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近日,槐城律師在接待我律社線上諮詢時,遇到這樣一個問題。當事人表示她想要立遺囑,想問一下自書遺囑是否可以列印,遺囑人在列印的遺囑上簽字就可以了嗎?
其實這個問題就是典型對遺囑形式認識的錯誤。尤其是《民法典》取消了現行法律規定中對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認定,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在這一變化後對於遺囑形式及相應的生效條件的正確使用就變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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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不可列印
列印的叫列印遺囑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編第三章共規定了六種遺囑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並註明年、月、日。
而我律社線上諮詢的當事人希望通過列印的形式訂立遺囑,則屬於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此外,代書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只適用於在危機情況下,待危機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形式多樣,且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此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當明確採取的遺囑形式,並注意不同形式遺囑生效的條件,例如對於見證人人數、身份的要求。此外,存在多份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的時間就變得非常重要,因此立遺囑的時間一定要在遺囑中明確體現。
2
遺囑見證需選對人
除自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也決定了所立遺囑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歸納起來,主要是兩類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類人為「能力不足」的人,另一類則是從立場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
養老方式更多樣
遺囑如何發揮作用
由於計劃生育的少子化在養老問題上的日漸突出,養老靠自己是很多老人的現狀。近些年來,出現一些老人將房產贈與保姆甚至是水果攤主的事件。為了保證老人可以得到良好的照顧,遺贈撫養協議或者是附義務的遺囑可以是非常好的選擇。
對於子女有能力照顧老人的家庭,為確保老人晚年可以得到良好的照顧,根據《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老人可以訂立附條件遺囑。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對於無子女或者是子女不具有能力照顧老人的家庭,為了確保老人可以得到良好的照顧,根據《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老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最近,新聞中老人將房產贈與水果攤主事件,老人就是採取了遺贈撫養協議的形式。但老人的子女對老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
適用法律:
《民法典》
第1134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6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8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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