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談談怎麼寫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 | 家事金言(三十九)

2021-02-23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正式施行已有一個月時間,隨著各編司法解釋的陸續出臺,有關民法典的學習討論熱度持續不減,掀起了一輪輪的學習熱潮。借著全民學習民法典之際,筆者結合親身經辦的案件,就如何設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發表拙見。

繼承是民法典的第六編,較之單行的繼承法,該編對遺囑的形式和效力優先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在保留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之外,新設列印、錄像遺囑,並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錄音、口頭遺囑對繼承人的舉證要求較高,而自書遺囑受立遺囑人書寫要求限制,現實中公證和代書遺囑往往更受立遺囑人的偏愛。民法典試行後,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被取消,代書遺囑的便捷優勢就更加凸顯,想必會越發受公眾青睞。

那麼,怎麼寫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呢?請大家先看一則案例。

某老人和丈夫育有三個子女,大兒子、二女兒、小兒子。老人的丈夫先於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後,三子女對遺產繼承產生了分歧。因協調不成,大兒子訴之法院。本案一審時,小兒子拿出一份由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主張老人生前已設立遺囑將遺產全部交由小兒子繼承。

一審判決認定代書遺囑有效,駁回了大兒子的全部訴訟請求。大兒子不服一審判決,委託本所代理上訴事宜。拿到材料後,我們認真分析了代書遺囑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上訴觀點,最終二審法院改判認定代書遺囑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在前述案件中,代書遺囑為什麼會被改判認定無效呢?

一、遺囑的見證律師和小兒子有過業務代理關係,是利害關係人

老人設立的遺囑是由小兒子聯繫律師見證,而見證的律師曾為小兒子代理過案件,存在利害關係。遺囑設立時老人已經80多歲高齡,又沒有文化,遺囑見證過程中缺乏文字和視聽資料記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又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除條款明確規定的幾類人員之外,實踐中對於利害關係的把握應當從嚴掌控,只要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過人情交往、業務往來等情形都要儘量避免成為代書人或見證人

老人遺囑有一個代書人和兩名見證人,代書人和見證人在遺囑尾部僅籤名未註明日期。代書遺囑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分別籤名基本都能符合,但往往是在最後註明年、月、日,而沒有區分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分開註明。針對未區分註明年、月、日是否直接導致代書遺囑無效,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同的裁判觀點。但為確保代書遺囑合法有效,設立時仍應注意落款時需區分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分開註明年、月、日。

示例如下:

「立遺囑人籤名:

時間:  年   月  日

代書人籤名:

時間:  年   月  日

見證人籤名:

時間:  年   月  日」

老人的遺囑共有兩頁,遺囑首頁為正文內容,第二頁是落款,但遺囑的首頁並沒有立遺囑人、當事人和見證人的籤名,無法認定遺囑經過了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經見證人當場籤字。遺囑內容比較多時,就需要分頁書寫,很多往往是在尾頁籤名並註明日期,而忽視了遺囑前頁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從條款可以看出,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需要符合嚴格的形式要件。基於代書遺囑的缺陷,二審法院最終改判認定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不符合法定的嚴格程序,應屬無效。

筆者經辦的案件中,代書遺囑是經過律師見證的,甚至遺囑的代書人和見證人均是律師,但最終仍然被法院認定無效。在經辦案件的過程中,我們也檢索了司法實踐中由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的案例,發現有許多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案例。這說明,設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並不似想像中簡單。

除筆者經辦的案件所反映的代書遺囑形式缺陷外,為避免代書遺囑被認定為無效,還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立遺囑人應當親自籤名。親筆籤名系反映立遺囑人真實意思以及行為能力的有利證據,除非立遺囑人目不識丁,可用按手印代替。如遇目不識丁的情形也需要儘量保留證據。

2、立遺囑的經過注意保存視聽資料等輔助證據。尤其是高齡老人設立遺囑時,儘量將設立遺囑的經過完整錄音錄像保存,以輔證是老人的真實意願。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事先到醫院開具老人精神狀態的相關證明。

3、代書遺囑內容應以立遺囑人口述為準,以最大程度還原和證明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代書遺囑應由代書人親自書寫完成。民法典已新設列印遺囑這一新的遺囑形式,為避免與列印遺囑混淆,代書遺囑應儘量由代書人親自書寫完成,亦能體現代書見證過程。

擅長婚姻繼承、勞動人事、智慧財產權、民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擔任多家公司常年和專項法律顧問,具有豐富的法律事務處理經驗。

以婚姻、繼承業務為切入點,致力於提供婚前婚後財產規劃、家業企業風險隔離、家庭財富的籌劃與安排(傳承)等業務、繼承安排及監督與執行、婚姻危機輔導與處理、婚姻家事爭端解決等法律服務。服務範圍從解決婚姻家事個人間的爭議糾紛擴展到了與其相關的領域,包括對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策劃建議;家族財富管理與保障;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完善;代際傳承規劃及監督與執行,私人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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