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蓄電池 卻被判了搶劫罪 只因他做了這件事

2020-08-30 上海尤辰榮律師

本想著偷了幾箱蓄電池換點錢,最後卻被法院以搶劫罪了判刑,黃偉做夢也沒明白,自己怎麼就成了搶劫犯?

盜竊蓄電池


【案情】

今年剛滿16周歲的黃偉,由於學歷不高,人又懶,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平時靠父母給點錢混日子,偶爾做些小偷小摸的活,弄點零花錢。

這天凌晨1點多,黃偉和朋友李某打牌結束後,由李某駕駛摩託車載黃偉回家。行使過程中,他們路過一個修車店,眼尖地黃偉發現修車店的大門沒有關,透過路燈,隱約可以看到門旁放著幾箱新的電瓶車用蓄電池。

最近賭博輸了錢,黃偉的手頭比較緊,這麼好的機會,他怎麼能放過呢?

於是,囑咐李某摩託車不要熄火,坐在車上等自己後,黃偉乘著夜色偷偷地來到店門口,從門後搬出了兩箱蓄電池和一把液壓剪鎖,黃偉把蓄電池放到摩託車上,兩人準備駕車逃走。

修車店的老伴被黃偉搬東西的響聲吵醒,從店裡衝了出來雙手死死抓住黃偉的衣服,不讓兩人離開,李某遂加速駕駛摩託車並將鄧某某拖行約幾十2米,無奈老闆就是不鬆手。

黃偉急了,順手拿起了液壓剪鎖擊打修車店老闆,導致老闆手部、腿部、腳部多處受傷。老闆鬆手倒地後,黃偉和李某才得以逃跑。

現今馬路上這麼多的監控探頭,黃偉他們怎麼能逃的掉。第二天,在睡夢中的黃偉就被公安抓獲了。

卻被判了搶劫罪


【判決】

法院最終認為黃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據此黃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分析】

黃偉明明犯的是盜竊行為,怎麼最後被定了搶劫罪呢?這裡就不得不講一下刑法上的法律概念:轉化型搶劫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本案中,黃偉起先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當他們被店老闆發現之後,為了不被店老闆抓住,用液壓剪鎖擊打店老闆,致使其受傷,屬於刑法規定的「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

所以,黃偉正是在逃跑過程中事實暴力行為,最終的罪名才由盜竊罪轉化成了搶劫罪。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只因他做了這件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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