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遺產?誰能來繼承?怎麼去繼承?所有關於繼承的法律知識都在這裡了!
作者:褚曉天
上期說了遺產,這期我來說說遺囑。
一、遺囑的主要內容
應包含:立遺囑人的姓名,身份證號,需要處分的具體財產信息,繼承人姓名,時間,親筆籤名。常見的還會加上自己精神狀況良好,本人真實意思表達之類的內容。
二、遺囑的形式
目前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四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一般我們所說的公證遺囑和律師見證遺囑只是代書遺囑的一種特別形式,另外實務中出現頻率較多的還有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這兩種遺囑的形式實務中一般也都認可,並都已經納入了《民法典(草案)》中,未來也將成為法定的遺囑形式。下面我就一個個來介紹吧。
自書遺囑
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籤名,註明年月日。建議每頁都籤名+按手印,如有塗改必須在塗改處籤名+按手印,可以附帶筆跡鑑定樣本。
代書遺囑
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要註明年月日,最後代書人、見證人、立遺囑人都需要籤名。建議每頁都籤名+按手印。
既然說到見證人,這邊就先提一下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以作為見證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也不可以作為見證人,最後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可以作為見證人。
利害關係這個概念較為寬泛,實務中認定標準一般為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其實就是為了避免存在脅迫的可能,法院判決中也有法定繼承人作為見證人,但因為遺囑不涉及此法定繼承人,而被認定為有效見證人的。但實際中還是應該儘量避免可能存在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錄音遺囑
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財產內容,處分方式,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並說明在場見證人姓名與本人的關係。見證人也需要自述身份情況。
結束後要保存源文件,將錄音載體封存後並註明年月日。另外要注意的是錄音遺囑不能用提問的方式進行。我個人還是建議錄音遺囑與其他遺囑結合使用比較好。
口頭遺囑
必須在危急情況,並且立遺囑人此時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危急情況一旦解除口頭遺囑即失效。 危急情況在實務中被認可的可能是:送醫院路上,下達病危通知書或者事故現場。
實務中對口頭遺囑的要求非常高,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建議一旦危急情況解除,應儘快將遺願用其他遺囑形式固定下來。
列印遺囑
介於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之間,之前有些法院認為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有籤名有年月日,立遺囑人有計算機操作能力,並且有其他證據材料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將其認定為自書遺囑。有些法院則是以代書遺囑為標準要求必須有見證人。
在《民法典(草案)》中,其定義更接近於代書遺囑,也就是必須要求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每一頁都需要有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籤名,並註明年月日。所以在民法典正式頒布前,實務中的裁判應該是向這個趨勢靠攏的。列印遺囑應該按照代書遺囑的標準進行處理,每一頁都需要籤名加註明年月日。
錄像遺囑
現在一般視為錄音遺囑,新的草案中基本也是這個認定標準。與錄音遺囑的區別在於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露臉,建議露出正面肖像,並在視頻中自述身份。
錄像介質也儘量備份封存,建議使用相機較為方便。
公證遺囑
需立遺囑人帶好身份證、財產憑證、親屬關係證明、草擬好的遺囑、執行人身份證明去公證處預約辦理,每個區都可以,沒有區別,費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優點就是效力最高,並且上海80歲以上老人遺囑公證免費。缺點就是要排隊,80歲以上最近是排2個月左右,一般的甚至要排半年以上。
所以這也就衍生出了另外一個缺點,難更改。一旦公證遺囑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必須攜帶公證遺囑至原公證處辦理,同樣的需要排隊。這種情況下,和效力最高這個優點一結合,就變成了噩夢。現實中也不是沒有立了公證遺囑想要更改,但在排隊輪到之前去世的例子。
幸好,在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將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這條去除了,但目前而言,仍還是參照繼承法處理,所以一旦準備辦理公證遺囑,建議先考慮妥當。
另外提一句,前面說的上海80歲以上老人免費是指自行前往辦理,如果身體不便需要上門辦理的,費用不免費,而且還會加收2000元的上門費。
律師見證遺囑
是指律所指派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代書遺囑並做遺囑見證。律師見證一般只對處分的財產做形式審查,而不會做實質審查。主要為了證明此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遇到年齡大,精神狀況不佳的,可能會要求家屬提供醫院開具的「意識清醒、有認知力」或者類似的醫學證明。
流程一般是先做一個談話筆錄,過程中錄音錄像,最後出具見證書。見證書內容包括立遺囑人基本情況,代書遺囑,見證條款(見證事項、材料、結論、時間),附項(產權證明等)。
因為是專業人士,所以效力上一般也是有保障的。如果後續產生糾紛,見證律師也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遺囑如果最終因為形式上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的,繼承人可以起訴見證律所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這個上海也有過相應的案例。
夫妻共同遺囑
首先如果是夫妻二人分別訂立兩份遺囑,那肯定是有效的。
容易出問題的往往是老兩口只寫了一份遺囑,兩個人籤字,這個實務中之前一直有爭議,因為遺囑為一人手寫,對於另一人而言等於說是代書遺囑,但又沒有見證人,形式要件上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標準。所以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標準。但從2016年之後,上海的裁判口徑傾向於認為有效。
但事情還沒完,萬一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是否還能變更遺囑的內容,這就更複雜了,實務中有三種觀點,能、不能、只能變更自己的那一部分。所以最後到底怎樣,還是要看運氣。與其看運氣,不如一開始就不要這樣。夫妻二人如果都要立遺囑,建議兩人分別訂立各自的遺囑,這樣最不容易出問題。
三、遺贈撫養協議
遺囑撫養協議其實就是找一人或找一組織,你為我養老送終,我把遺產留給你。然後雙方籤這樣的一份協議來約定一下。既然是協議,就可能存在違約。
撫養人或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肯定是拿不到的,並且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但要是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比如把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私自處分了,應償還已支付的供養費用。另外說一句,繼承法規定組織必須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經無此限定了。
