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每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均要接受這部法典的約束,這部涵蓋著社會方方面面的法典,在繼承編第四章中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近年來隨著經濟糾紛不斷攀升,遺產糾紛問題亦是愈演愈烈。一個家族的興旺勢必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如何守護好我們的財富,使自己的家族代代興旺經久不衰,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尤為重要。
一、什麼是遺產管理人制度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指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分配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在確保繼承人權益的基礎上,同時保護其他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國外針對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已相當完善,但我國對此項制度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只簡單的在《繼承法》第16條和第24條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及遺產保管人的內容。但二者與遺產管理人有著較大的差別,遺囑執行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遺產管理和處分的人,只是機械地完成被繼承人的遺願,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遺囑執行人制度便無從談起。遺產管理人除享有管理遺產職責外,還負責清算、分配等處分權,這使得「遺產管理人制度」逐漸受到學者及立法者的重視。
二、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1)、有利於確定遺產範圍
如今交易方式多種多樣,人們財產的種類也不斷增多,股權、股票、債券、網絡投資、網絡虛擬財產等這些新生代財富形式所涉及的資產價值較大且流動靈活,確定遺產時往往由於無法查明而忽略了該部分遺產,對於遺產管理人而言,確定遺產範圍,避免財產損失,恰恰是應盡的職責。
2)、有利於保障遺產權利人的利益
破產管理人需要對遺產進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遺產遭受損毀、滅失,並為被繼承人收取債權、償還債務,根本目的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
3)、有助於無人繼承遺產情形下糾紛的處理
在繼承開始後,可能會出現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但是暫時沒有找到繼承人不代表沒有其他繼承人,因此需要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保護並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其擁有財產數額較大、財產種類繁多。由於經營的盈虧波動,其同時也擁有一定數額的債權與債務。為了能更好地處理自己的身後事,避免子女之間爭奪財產,王某決定事先訂立一份遺囑,並指定某律師作為其遺囑執行人,在其去世後對遺產進行管理和執行。
數年後,王某去世,作為遺囑執行人的某律師成為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了遺產情況,處理了王某的債權債務,最後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王某的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均予以了認可,亦無產生其他糾紛。
案例二:被繼承人熊某遭遇車禍後重病住院,臨危之際將其親屬均喚至醫院病床前,熊某專門聘請律師張某代書立下遺囑,遺囑除了將財產詳細分割外,還制定律師張某作為遺囑執行人,約定繼承開始後由執行人負責實施,且遺囑內容經公證處公證。熊某逝世後,因遺囑執行費用等問題未作出明確約定,因此遺囑執行人便與繼承人向某籤訂《遺囑執行協議》,並嚴格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全部分配完畢。
但之後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遺囑執行人張某未積極按遺囑人囑託分割遺產交付給各繼承人,私自扣收執行遺囑的代理費用,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申請法院撤銷或宣告遺囑執行協議無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執行協議書》實質源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執行人既接受了囑託,形成了代理關係,其對遺產的分配是在完成遺囑指定的義務,而後又與向某籤署遺囑執行協議,扣收代理費用,違背了死者的指定,損害繼承人財產權益,故判決該執行協議無效。但二審法院認為,執行遺囑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系有效的。
從案例一我們可以得出,實踐中,在遺產數額較多,財產種類龐雜,且債權債務並存情況下,常常會出現繼承人之間爭奪遺產控制權與遺產債權人訴求利益保護交織的情況。而案例二說明在民法典頒布之前,由於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缺失,,未能明確遺囑執行人的權責、報酬等問題,在分配遺產中產生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確立並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對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以及職責等均進行了明確規定,便於在實踐中釐清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利於繼承人、債權人等監督遺產管理人充分履職。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不僅與國外立法保持同步,也適應當今經濟環境下權利人的實際需求,使遺產的範圍及分配更加科學、專業,同時確保了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配,亦大大維護了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
四、律師在遺產管理人制度中所起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1)、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能更好確認遺產範圍,避免財產縮水
前文中說到,如今經濟形態的多樣,遺產的組成也是多樣的,特別是債權和股權的繼承,被繼承人的近親屬開始繼承後,往往會因處理死者後事而無暇顧及被繼承人的財產,這時與遺產相關的人很可能因自己私利而對遺產進行轉移,進而損害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再者,若債權的訴訟時效一旦超過,便無法對債務人進行催收,導致財產縮水。此外,當遺產可能遭受毀損、滅失、侵吞等情況時,律師可及時調取相關證據資料,並採取恰當的法律保護措施。
2)、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有助於解決糾紛,緩和家庭矛盾
繼承案件本質上就是家庭矛盾,但家庭糾紛錯綜複雜,各種經濟利益和身份關係糾結在一起,除了扶養、撫育等法律關係外,還要考慮到共同或按份共有、公司股權等法律關係。當所有法律關係需要一併處理,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的激化,增加訴訟負擔,更有甚者導致家庭財富縮水嚴重,造成財產的流失。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站在一個公正的立場,對遺產進行高效、有序的管理,更能保障各方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緩和家庭矛盾。
3)、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有助於債權人利益保護,維護社會穩定
實踐中,在遺產分割之前通常由繼承人管理遺產,債權人往往被當作「局外人」被排除在外,即使繼承人有隱匿、轉移遺產的行為,債權人往往無從得知,無法及時獲取遺產的具體情況,只能被動地等待消息和最後的分配結果,最後往往是不能全面的償還債權。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持續下去,便無人再敢借錢出去,資金得不到流通,對自身而言,無法取信於他人,對社會而言,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五、結束語
遺產管理人制度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對於律師而言,為有需要的當事人提供遺產管理人服務,守護好當事人的財富,用自己的專業為遺產繼承保駕護航,是作為律師的職業道德,也讓財富傳承,讓親情延續,讓社會平穩發展。
文/梁媛媛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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