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的實施,由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林冰律師倡導,於2020年12月30日聯合粵港澳大灣區9個城市、深圳市十個區共21家律所成立「大灣區遺產管理人法律服務聯合中心」,分別是廣東廣和(順德)律師事務所(佛山市)、廣東佑德律師事務所(東莞市)、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珠海市)、廣東邦傑律師事務所(中山市)、廣東瀛肇律師事務所(肇慶市)、廣東國智(江門)律師事務所(江門市)、廣東標遠律師事務所(惠州市)、廣東瀛仁律師事務所(惠州市)、廣東尹遠律師事務所(廣州市)、廣東鑫湧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羅湖區)、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福田區)、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寶安區)、廣東法邁律師事務所(深圳市龍華區)、廣東萬諾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南山區)、廣東冠豪律師所(深圳市龍崗區)、廣東誠於信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福田區)、廣東步隆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光明區)、廣東鵬拓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羅湖區)、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深圳市鹽田區)、廣東深坪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坪山區)、廣東良馬(大鵬)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大鵬新區)。
在成立大會上,與會律師從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創新、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及及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和交流。對於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依據《民法典》第1145條、1146條的規定,有一定的產生順序,具體如下:被繼承人有制定遺囑,遺囑中有確定遺產執行人的,則該遺產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確定遺產管理人,則繼承人應當共同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沒有推選的,則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條確定的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內容,具體的職責作如下的的分析:
1、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這也是遺產管理首先需要做的,即確立遺產的範圍。對被繼承人合法的遺產以及債務情況進行清點和核實。尤其是對一些較為隱蔽的財產,比如股權、數字貨幣、智慧財產權等,專業的遺產管理人能夠更好的清理;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在上述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後,要立即向全體的繼承人,對遺產的具體情況、現狀如實匯報;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繼承開始後,到最終遺產分割完,需要一段時間。那麼遺產管理人要負責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要在其遺產範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這也是遺產管理人最核心的職責,確定繼承的形式、繼承人範圍、各繼承人的份額等進行分割;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賦予遺產管理人必要時的職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制度總共只有五個條文的規定,過於原則,並存在很多的未明之處。一方面,我們期待後續對遺產管理人規章制度相關細則的出臺;但另一方面,我們堅定「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我們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聯合成立遺產管理人法律服務中心,增進相互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實踐。
校對:李傑能
排版:梁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