四、效力排序
遺贈扶養協議是最優先的,其次是遺囑,最後是法定繼承。遺囑中目前仍是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其他遺囑的話,最後一份高於之前的所有。
五、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的情形從本質上來說,可以分成三種:人有問題,遺囑有問題,遺產有問題。我一個個來說。
人有問題
立遺囑人不適格。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後者一般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為8到18歲的未成年人,但16歲以上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另外不能完全辨識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為患有輕中度精神疾病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狀態都是以立遺囑時的狀態為準。
遺囑有問題
包括遺囑不是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假的、遺囑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多份遺囑有衝突以及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
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包括受脅迫、受欺騙訂立的遺囑。
遺囑是假的包括偽造的遺囑和被篡改的遺囑,偽造的遺囑自然無效,被篡改的遺囑只是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之前真實意思表示的部分如果可以被證明,還是有效的。
遺囑內容違法法律或公序良俗,實務中常見的是將所有的遺產都留給婚姻中第三者的情況,即使是公證遺囑都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也較重,需要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另外就是某些附義務遺囑中的義務,如果違法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遺囑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那要是最後一份遺囑無效了,怎麼算?這個又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導致無效的,則之前的遺囑全部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是非真實意思表示導致無效的,則以最相近的前一份遺囑為準。另外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所以如果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衝突,這部分內容也無效。
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前文已經詳細講解過了,如果照此進行遺囑的訂立,那基本不會有什麼問題。對於形式要件的規定,各地法院的口徑各不相同。上海對此較為寬鬆,基本只要內容合法,能證明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能通過其他方式加以證明的,一般都認可遺囑有效。當然,這個肯定是在遺囑部分形式要件缺失的前提下,如果籤名、日期、手印都沒有,那神仙也難救。
遺產有問題
一般有兩種情況,遺產不是自己的和遺產沒了。
首先遺產不是自己的,即無權處分,你在遺囑裡把別人的東西寫進去了,那這部分自然是無效的。實務中較多的是,本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只有一方的名字,就以為是自己的,將其寫入遺囑。這種情況下遺囑實際生效的只有屬於他的這一部分。
另一種是遺產沒了,即事實行為導致的遺產變更。舉個簡單例子,原來在遺囑中將房子留給一個子女的,結果一轉手將房子賣了,房子都沒了,那這部分遺囑當然無效了,賣房子得到的錢雖然源於房子,但形式已經變更了,只能進行法定繼承了。
這種一般發生的不多,實務中有另一種情況我倒見過好多次,就是拆遷。也是在遺囑中將房子留給一個子女,結果拆遷了,老人也籤字同意了,這種情況下往往大家都忙著高興了,誰都沒想到去更改遺囑,特別是老人對法律這一塊也不是很了解,結果老人在這個時候去世了,此時,因為原來的房子已經變為拆遷補償利益了,其形式已經變更,不再適用原遺囑。拆遷補償利益只能作為法定繼承來處理了,導致了許多遺憾。所以如果存在拆遷的可能,建議將此情況寫入遺囑,並將可能的補償金或使用補償金購買的房屋一起納入遺囑中。
六、遺囑本身有效,但不發生實際作用
一般有三種情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以及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其中繼承權的喪失以及放棄繼承權我會在本系列的法定繼承篇中詳細講解。這邊就說一下先於遺囑人死亡吧。
遺囑繼承不同於法定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此時遺囑即失效,對應的遺產轉為法定繼承,而非類似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舉個例子吧,A有B,C兩位繼承人,D是B的子女。A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B繼承,但B在A之前去世,遺囑未更改,等A去世後,A的遺囑因為B的提前去世而不發生作用,所有遺產轉為法定繼承,而非由D來繼承。當然,在法定繼承的體系下,D還是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來繼承屬於B的那一份遺產。
七、遺囑中的法定預留份額
對於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中必須預留法定份額。前面的這句話中一共有三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並且還要是繼承人。除了胎兒以外,實務中對此的認定標準非常高。一般繼承人需要同時滿足低保加殘疾才可能會被認定。以上狀態以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八、附義務遺囑
在遺囑本身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相對人能履行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權利,其後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履行並接受遺產。實務中不多見,我聽說過將遺產的部分捐獻給公益機構,繼承人未履行義務的例子。這種情況下公益機構可請求法院取消繼承人的權利。
九、與婚姻的跨界問題
如果子女有婚姻問題的,這裡需要特別注意一下。遺囑裡寫明遺產給予某人的,繼承人繼承後一般視為個人財產。而如果沒有遺囑,法定繼承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遺囑繼承不影響法定繼承
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後,不影響其法定繼承份額。如果有遺囑之外的遺產,還是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規則和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最後是個人的一點建議,遺囑的訂立,除了採用的是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之外,可以考慮多種遺囑形式的結合使用,比如自書遺囑的過程中錄像,代書遺囑的過程錄音錄像,多形式的結合有利於加強遺囑的效力,避免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