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20: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已經留下了遺囑,
卻還是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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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歲的老陳離世,
他有過兩段婚姻,
留下了3個子女。
近日,
思明區法院公布了一起繼承糾紛典型案例,
同父異母的手足對簿公堂。
該案還是民法典頒布以來,
首例列印遺囑相關案件。
老陳的3個子女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經長大成人,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兒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兩段婚姻均已離婚告終。2019年老陳離世,兒女們因為遺產的繼承產生了矛盾。小鑫起訴同父異母的姐姐、哥哥,其母親林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要求繼承老陳名下的財產。因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法院還追加了老陳的第一任妻子劉女士為第三人。
林女士表示,由於老陳兩次離婚,老陳的父母也早已離世,目前老陳的3個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每個子女對老陳的各項遺產均享有1/3的份額。同時,離婚後由她帶著孩子,老陳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剩餘的撫養費應該從遺產中先扣除。
對此,另外兩個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們父母婚後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沒有分割,他們的母親即劉女士有一半的份額。而且,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他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列印的遺囑,內容大致為:老陳在兩位見證人的見證下立遺囑,房產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繼承,房產以外的財產和債權分為3份,小雨佔35%,小俊佔50%,小兒子佔15%。落款有老陳以及兩位見證人的籤名和指印,落款時間為2018年2月3日。
林女士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要求對遺囑中老陳的籤名、指印進行鑑定。結果認定確實是老陳本人所留。而遺囑中的兩位見證人陳述,當天是老陳拿出一張列印好的遺囑,請他們籤字、摁手印,以此作為見證。
法院判決
遺囑無效,
應按法定方式繼承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引起爭議的遺囑屬於列印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但是根據兩位「見證人」的陳述,他們並沒有參與遺囑訂立的全過程,這種見證並不是《民法典》繼承編第三章所規定的見證。因不滿足列印遺囑的有效條件,不屬有效遺囑,所以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分配。
法官還解釋,老陳生前每月支付足額的撫養費,自去世之後不再負有每月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而且小俊已經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優先獲得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老陳的遺產包括一套房產和一筆2萬餘元的養老保險金,前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養老保險金已經領取用於喪葬支出。因此,思明區法院判決確認老陳的第一任妻子劉女士享有1/2產權份額,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額。房產因其他案件已經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房產價值以執行拍賣款計,由劉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應產權份額的對價款。
法官說法
民法典繼承編跟隨時代的發展,在繼承法規定的的基礎上,增加了遺囑形式。目前一共有6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註:新增)、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註:錄像是新增的)、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主審法官進一步解釋,列印遺囑的形成一是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二是在印表機上將遺囑列印出來。因此,民法典繼承編的「見證」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雖然不要求電腦製作和列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但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參與,書寫遺囑時應在場,列印遺囑時也應在場。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是在每一頁上都要籤名。
法官提醒,訂立遺囑時應注意這些要件,避免遺囑無效,引起爭議。
法
條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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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首例!這份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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