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亮點在於更加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順應時代的發展。不論是遺產範圍、代位繼承人範圍的擴大,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廢除還是寬宥制度、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都充分體現了這兩點精神。
一、擴大遺產範圍,虛擬財產或成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律師解讀:隨著信息網絡、網際網路金融的不斷延伸,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形式越來越豐富,如虛擬貨幣、遊戲帳號、遊戲裝備等。這些虛擬物雖僅存在於網絡世界,但卻具有實實在在的財產價值。根據本條規定,虛擬財產及其他新型財產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也可成為遺產。
二、新增寬宥制度,繼承人悔改仍有機會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二款: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律師解讀:出於家庭糾紛、親情延續的特殊考慮,在對嚴重侵犯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意志、健康、生命的行為予以嚴懲的同時,允許被繼承人對其寬恕和諒解。一方面既能維護家庭和諧關係,促進繼承人改過自新;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三、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甥侄可作法定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律師解讀:現代社會下的家庭多為獨生子女家庭,甚至是丁克家庭。一方面,被繼承人除了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外,可能再無其他繼承人。另一方面,許多本應由兒女承擔的贍養責任,如今轉嫁到甥侄身上。原繼承法並沒有賦予甥侄法定繼承人的資格,甥侄們出於善良或者家庭倫理道德付出努力,卻沒有得到回報。民法典此舉更有利於被繼承人財富的家族傳承,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睦,並有利於敬老愛老之風的興盛。
四、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效力,以最後遺囑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律師解讀:原繼承法規定,在存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無論時間先後,均為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公證遺囑的修改或廢除,只能通過重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實現——此舉本意是為了防止偽造、篡改遺囑,但在某些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想修改遺囑卻根本來不及到公證機關變更或撤回前一份遺囑。民法典廢除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改為優先考慮立遺囑的時間,即以「最後」遺囑為準,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願。
五、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便於遺產專業管理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律師解讀:現代社會的財富形式、種類日新月異,確定遺產的範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價值的減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遺產管理問題越來越需要專業人士的管理。民法典繼承編首次系統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包括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指定、職責、責任和報酬。有了遺產管理人,可以減少繼承人之間財產分配的矛盾,實現多元化的遺產分配需求,有利於社會穩定。
來源:CCTV法律講堂
作 者:何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