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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每日一「典」: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021-01-09 12:1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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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設立時應當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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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宣傳丨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設立時應當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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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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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每日一「典」: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無償設立,設立時應當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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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婦聯「與法同行微課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為幫助廣大讀者特別是女性讀者提升法律素養,增強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自治區婦聯開設「與法同行微課堂」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亮點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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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學一「典」】房子過戶給子女,「我」還有居住權嗎?
「民法典時代」到來之際, 卿哥特別推出【每日學一「典」】系列專欄, 與大家共同學習民法知識。 今天,我們來聊一聊關於居住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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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讓大家「都挺好」?
一、《民法典》中居住權的設立《民法典》物權編第一分編中的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雖然《民法典》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一章的有關規定,但是基於《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遺囑設立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設立,登記並非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那麼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何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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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如何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讓大家「都挺好」?
雖然《民法典》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一章的有關規定,但是基於《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遺囑設立居住權較之合同設立居住權,在設立要件上有其特別之處,且《民法典》並未對遺囑設立居住權作詳細規定。在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筆者結合《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歸納以下幾點要件供大家參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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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點典:離婚協議約定女方享有房屋居住權,女方就有權居住?
【每日一點典】《民法典》物權編首次創設了居住權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登記要件主義】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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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設立規則簡述
一、居住權的設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離婚時的「適當幫助」(2)法定繼承的遺產分割方式(3)強制執行的變通途徑1、居住權作為離婚時的「適當幫助」《民法典》第10903、居住權作為強制執行的變通途徑,即所謂「生道執行」《民法典》第229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下面通過關於居住權的經典案例,來介紹強制執行方式設立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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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為保姆設立居住權
【法律適用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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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律師梁聰:民法典來了,如何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
這樣兩全其美的心願,自《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後都可以實現了。那麼讓我們一起通過《民法典》來看看,如何設立居住權、以及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都有哪些特殊要件。雖然《民法典》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一章的有關規定,但是基於《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遺囑設立居住權較之合同設立居住權,在設立要件上有其特別之處,且《民法典》並未對遺囑設立居住權作詳細規定。在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筆者結合《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歸納以下幾點要件供大家參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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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陽 | 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若干問題
但有觀點認為,也可能存在於自己住宅上預先設立居住權的情形。如住宅所有人基於特定需求,可以將自己所有的住宅對外出售並保留居住權,此時即等同於就自己的住宅設立的居住權。筆者認為,這裡的「就自己的住宅」設立居住權只存在於觀念上。在實踐中,為實現上述交易目的,住宅所有權人必然要在辦理居住權登記前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同時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和所有權變更登記。而居住權一旦設立,所附著的必然是他人所有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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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陽|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若干問題
例如,居住條件和要求沒有約定的,居住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的規定享有無償居住的權利,但應盡基本善良注意義務,妥當管理、維護住宅,不得濫用居住權對住宅造成損害。居住的期限沒有約定的,亦應依照客觀情況予以考量。如為老年人設立,居住期限一般應至居住權人死亡時;為離婚後困難一方設立,居住期限可以至居住權人另行結婚或經濟條件好轉時;為未成年人設立,居住期限可以至居住權人成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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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陽| 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若干問題
例如,居住條件和要求沒有約定的,居住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的規定享有無償居住的權利,但應盡基本善良注意義務,妥當管理、維護住宅,不得濫用居住權對住宅造成損害。居住的期限沒有約定的,亦應依照客觀情況予以考量。如為老年人設立,居住期限一般應至居住權人死亡時;為離婚後困難一方設立,居住期限可以至居住權人另行結婚或經濟條件好轉時;為未成年人設立,居住期限可以至居住權人成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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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居住權
02PART居住權的設立條件1、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2、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03PART居住權與租賃權學理上的租賃權,即使用收益權,指出租方與承租方籤訂租賃合同在租賃物為房屋時,租賃權與居住權容易發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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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幾點法律思考
從《民法典》對於居住權相關條文的規定來看,居住權是介於所有權和租賃權之間的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居住權人的生活需要,較之於租賃權更為穩定,同時居住權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居住權的設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居住權合同屬於要式合同),且採取登記設立主義,居住權未經登記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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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什麼?什麼人對房屋有居住權?登記居住權的房子能不能照常...
5月24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或許能打消老人的這種顧慮,因為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了一個重要的章節——居住權。只要老人籤訂了居住權合同,那在房子中居住的權利,就會受到法律保護。 這一規定,對於日後購買二手房的市民,也得引起注意,因為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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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典」說法】當「抵押權」遇上「居住權」
二、居住權與抵押權並存在設立時的衝突(一)存在抵押權,再行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屬用益物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通常不排斥彼此存在。抵押合同可以約定抵押人在對房屋進行抵押登記後對房屋的部分為他人設立居住權。若居住權設立期限屆滿時間早於房屋抵押期限屆滿時間,則不會對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實現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若抵押權人在籤訂抵押合同時,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設立居住權,需對抵押物設立居住權的期限予以把控。同時在抵押期間,需對抵押房屋權利登記狀態予以關注,防止抵押人不經抵押權人同意肆意設立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