愛犬的照片及辨識特徵製成彩頁四處張貼,並特別註明如尋回寵物狗願酬謝3000元。3日後,趙某拾得寵物狗,交予王某並要求支付賞金3000元。王某表示雖然發布了懸賞廣告,但拾金不昧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不應支付賞金。趙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賞金。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此處的「懸賞」,通常表現為大家常說的懸賞廣告。除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外,懸賞廣告應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懸賞事項完成後,懸賞人應當按其承諾支付賞金。王某發出懸賞廣告尋找寵物狗,趙某向王某交還寵物狗,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約定的事項。因此,王某應當支付趙某3000元。
03
對方債務未到期可行使抵銷權
(網絡圖片)
【案例】2017年11月,楊某向王某購買價值30000元的裝修材料,約定楊某於同年12月10日前支付貨款。後王某按約交付裝修材料,但楊某未支付貨款,並稱王某於2016年1月10日向其借款10萬元,承諾還款期限為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其請求主張行使抵銷權。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案例中,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互負債權、債務,雖然楊某對王某的10萬元債權還款時間尚未到期,但其向王某應支付的貨款30000元債務已到還款期,故按照民法典新規,其可以其未到期債權向王某主張抵銷欠付貨款30000元。
2020年/ 第231期
本文轉自寧夏法治報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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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好用好民法典 |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辦?法官: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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