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離世給家庭帶來的不僅有悲痛,如果生前未進行或進行了不當的財產處置,對於多子女家庭來說,也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困惑,甚至因此鬧上法庭。
前段時間找到欄目組進行諮詢的王女士一家,家中兄弟姐妹五人,四個女孩一個男孩。王女士的父親先於母親去世,大姐也在幾年前離世。家中的兩套房產均落在母親名下,一套是兩居室的商品房,一套是一居室的公租房。
王女士的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內容表示,將兩居室的商品房留給姐妹四人,一居室的公租房留給兒子。
如今父母均已去世,王女士姐妹幾人想將老人的遺產進行分配。在分配的時候,王女士的弟弟發現,由於自己名下擁有房產,無法辦理變更承租人的手續。
如此一來,姐弟幾人陷入繼承困境,姐弟幾人不知該如何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
幫傳承律師解答:
針對王女士的諮詢,本案中對於母親留下的遺囑,根據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除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老人留下遺囑,但是所有的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不同意按遺囑來對財產進行分配或是不具備執行的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可以另行籤訂一份遺產分配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對遺產進行相應份額的繼承,這樣做同樣合法、有效。
律師提示……
目前,不管姐弟幾人打算如何繼承財產,都將面臨一個難題,弟弟目前要想變更為承租人,還有條件不符合。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加強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公租房變更承租人的變更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根據家庭的綜合情況,母親留下的公租房弟弟不符合承租條件,所以訂立的遺囑無法履行,建議您在訂立遺囑時,聯繫專業律師,根據您的財產情況,幫您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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