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也會無效?不要盲目相信形式,更重要的是掌握這四個要點

2020-08-26 一紙家書


【引言】

遺囑,是一個特別好用的家庭財產傳承的工具:把自己的合法財產傳遞給自己想給的人。

現在老百姓關於財產傳承的問題,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老百姓都「有錢」了,尤其是當前這一代老年人,不說別的,一套房子大幾十萬、成百上千萬的,都很正常。

所以,遺產繼承,將成為、或者說已經成為現實社會中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是每個家庭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

所以,時隔35年,我國《繼承法》才迎來真正意義上的新頒布:2020年5月28日頒布了《民法典》並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繼承法》做出了新的規定和調整。

在繼承過程中,遺囑是一個非必須、但是非常必要的工具。遺囑的作用,就是提前「主動」安排好未來的繼承人、繼承份額,而不是到時候再「被動」的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不過,可惜的是,老百姓對生前訂立遺囑的意識並不太強,對遺囑應該怎麼訂立並不是很清楚。

所以,很多人寧可相信:遺囑必須得公證、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效、只要公證就有效……其實,這些認知都有偏頗。有這些概念,完全可以理解——公證,代表的是專業、代表的是公信力。

但是,需要再次提示的是:遺囑有沒有效,跟公不公證,沒有必然聯繫。

《民法典》中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都是合法形式。注意:我們說的是「形式」合法。但是,形式合法,不代表著遺囑合法有效。

我們拿《民法典》中關於「自書遺囑」的規定舉個例子: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如果真是這麼簡單、片面,我們可以把上條理解為:只要是自己寫張紙,籤好名、註明年月日,放心,100%有效。

恐怕一張價值成百上千萬財產的文書,不能這麼草率就定了。

判定一份遺囑是不是有效、能不能生效,形式只是最基礎的判定條件,充其量算是一個「門檻」條件。

現實中,非公證遺囑形式的有效遺囑比比皆是,無效的公證遺囑也不鮮見。

【案例】

先看一個真實案例(內容做了改編,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去搜索原案例)。

老張有三個孩子,兩兒一女。其中,女兒是老小。

老張「重男輕女」的思想很嚴重。上了歲數之後,身體多病,於是想著訂立一份遺囑,把自己一套房子留給兩個兒子,各自一半兒。當時這套房子,按照市場價估算,大概400多萬。

老張委託兒子打聽了一下,誰也不太清楚怎麼訂,於是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其實老張訂立遺囑之前得過腦梗,存在精神障礙。

立完遺囑,算是了卻了老張一件心事。但是,日常生活卻一直都讓女兒在照料。後來老張過世了,兩個兒子要憑著遺囑做繼承手續,讓小妹配合一下。

小妹本不知道遺囑這件事。一聽父親生前這麼做的決定,心裡感到非常不公平,不同意配合辦理。兄妹三人協商不了,鬧起了官司。

兩個兒子本以為父親生前訂立過公證遺囑,小妹不同意,無非也就是給找點麻煩。誰知判決結果是——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兄妹三人平均繼承,小妹拿到房產的1/3份額。因為小妹拿出父親訂立遺囑階段的醫學診斷證明和藥物清單——那個時期,父親已經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符合訂立遺囑的條件。

這就是結果。

這個案例是告訴大家:一份遺囑,嚴不嚴謹、合不合法、有不有效,形式只是最基本的必要門檻。不合形式要求,無效;合了形式要求,不一定有效。

【有效遺囑的四大要點】

看待遺囑,不能單純從某條規定來看,而是要放大到整個「繼承」中的有關規定來綜合看待。

合法有效遺囑,綜合條款看待,必須具備四個要點:

要點(一):形式。

先從最簡單的形式說起。

關於形式,《民法典》中規定了六種合法形式,關於各種形式的要求是: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還有更重要的一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也就是說:

上述六種形式,不區分誰的效力更高(之前《繼承法》是區分的:公證遺囑具有更高效力),是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不管是不是公證遺囑。

所以說,只要符合上述六種形式之一,都可以認為是滿足了有效遺囑的基本條件。

要點(二):訂立人的條件。

如上案例中,判定無效的原因,就是忽略了訂立人的條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後面兩句話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假的、篡改過的,毫無疑問,肯定無效。

重點說說前兩句。

我們還是拿上面老張的案例來說一下:

老張患有腦梗,存在精神障礙。

或許在訂立的時候,根據表達、談吐,大概能感覺他是個「正常人」。但是,這種狀態下,任何人都沒法判斷,老人說話的時候,到底是在清醒的時候、還是糊塗的時候?誰知道是不是倆兒子提前都設計好了老人的「臺詞」?

