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第一順位繼承人必須承擔債務,但 「一類情況」除外

2021-01-10 白象財經

2020年,因為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導致了全球經濟增速的下滑,包括我國在內,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負面影響。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不少國民感受到了貸款及各種債務的壓力,使得消費能力大大下滑。

因為超前消費觀念的普及,使用信用卡已經是一件非常常見的事情了,同時還有各種網貸、借貸平臺的出現,讓不少人身上都背負著沉重的債務,一旦穩定的經濟收入發生中斷,那麼後果將是不堪設想的。

受到消費的誘惑,債務只會越積越多。如果發生逾期的話,債務人的徵信就會受損,影響以後的貸款業務等等,嚴重者還會影響到乘坐公共運輸出行。那麼,如果持卡人去世的話,他的債務應該由誰承擔呢?難道真的是「人死債消」?

一般來說,如果債務人離世的話,他的債務還是存在的,他的家人需要幫他償還這筆債務的,通常情況下的,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是債務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去世債務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法定繼承人,沒有特殊情況很難撇清這筆債務。

如果債務人還有財產的話,那麼就將以去世債務人的財產抵還債務。沒有的話,當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去償還,但是有一類情況可以除外的,那就是債務人沒有繼承人,如果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話,那麼債務也就自動轉移到了繼承人的身上。

如果債務人生前沒有立遺囑,沒有繼承人的話,或者說債務人離世,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用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這類情況是法律範圍內允許的,是合法的不承擔離世債務人債務的渠道。

如果是信用卡債務的話,則有所不同。信用卡債務的範疇屬於個人行為,與直系親屬和繼承人的關係不是很大,一般來說是會通過兩種方式去解決這筆債務。分別是債務人死後還有財產和死後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財產兩種情況。

如果有財產的話,自然是很好辦了,就把死去的信用卡持卡人的財產進行清算,用來抵消債務,在償還清信用卡債務之後還有剩餘的話,其繼承人才能按這剩下的財產進行分配,沒有剩餘或者缺的話就只能當作壞帳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持卡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財產了,那就以「人死債消」來處理,如果債務人是在婚姻內使用信用卡導致的欠債的話,那麼在持卡人死去後,另一半則有責任償還這筆債務,如果沒有婚姻和財產的話,在信用卡持卡債務後死去之後,這筆債也就會被銀行當作壞帳來處理。

就算持卡人死後還有直系親屬的話,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都沒有義務去替他償還這筆債務的。所以,超前消費雖然一時爽,但是一旦還不上的話,那就遭殃了,甚至還會連累自己的家人,也不要因為債務的問題選擇自殺,在能力範圍內和銀行商量還款日期,只要慢慢還總會還清的,不要選擇極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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