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成立後,遺產管理人要做哪些?菏澤律師帶你解讀

2020-10-30 海報新聞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趙晨光 付洪強 菏澤報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學習貫徹《民法典》,大眾網·海報新聞和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律師帶你學習《民法典》」欄目,今天推出第一期《遺產管理人是做什麼的》。

李大叔今年73歲,老伴70歲,他們膝下有二兒一女,家庭還算和睦,老兩口勤勞一生,置辦了一些家業,但是老兩口身體一直不好,疾病纏身。近來,李大叔和老伴準備立一個遺囑,安排一下身後的事情,把家產給孩子們分一分,免得百年之後兒女們再因為財產的問題鬧矛盾。遺囑可以立,但是誰來負責把遺囑執行到位呢?老兩口考慮來考慮去,想到了一個人選——老劉。老劉是李大叔的工友,剛剛60歲,身體健康,有文化,懂點法律,關鍵是人品端正、正派公道、熱心腸。

李大叔夫婦考慮的人選可以稱為遺產管理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沒有遺產管理人的規定,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增加了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誰來擔當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後,由遺囑執行人擔當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是立遺囑人指定的執行自己遺囑的人。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共同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沒有推選的,由全體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人選有爭議,怎麼辦?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的責任有哪些?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遺產管理人可以收取報酬嗎?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各方當事人的約定獲得報酬。

根據以上《民法典》的規定,只要老劉願意,他完全可以擔任李大叔夫婦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當然,李大叔夫婦也可以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本期欄目主講律師為孫佔軍,現任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主任,擁有二十年的執業律師經歷,曾獲得菏澤市十佳律師、菏澤仲裁委員會十佳仲裁員等榮譽稱號。諮詢電話:1385408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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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擬通過對民法典第1145條和第1146條的解讀,就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在法律適用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作出建議。民法典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將其置於繼承編第四章「遺產的處理」前五條,全方位地涵蓋了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無人繼承情況下的遺產處理程序,故遺產管理人是民法典施行後每個繼承案件、每一筆遺產處理背後不可或缺的法律主體,了解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哪些對象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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