有些朋友說了:我才40多歲,一點健康問題都沒有,誰都知道我是個「正常人」,還證明什麼?不是故意找麻煩麼?

麻煩,本來就是有人想找麻煩的時候才有。沒人找麻煩,極端的講,遺囑有沒有瑕疵都不重要。

問題在於,遺囑生效的時候,遺囑人已經去世。那麼,誰來、怎麼證明當時遺囑人是「正常人」?所以,證明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就非常重要。

要點(三):財產。

《民法典》關於財產的規定特別簡單: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其中關鍵就一條:生前個人合法財產。

把這句話拆分一下,財產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生前、個人、合法

(1)關於「生前」,容易混淆的問題在於:人去世之後相關的財產,例如撫恤金、喪葬費等。

這些是人去世之後的財產,而且這些財產,本意上,是對其家屬的一種具有安慰性的補償,因此,不作為遺產。多數情況下的分配原則,參照法定繼承。

(2)關於「個人」,容易混淆的問題在於:與婚姻有關的財產歸屬劃分。

我們還是舉個例子:

老張和老伴兒婚後一起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老張名字。後來老伴兒去世了,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這時候,老張打算訂立一份遺囑,把整套房子全給兩個兒子。

這時候,老張的遺囑就涉及無效、至少部分無效。因為他想處分的財產,一半兒不是他的,而是老伴兒的;老伴兒去世之後,充其量只能再繼承1/8,剩下的3/8,繼承權已經歸了仨孩子,他分配不了。

所以,為什麼一直告誡大家,在區分不清楚財產到底是不是全是自己的時候,簡單一句話就解決了:

「xx(財產)中屬於我的份額」。

(3)關於「合法」,強調的是「合法所有」。

想分配的財產,必須是自己有所有權的財產。

之前有很多朋友問過類似問題,例如:我父母老家的宅基地能繼承麼?我父母一直住的是公租房,住了大半輩子了,想傳給我繼續住行麼?

這些類似的財產,都不屬於「合法所有」——宅基地,有的是使用權,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租賃的房子,有的是租賃權,至於續不續租,不是承租人自己說了算的,更不能單方做主指定誰繼續租住。

要點(四):內容。

以上三個要點滿足了,就剩下最重要的一個要點:內容。

內容代表著分配意思,內容表達清楚準確了,才算遺囑這件事說明白。

在《民法典》、包括現行的《繼承法》中,沒有關於內容如何書寫的任何規定,僅有的關於書寫內容硬性規定就是:籤名、籤訂日期。

所以,至少我們有一個結論:內容,沒有強制的格式化規定。

但是我們都知道:想表達一個意思,最起碼要做到的,就是一定要表達清楚、準確,不會產生歧義——這恰恰就是遺囑內容需要遵循的原則。

具體到遺囑內容表達上,個人的建議,要做到三個「必須」

(1)人財信息「必須」準確唯一。

「人」準確表達,至少要包含人名、身份證(護照)號碼兩個信息。這兩個信息,對人能夠精準「鎖定」。當然,可以再增加一些關係,例如「本人兒子、本人配偶」。

「財」準備表達,至少要包含財產類型、財產放哪兒了、財產憑證三個信息。例如,存在某銀行的存款、帳號是什麼;位於某處的房產、房產證號。

(2)分配意思「必須」精確。

遺囑本來涉及到的就是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常見的與分配有關的精確表述有兩類:

  • 份額。例如,全部、1/2、60%等。
  • 歸屬。例如,「全部由xx繼承」和「全部由xx個人繼承」,這兩句話表達意思是不一樣的——前者繼承所得,屬於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後者,繼承所得則屬於繼承人個人。

(3)落款「必須」符合形式要求。

如前所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中,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

【結語】

遺囑,對於很多家庭來講,都很重要。

但是,關於遺囑,確實還需要更多的知識普及和市場教育。

這是本文分享的目的。希望對於有打算安排未來財產分配的朋友們,能夠有一些提示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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