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債務人,最大的義務就是應該按照約定好的內容,及時、足額的履行債務,但很多時候可能會出現債務人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況,那麼要是出現了這些情況的話,債務人應該怎麼辦呢?
網友諮詢:債務人遲延履行怎麼辦,債務人不適當履行怎麼處理?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戴金輝律師解答:
債務人遲延履行:雙方在合同中確定了履行期限,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況下,期限條款已成為了合同最重要的條款,因此,債務人一旦遲延,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遲延履行致使合同違約處理。
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後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於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戴金輝律師解析:
關於不適當履行的: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不適當履行是否導致合同的解除,在各國立法中具有明確的限制。大陸法判例和學說大都認為必須在瑕疵是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瑕疵並不嚴重,一般要求採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並不宣告合同解除。
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根據我過的規定,在交付有瑕疵的情況下,首先應確定是否能採用修理、替換方式,如果能夠修理、替換,則不僅能夠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使債權人獲得他們需要的物品,而且也因為避免了合同的解除,從而有利於鼓勵交易。
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於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並不限於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並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後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並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可牴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為複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